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政法〔2017〕189号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
印发《海事行政检查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
现将《海事行政检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2017年4月12日
海事行政检查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事行政检查,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法定职责,对行政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标准和有关国际公约,以及执行行政决定、行政命令情况实施的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统一负责全国海事行政检查管理工作。
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或者授权具体开展海事行政检查工作。
第四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定建立健全海事行政检查工作制度,落实检查内容要点和实施要求、检查结果处置要求、检查中发现缺陷和问题的通报要求、检查台帐记录及归档要求。
第二章 检查的形式和内容
第五条 海事行政检查包括日常巡查、周期检查和指定检查三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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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巡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及水上设施(以下统称“船舶”)航行、停泊、作业情况、船员情况、通航环境状况等不特定对象实施的外观巡视或者初步检查。
周期检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对航运公司、船员培训机构、海员外派机构、船员服务机构、引航机构、船舶检验机构、防污染作业单位履行保障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责任情况,按照一定周期实施的监督检查。
指定检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对指定的监管对象实施的非周期性专门监督检查。
第六条 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航行、停泊、作业情况的日常巡查内容包括:
(一)遵守船舶定线制、船舶报告制、避碰规则、船舶引航、交通管制有关规定情况;
(二)船舶作业活动遵守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和防治船舶污染有关规定情况;
(三)船舶停泊、锚泊、靠泊秩序情况; (四)船舶法定证书、文书情况;
(五)水上无线电通信有关规定遵守情况; (六)船舶协查、规费缴纳情况; (七)船舶配备、使用AIS情况;
(八)是否存在超载运输、非法载客以及涂改、遮挡船名的显性违法情况;
(九)船舶防污染措施落实情况。
第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对船员情况的日常巡查内容包括: (一)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携带符合法定要求与工作有关的证件、证书情况;
(二)船员配备以及任解职动态报告情况; (三)船员遵守值班制度情况; (四)船员在船日常训练和考核情况。
第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对通航环境状况的日常巡查内容包括:
(一)助航标志、警示标志、专用标志(包括电缆标志、桥涵标志、取排水口标志、锚地标志、沉船沉物标志)的状态;
(二)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停泊区、安全作业区等水域通航安全情况;
(三)水域是否存在污染物;
(四)通航水域内是否存在漂浮物,以及沉船、沉物、水上养殖、捕捞、采砂是否碍航情况。
第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对航运公司的周期检查内容包括: (一)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或者安全管理体系建立情况; (二)公司对船舶提供资源和岸基支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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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四)公司为船舶配备船员情况; (五)公司教育培训制度落实情况;
(六)公司对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七)公司应急预案实施、训练演习情况;
(八)公司所属中国籍船舶发生事故、重大险情或者被滞留的信息报告情况;
(九)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航运公司重大事项报告情况; (十)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方面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条 海事管理机构对船员培训机构的周期检查内容包括:
(一)培训教学计划的执行情况;
(二)承担培训教学任务的教员和授课情况; (三)培训设施、设备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四)培训规模与师资配备要求的符合情况; (五)学员出勤情况。
第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对船员服务机构的周期检查内容包括:
(一)法人资格情况;
(二)固定办公场所面积情况;
(三)专职管理人员和专职业务人员配备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