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工程计价表格
16.0.1 工程计价表宜采用统一格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可 根据本地区、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在本规范附录B~附录K 计价表格的基础上补充完善。 16.0.2 工程计价表格的设置应满足工程计价的需要,方便使用。 16.0.3 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程量清单编制使用表格包括:封-1、扉-1、表-01、08、11、12 (不含表-12-6~8)、13、20、 21或22。 2.扉页应按规定的内容填写、签字、盖章,造价员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应有负责审核的造价工程师 签字、盖章。受委托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应有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以及招标代理人或工程造价咨询 人盖章。 3.总说明应按下列内容填写
1)工程概况:建设规模、工程特征、计划工期、施工现场实际情况、自然地理条件、环境保护要 求等。 2)工程招标和专业工程发包范围。 3)工程量清单编制依据。
4)工程质量、材料、施工等的特殊要求。 5)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16.0.4 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竣工结算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使用表格
1)招标控制价使用表格包括:封-2、扉-2、表-01、02、03、04、08、09、11、12 (不含表-12-6~ 8)、13、20、21或22。
2)投标报价使用的表格包括:封-3、扉-3、表-01、02、03、04、08、09、11、12 (不含表-12-6~ 8)、13、16、招标文件提供的表20、21或22。
3)竣工结算使用的表格包括:封-4、扉-4、表-01、05、06、07、08、09、10、11、12、13、14、 15、16、17、18、19、20、21或22。
2.扉页应按规定的内容填写、签字、盖章,除承包人自行编制的投标报价和竣工结算外,受委托 编制的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竣工结算若为造价员编制的应有负责审核的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以 及工程造价咨询人盖章。 3.总说明应按下列内容填写
1)工程概况:建设规模、工程特征、计划工期、合同工期、实际工期、施工现场及变化情况、施工组织设计的特点、自然地理条件、环境保护要求等。 2)编制依据等。
16.0.5工程造价鉴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程造价鉴定使用表格包括:封-5、扉-5、表-01、05~20、21或22。
2.扉页应按规定内容填写、签字、盖章,应有承担鉴定和负责审核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执 业专用章。
3.说明应按本规范第14.3.5条1~6 项的规定填写。
16.0.6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附录 A 物价变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A.1 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价格调整公式。因人工、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招标人提供的本规 范附录K.3 的表22,并由投标人在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 额并调整合同价款: Ft1 Ft2 Ft3 Ftn
ΔP=P A+(B × +B × +B × +…+B × )-1 0 1 2 3 n F01 F02 F03 F0n 式中 Δ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 ——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 0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 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 ;B ;B……B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 1 2 3 n 价中所占的比例; F ;F ;F ……F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 天 t1 t2 t3 m
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 ;F ;F ……F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01 02 03 0n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
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 数时,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供的价格代替。
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 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3.权重的调整。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4.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 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1 条的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 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5.若可调因子包括了人工在内,则不适用本规范第3.4.2条2款规定。 】
A.2 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 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 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 采购数应由发包人复核,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款差额的依据。
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本规范第3.4.2 条2 项规定的条件时,发承包双方应按省级或行业建 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文件调整合同价款。
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本规范附录K.2 的表-21,由发承包双方 约定的风险范围按以下规定进行。
①当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低于基准单价:施工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合
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 分按实调整。 ②当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高于基准单价:施工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合 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材料单价涨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③当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施工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④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确认用于本合同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3 个工作日不予答复的视为已经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款的依据。如果承包人未报经发包人核对即自行采购材料,再报发包人确认调整合同价款的,如发包人不同意,则不作调整。
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其规定调整合同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