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的提案一般能降低成本10%-15%,而有组织的VE活动可降低成本30%以上。根据国外资料报导,VE活动的投入产出比为1:12。 价值工程作为一种思想,从产生发展至今,仍保持了价值系数的基本特征,而作为一盘踞方法,已由零星的、定性发展为系统的、宣的开展分析研究,尤其是在功能评价方面形成了几种具有代表性的方法:
①价值标准评价方法――绝对值法:这种方法是直接用实现这一功能所需的成本来表现该功能,即直接用货币来表现功能的方法。评价功能大小的价值系数是用实现这一功能的最低成本与该功能目前实际成本的比值来表示的,即V=Cmin/Co 式中 V-功能的价值系数; Cmin-实现功能的最低成本 Co-该功能的目前成本 由上式可知,V值应小于等于1。Co与Cmin的差值是成本可以降低幅度的最大期望值。价值系数较低的功能就应作为重点改进对象。 ②功能重要性系数评价方法――相对值法:这种方法是先求出分析对象的功能评价系数(又称功能重要度系数)和成本系数,然后用两个系数相比,求出价值系数(又称价值指数),再根据价值系数进行分析。Vi=Fi/Ci综合分析所求得的价值系数有下述三种情况: 价值系数等于或近似等于1,说明该评价对象的功能与成本匹配较合理,可不作重点改进对象。价值系数小于1,说明该评价对象的功能与成本匹配不合理,成本比重占得过大,应用为重点改进对象来研究。价值系数大于1,说明该评价对象的功能与成本匹配不合理,成本比重占得过小。对此应为重点改进对象来研究。价值系数大于1,说明该评价对象的功能与成本匹配不合理,成本比重占得过小。对此应作具体分析,若这个功能很重要,由于成本比重过小而影响到功能的实现。若有些功能由于本身特点而很重要,但因本身成本低廉,则可不必人为地增加成本。 ③\最合适区域\法:\最合适区域\法是日本东京大学田中教授于1973年在美国价值工程师学会举办的国际学术讨论会上提出的,所以又叫田中法。\最合适区域\法的原理与功能系数评价法是一致的,认为价值系数在1附近是合适的,可不作为改进对象。但田中认为,在考虑价值系数相同或相近的零件时,应根据功能系数与成本系数绝对值的大小区别对待。绝对值大的从严控制(允许的\区域小\),绝对值小的可适当放宽(允许的\区域大\)。 4.2.2完善设计招投标工作和设计方案竞选方式优选设计单位 4.2.2.1完善工程设计阶段的招标工作
招投标制度作为市场经济下一种重要采购及竞争手段,已被人们所接受并采用。工程设计采用招投标制将会促使设计人员增强风险意识、提高设计水平和经济核算质量从而达到优化设计的目的。
工程设计分方案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由于种种原因,目前建筑市场上只注重方案招投标,忽视技术设计和施工图阶段的招投标,这样就导致设计单位一旦设计方案中标,就可以顺理成章的进行施工图设计,这样将导致设计人员缺乏竞争意识,工作没有压力,认为只要按设计任务书的有关要求进行做图,不违返设计规范就行,至于设计的经济与合理性考虑的不多。为了有效避免设计阶段只注重方案招标,忽视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的招标对工程造价控制带来的问题,在设计招标工作中,不仅方案设计阶段通过招标完成,而且对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也应引入竞争机制,使每个设计阶段均通过竞争完成已势在必行。这样,设计单位在每一个细节上如果不是精益求精的去完成,就有落选的可能。在设计阶段的评标定标中,有些建设单位只考虑哪家设计单位的设计费报价最低就选哪家设计单位中标。殊不知设计费只占整个工程投资的1%~2%,即使再提高也不会很多,而设计产品的好坏对工程投资的影响远比设计费大很多,有时可以达到投资的20%甚至30%。
因此,定标的主要因素应放在设计构思的巧妙型、新颖性、工程设计方案技术的优劣、投资估算的经济性和合理性,设计进度计划、投标人的设计组织方案等方面来进行综合评价。通过技术比较、经济分析和效果评价,力求选择在技术先进条件下经济合理,在经济合理条件下确保技术先进,在满足实用功能前提下注意造型别致美观,以最少的投入创造最大经济效益的设计投标单位为中标单位。 4.2.2.2设计方案竞选方式优选设计单位
