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清单计价规范(初级)
1总则
1.0.1为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计价文件的编制原则和计价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其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
1.0.3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其实施阶段的工程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1.0.4 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结算与支付以及工程造价鉴定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专业资格的工程造价人员承担。
1.0.5承担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的工程造价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应对工程造价文件的质量负责。 1.0.6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其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1.0.7 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其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 工程量清单
载明建设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和其他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以及规费和税金项目等内容的明细清单。 2.0.2 招标工程量清单
招标人依据国家标准、招标文件、设计文件以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的,随招标文件发布供投 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对其的说明和表格。 2.0.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投标文件中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 工程量清单,包括对其的说明和表格。 2.0.4 分部分项工程
分部工程是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系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将单位工程划分为若干分部的工程;分项工程是分部工程的组成部分,系按不同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长度等将分部工程划分为若干个分项或项目的工程。 2.0.5 措施项目
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项目。 2.0.6 项目编码
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清单名称的阿拉伯数字标识。 2.0.7 项目特征
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
2.0.8 综合单价
完成一个规定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和工程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2.0.9 风险费用
隐含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中,用于化解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内容和范围内的市场价格波动风险的费用。 2.0.10 工程成本
承包人为实施合同工程并达到质量标准,必须消耗或使用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及其管理等方面发生的费用。 2.0.11 单价合同
发承包双方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0.12 总价合同
发承包双方约定以施工图及其预算和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0.13 成本加酬金合同
发承包双方约定以施工工程成本再加合同约定酬金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0.14 工程造价信息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调查和测算发布的建设工程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的价格信息,以及各类工程的造价指数、指标。 2.0.15 工程变更
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由发包人提出或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批准的合同工程任何一项工作的增、减、取消或施工工艺、顺序、时间的改变;设计图纸的修改;施工条件的改变;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错、漏从而引起合同条件的改变或工程量的增减变化。 2.0.16 工程量偏差
承包人按照合同工程的图纸(含经发包人批准由承包人提供的图纸)实施,按照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得到的完成合同工程项目应予计量的工程量与相应的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列出的工程量之间出现的量差。 2.0.17 暂列金额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2.0.18 暂估价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2.0.19 计日工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合同范围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2.0.20 总承包服务费
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专业工程发包,对发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等进行保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2.0.21 安全文明施工费
承包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在合同履行中为保证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保护现场内外环境和搭拆临时设施等所采用的措施发生的费用。 2.0.22 索赔
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非己方的原因而遭受损失,按合同约定或法规规定应由对方承担责任,从而向对方提出补偿的要求。 2.0.23 现场签证
发包人现场代表(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2.0.24 提前竣工(赶工)费
承包人应发包人的要求,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使合同工程工期缩短产生的,应由发包人支付的费用。 2.0.25 误期赔偿费合同。
承包人未按照合同工程的计划进度施工,导致实际工期超过合同工期(包括经发包人批准的延长工期),承包人应向发包人赔偿损失发生的费用。
2.0.26 不可抗力 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签订时不能预见的,对其发生的后果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 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 2.0.27 工程设备
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2.0.28 缺陷责任期 指承包人对已交付使用的合同工程承担合同约定的缺陷修复责任的期限。 2.0.29 质量保证金
承包人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2.0.30 费用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所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2.0.31 利润
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获得的盈利。 2.0.32 企业定额
施工企业根据本企业的施工技术、机械装备和管理水平而编制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等的消耗标准。 2.0.33 规费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施工企业必须缴纳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 2.0.34 税金
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2.0.35 发包人
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本规范有时又称招标人。 2.0.36 承包人
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本规范有时又称投标人。
2.0.37 工程造价咨询人
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证书,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 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2.0.38 招标代理人
取得工程招标代理资质等级证书,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活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 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2.0.39 造价工程师
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2.0.40 造价员
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2.0.41 单价项目
工程量清单中以单价计价的项目,即根据合同工程图纸(含设计变更)和国家现行相关工程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计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相应综合单价进行价款计算的项目。 2.0.42 总价项目
工程量清单中以总价计价的项目,即此类项目在现行国家计量规范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以总价 (或计算基础乘费率)计算的项目。
2.0.43 工程计量
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的数量进行的计算和确认。 2.0.44 工程结算
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合同工程在实施中、终止时、已完工后进行的合同价款计算、调 整和确认。包括期中结算、终止结算、竣工结算。 2.0.45 招标控制价
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以及拟定的招标文件和 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的招标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 2.0.46 投标价
投标人投标时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所报出的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标明的总价。 2.0.47 签约合同价(合同价款)
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包括了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 规费和税金的合同总金额。 2.0.48 预付款
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在开工前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用于购买合同工程施工所需的材料、工程设备, 以及组织施工机械和人员进场等的款项。 2.0.49 进度款
发包人在合同工程施工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对付款周期内承包人完成的合同价款给予支付的款 项,也是合同价款期中结算支付。 2.0.50 合同价款调整
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发生的合同价款调整事项,提出、确认调整合同价款的行为。 2.0.51 竣工结算价
发承包双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确定的,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
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合同价款调整,是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合同总金额。
2.0.52 工程造价鉴定
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人民法院、仲裁机关委托,对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工程造价争议进行的鉴 3一般规定 3.1计价方式
别和评定,亦称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3.1.1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