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知识点总结之主管与管辖度(四)
导语: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进行了汇总,希望能够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由于内容太多,所以每篇文章只有一两个知识点,如有需要可以关注笔者系列文章。
特殊地域管辖
1、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的下列哪些做法是违法的?(2014/3/78)
A.在一起借款纠纷中,原告张海起诉被告李河时,李河居住在甲市A区。A区法院受理案件后,李河搬到甲市D区居住,该法院知悉后将案件移送D区法院
B.王丹在乙市B区被黄玫打伤,以为黄玫居住乙市B区,而向该区法院提起侵权诉讼。乙市B区法院受理后,查明黄玫的居住地是乙市C区,遂将案件移送乙市C区法院 C.丙省高院规定,本省中院受理诉讼标的额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财产案件。丙省E市中院受理一起标的额为5005万元的案件后,向丙省高院报请审理该案
D.居住地为丁市H区的孙溪要求居住地为丁市G区的赵山依约在丁市K区履行合同。后因赵山下落不明,孙溪以赵山为被告向丁市H区法院提起违约诉讼,该法院以本院无管辖权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答案】ABC
【考点】管辖恒定、移送管辖、侵权纠纷的管辖、合同纠纷的管辖、起诉的处理 【解析】根据《民诉解释》第37条的规定,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的规定,人民
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此,选项A的做法是违法的。本题中,虽然被告黄玫的住所地不在乙市B区,而在乙市C区,但是,本题是侵权纠纷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乙市B区作为侵权行为地有管辖权,因此,选项B的做法是违法的。根据选项C的信息,丙省E市中院对一起标的额为5005万元的案件是没有级别管辖权的,其受理后向丙省高院报请审理该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关于移送管辖的规定,选项C的做法是违法的。根据《民诉解释》第18条第3款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选项D中的案件应由被告赵山的居住地丁市G区管辖,故选项D的做法不违法。
2、关于管辖制度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不正确的?(2013/3/79) A.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均应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B.因共同海损或者其他海损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被告住所地法院享有管辖权 C.甲区法院受理某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后,发现自己没有级别管辖权,将案件移送至甲市中院审理,这属于管辖权的转移
D.当事人可以书面约定纠纷的管辖法院,这属于选择管辖 【答案】ABCD
【考点】特殊地域管辖、移送管辖、管辖权转移、协议管辖与选择管辖的适用 【解析】该题综合性考查地域管辖、移送管辖、管辖权转移、协议管辖以及选择管辖制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规定,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因此,选项A是不正确的。根据本法第32条的规定,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人民法院管
辖,因此,选项B是不正确的。根据本法第36条的规定,甲区法院将案件移送至甲市中院审理,属于移送管辖,因此,选项C是不正确的。根据本法第34条的规定,当事人书面约定纠纷的管辖法院属于协议管辖,因此,选项D是不正确的。
3、甲县的电热毯厂生产了一批电热毯,与乙县的昌盛贸易公司在丙县签订了一份买卖该批电热毯的合同。丁县居民张三在出差到乙县时从昌盛贸易公司购买了一条该批次的电热毯,后在使用过程中电热毯由于质量问题引起火灾,烧毁了张三的房屋。张三欲以侵权损害为由诉请赔偿。下列哪些法院对该纠纷有管辖权?(2007/3/80) A.甲县法院 B.乙县法院 C.丙县法院 D.丁县法院 【答案】ABD
【考点】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
【解析】根据《民诉解释》第26条的规定,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电热毯厂住所地甲县是产品制造地,即侵权行为地,因此,选项A的法院有管辖权;昌盛公司是销售者,其住所地乙县是产品销售地,即侵权行为地,因此,选项B 的法院有管辖权。张三住所地丁县作为房屋被烧毁的地点,属于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因此,选项D的法院有管辖权。丙县是电热毯厂与昌盛公司的合同签订地,与本案侵权纠纷没有关系,因此,选项C的丙县法院没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