珠海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人才
认定及财政补贴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切实做好珠海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工作,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31号)、《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24〕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在珠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在珠海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算的税额部分,给予财政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所指的已缴税额,为下列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一) 工资、薪金所得; (二) 劳务报酬所得; (三) 稿酬所得;
(四)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 经营所得;
(六)入选区级以上(含区级)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的补贴性所得。
第三条 财政补贴根据个人所得项目,按照分项计算(综合所得进行综合计算)、合并补贴的方式进行。从两处以上取得第二条所得的人才,补贴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合理分担。
个人所得为综合所得、经营所得的,其个人所得税已缴数额应以次年办理汇算清缴并补退税后的实际缴纳税额为准。
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计算,以一个纳税年度为准。
第四条 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工作按照自愿申报、严格审核的原则进行,每年开展一次,上一个纳税年度的财政补贴申请安排在次年的第三季度受理。
符合补贴条件而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可在次年的补贴申请期限内补办申请,再次逾期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五条 市科技部门是境外高端人才认定和财政补贴受理、审核机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境外紧缺人才认定和财政补贴受理、审核机构,财政部门是财政补贴资金安排、资金结算和资金监管机构,税务部门对申请人缴纳的所得项目、应纳税所得额、已缴税额等数据协助审核。
第六条 本办法的财政补贴由市、区按税收收入分成比例负担。
第二章 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标准
第七条 本办法所指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以下称申请人)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外国国籍人士,或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回国留学人才和海外华侨;
2、在珠海市注册的企业和其他机构任职、受雇,或在珠海市提供独立个人劳务,且在申请财政补贴的纳税年度累计在珠海工作满90天;
3、在珠海市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且个人所得税已缴纳税额超过应纳税所得额15%;
4、遵守法律法规、科研伦理和科研诚信。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申请人,还应当符合下列资格条件之一:
(一)境外高端人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广东省重大人才工程高层次人才入选者。 2.根据广东省人才优粤卡实施办法,取得A卡和B卡的人才。
3、“珠海英才计划”高层次人才(团队)入选者、入选我市
文化、卫生、教育等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各区重点人才计划项目(已向市委组织部备案)的高层次人才。
4、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取得《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A类)》的人才。
5、实施外国人才签证制度,取得《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的人才。
6、实施公安部支持广东自贸区建设和创新驱动发展的16项出入境政策措施,经省科技厅(省外国专家局)、省自贸办、珠三角九市人民政府及科技(外专)部门认定为外籍和港澳台高层次人才。
7、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其他境外高端人才。 (二)境外紧缺人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8、国家重点实验室、省实验室、省重点实验室、高水平创新研究院、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新型科研机构、企业科研机构、为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服务的科技服务机构、企业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的科研技术团队成员和中层以上管理人员。
9、在珠海市内重点发展产业、重点领域、经珠海市(区)认定的总部型企业、经省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就业创业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技术研发部门的技能骨干、博士、博士后。
10、在高等院校、医院等相关机构中的科研技术团队成员、教授、副教授、博士、博士后。
11、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取得《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B类)》的人才。
12、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其他境外紧缺人才。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申报时,申报个人涉嫌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明确结论的。
(二)申报时,申报单位在异常经营名录内或涉嫌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
(三)3年内,申报个人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不依法纳税、申报个人对所在单位3年内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不依法纳税、申请珠海(含横琴新区)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资金存在不诚信行为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
(四)申报时,申报个人在珠海信用平台有正在执行、未解除、未整改完毕等行政处罚记录的;或申报个人对申报单位在珠海信用平台有正在执行、未解除、未整改完毕等行政处罚记录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