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用材料费用
及血液、蛋白类制品使用和乙类药品
使用报销管理办法
为规范我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诊疗项目和基本服务设施项目费用结算办法,加强基金管理,根据《黔南州城镇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严格执行贵州省物价局、卫生厅、财政厅《贵州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凡是价格项目“除外内容”和“说明”中未明确规定可另计费的医疗器材和医用卫生材料、医用特殊物品等费用,一律不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或转嫁由参保患者承担。
二、诊疗时需使用植入人体材料和人工器官等特殊医用材料以及普通一次性医用材料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贵州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顺加差率作价”的规定支付费用。即购进价1000元以下(含1000元)加收8%,1001至5000元(含5000元)加收5%,5001元以上的加收3%。
三、植入人体材料和人工器官等特殊医用材料以及普通一次性医用材料,原则上只能使用国产普通型。按下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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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基数后作为乙类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费用由参保患者承担。
1至5000元以内(含5000元)的一次性材料直接按照乙类基数;5000至10000元以内(含10000元)的按95%作为乙类基数;10000至20000元以内(含20000元)的按90%作为乙类基数;20000至30000元以内(含30000元)的按85%作为乙类基数;30000元以上的按80%作为乙类基数进入统筹支付。
四、100元以上的医用材料在各县(市)定点医疗机构使用的,须向本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审批,在三级以上(含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使用一次性材料的须经州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申报时需提供的材料有:1、特殊医用材料申报审批表;2、进货发票复印件;3、产品说明书。以上材料由定点医疗机构向参保患者提供。
五、参保人员使用血液及蛋白类制品,符合以下适应症规定的,可列入基金支付范围:
(一)血液:急救、抢救可使用血液。
(二)人血白蛋白:肝硬化、肾病综合症及严重的烧伤、烫伤等引起的血浆蛋白下降,呼吸衰竭使用人工呼吸机、严重肺水肿及大部分肝切除等,血浆白蛋白低于3g/dl者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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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人血白蛋白。使用人血白蛋白须提供使用前5日内血浆蛋白检查报告。
(三)免疫球蛋白:先天或后天免疫球蛋白低下症严重感染者(需附6个月内免疫蛋白检查报告)及免疫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以其他治疗无效且血小板低于20,000/μ1,并严重出血危及生命或需急诊手术治疗者。
参保人员使用血液及蛋白类制品,需提供相关化验报告单及审批单,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
六、定点医疗机构在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时应根据治疗需要优先选择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规定的甲类药品,从严控制乙类和自费药品的使用。参保人员治疗过程中使用乙类药品,个人须承担部份费用,自付比例为:住院时,男年满60周岁的和女年满55周岁的,个人负担乙类药品费用的15%;男未年满60周岁的和女未年满55周岁的,个人负担乙类药品费用的20%。
七、本《通知》从2008年10月1日起试行,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我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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