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2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宜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3.1.3 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应执行本规范除工程量清单等专门性规定外的其他规定。 3.1.4 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3.1.5 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 争性费用。 3.1.6 规费和税金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3.2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
3.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以下简称甲供材料)应在招标文件中按照本规范附录K.1 规定 填写《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写明甲供材料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交货方式、交 货地点等。承包人投标时,甲供材料价格应计入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中,签约后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 扣回甲供材料款,不予支付。 3.2.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进度计划的安排,向发包人提交甲供材料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计划提供。 3.2.3 发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如其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交货地点及交货方式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3.2.4 发承包双方对甲供材料的数量发生争议不能达成一致的,其数量按照相关工程的计价定额同类项目规定的材料消耗量计算。
3.2.5 若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购已在招标文件中确定为甲供材料的,其材料价格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市场调查确定,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3.3承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
3.3.1 除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外,合同工程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由承包人提供,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3.3.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将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提交发包人确认,并负责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3.3.3 发包人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经检测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应立即要求承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对发包人要求检测承包人已具有合格证明的材料、工程设备,但经检测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3.4计价风险
3.3.1 除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外,合同工程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由承包人提供,承包人 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3.3.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将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提交发包人确认,并负责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3.3.3 发包人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经检测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应立即要求承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对发包人要求检测承包人已具有合格证明的材料、工程设备,但经检测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4工程量清单编制 4.1一般规定
4.1.1 招标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或招标代理人编制。
4.1.2 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4.1.3 招标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应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计算或调整工程量、施工索赔等的依据之一。
4.1.4 招标工程量清单应以单位(项)工程为单位编制,由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和税金项目清单组成。 4.1.5 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应依据: 1. 本规范和相关工程的国家计量规范;
2. 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办法; 3.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4. 与建设工程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5. 拟定的招标文件;
6. 施工现场情况、地勘水文资料、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7. 其他相关资料。 4.2分部分项工程项目
4.2.1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必须载明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4.2.2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必须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4.3措施项目
4.3.1 措施项目清单必须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的规定编制。 4.3.2 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列项。 4.4其他项目
4.4.1 其他项目清单应按照下列内容列项: 1.暂列金额;
2.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单价、工程设备暂估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 3.计日工; 4.总承包服务费。
4.4.2 暂列金额应根据工程特点,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
4.4.3 暂估价中的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应根据工程造价信息或参照市场价格估算,列出明细表; 专业工程暂估价应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列出明细表。 4.4.4 计日工应列出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暂估数量。 4.4.5 总承包服务费应列出服务项目及其内容等。
4.4.6 出现本规范第4.4.1 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补充。 4.5规费
4.5.1 规费项目清单应按照下列内容列项:
1.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2.住房公积金; 3.工程排污费;
4.5.2 出现本规范第4.5.1 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的规定列项。 4.6税金
4.6.1 税金项目清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营业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 3.教育费附加; 4.地方教育附加。
4.6.2 出现本规范4.6.1 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税务部门的规定列项。 5招标控制价 5.1一般规定
5.1.1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必须编制招标控制价。
5.1.2 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和复 核。 5.1.3 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招标人委托编制招标控制价,不得再就同一工程接受投标人委托编制投标 报价。 5.1.4 招标控制价按照本规范第5.2.1条的规定编制,不应上调或下浮。 5.1.5 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
5.1.6 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公布招标控制价,同时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 (或有该工程管辖权的行业管理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5.2编制与复核
5.2.1 招标控制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与复核: 1. 本规范;
2. 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 3.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4. 拟定的招标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 5. 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6.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7.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参照市场价; 8. 其他的相关资料。
5.2.2 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划分的应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其费用,招标文件中没有明 确的,如是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应提请招标人明确;如是招标人编制,应予明确。
5.2.3 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根据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特 征描述及有关要求确定综合单价计算。
5.2.4 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应根据拟定的招标文件中的措施项目清单按本规范第3.1.4和3.1.5条的规 定计价。 5.2.5 其他项目应按下列规定计价:
1. 暂列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2. 暂估价中的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3. 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4. 计日工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根据工程特点和有关计价依据确定综合单价计算; 5. 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出的内容和要求估算; 5.2.6 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范第3.1.6条的规定计算。 5.3投诉与处理
5.3.1 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本规范的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当在招标 控制价公布后5 天内向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
5.3.2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书面投诉书,包括以下内容: 1.投诉人与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投诉的招标工程名称、具体事项及理由; 3.投诉依据及有关证明材料; 4.相关的请求及主张。
投诉书必须由单位盖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5.3.3 投诉人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5.3.4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接到投诉书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1.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工程招标文件的收受人; 2.投诉书提交的时间不符合本规范第5.3.1条规定的; 3.投诉书不符合本规范第5.3.2条规定的; 4.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5.3.5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在不迟于结束审查的次日将是否受理投诉的决定书面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以 及负责该工程招投标监督的招投标管理机构。
5.3.6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受理投诉后,应立即对招标控制价进行复查,组织投诉人、被投诉人或其委 托的招标控制价编制人等单位人员对投诉问题逐一核对。有关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并保证所提供资 料的真实性。 5.3.7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投诉的10天内完成复查(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并作出书面 结论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负责该工程招投标监督的招投标管理机构。
5.3.8 当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与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误差>±3%的,应当责成招标人改正。
5.3.9 招标人根据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需要重新公布招标控制价的,其最终公布的时间至招标文件 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足15天的,相应延长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6投标报价 6.1一般规定
6.1.1 投标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6.1.2 除本规范强制性规定外,投标人应依据本规范第6.2.1条的规定自主确定投标报价。 6.1.3 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
6.1.4 投标人必须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 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
6.1.5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应予废标。 6.2编制与复核
6.2.1 投标报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和复核: 1. 本规范;
2. 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
3. 企业定额,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 4. 招标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5.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