参加方案竞选的各设计单位提交设计竞选方案后,由建设单位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组成评定小组采用科学方法,按照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以及技术先进、结构合理、满足建筑节能和环境等要求,综合评定设计方案的优劣,从中选择最优的设计方案。 设计招标和方案竞选都有利于设计方案的选择和竞争,保证选用的设计方案技术先进、新颖独特、适应性强,又有利于控制工程造价。 中选方案的设计概算一般能控制在建设项目的投资范围内。所以这就要求设计单位要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在工程设计方案巧妙构思,精雕细琢,在降低工程造价上要多动脑筋,以提高设计质量,力争在设计阶段就把工程造价控制在批准的投资限额内。 4.2.3限额设计和标准设计的推广 所谓限额设计,就是按照设计任务书批准的投资估算额进行初步设计,按照初步设计概算造价限额进行施工图设计,按施工图预算造价对施工图设计的各个专业设计文件做出决策,保证总投资限额不被突破。
所以,限额设计实际上是设计阶段控制工程造价的重要手段,它能有效地克服和控制“三超”现象,使设计单位加强技术与经济的对立统一管理,能克服设计概预算本身的失控对工程造价带来的负面影响。另外,推广成熟的、行之有效的标准设计不但能够提高设计质量,而且能够提高效率,节约成本;同时因为标准设计大量使用标准构配件,压缩现场工作量,最终有利于工程造价的控制。 4.2.4加强设计变更管理
有时即使设计单位在设计过程中实行限额设计,也往往由于设计人员缺少施工现场经验及经济观念,大量不合理设计变更使工程造价难以得到控制。工程设计人员应建立设计施工培训或继续教育制度,尽可能地避免设计与施工相脱节的现象发生,由此减少设计变更的发生。对非发生不可的变更,应控制在设计阶段,且要用先算帐后变更、层层审批等方法,以使投资得到有效控制。
设计单位认真做好图纸审查工作,可以减少图纸中的错、漏现象,使设计阶段的施工图预算更为准确。图纸本身不完善或使设计深度不够,将导致在施工阶段的设计变更增加,从而导致投资的增加。 对于业主而言,要防止此现象发生,让设计单位提高设计深度,完善设计图纸,应注意:
1)在设计阶段确定建筑的最终方案,避免在施工阶段提出更改; 2)给设计单位充足的设计时间,加强设计的前期准备工作,如勘察、钻探等,设计时间过短,将导致设计深度不够,土质不完善;
3)选择合适的设计单位,合理的设计费用,设计费用过低,设计人员的积极性不大,土质质量较难保证;
4)对由于设计单位的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而产生的投资失控,明确其应承担的责任。
4.2.5推行设计索赔及设计监理等制度
建设单位在选择设计单位时,一般仅仅考虑其设计方案建筑可看性、结构可靠性及设计技术力量,往往忽视经济合理性,特别是工程建设实行终身负责制后,设计人员为了逃避因设计引起责任往往增加设保险系数,造成巨大浪费。
所以推行设计索赔和设计监理是工程设计所必须的制度,只有建立详尽的合理的管理机制,才能够真正提高人们对设计的重视程度,对工程设计的质量、经济等也将有更好的保障。设计索赔制度的监理和加大索赔力度是切实保障设计质量和经济的必要手段。目前我国推行的咨询工程师(投资、造价)在一定程度上为该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具体思路。
4.2.6造价人员与设计人员应多沟通配合
在前面文章中也提到过“工程设计工作往往是由建筑师等专业技术人员来完成的。他们在设计过程中往往更关注工程的使用功能,力求采用比较先进的技术方法来实现项目所需功能,而对经济因素考虑较少。” 所以设计人与概算编制人应多交流与多沟通,为了改变以往设计人员与工程造价人员各管各,各不干涉对方的不协调局面,必须加强设计阶段工程造价控制的协调工作,把两方面的人员的协调工作从制度上规定好,促使设计人员自觉地听取工程造价人员的有关意见,把好造价关,促使工程造价人员主动介入设计,为设计人员提供造价控制方面的意见,共同把好设计造价关。还要经常不断地开办有关培训班,由工程造价人员为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工程造价知识的培训,工程技术人员对工程造价人员进行工程技术方面的培训,互补互利,使各方面的人员素质都得以提高,加快推行设计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才能有序有效地进行。
5.工程招投标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
目前,随着我国建筑业改革的逐步深入,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有形建筑市场的日益完善,工程招投标制在构筑“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环境的同时,正积极推进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主报价、市场形成价格”的工程造价计价改革思路,也体现了“量价分离、风险共担”的原则。在此仅针对清单计价模式下做好工程造价的控制与管理做一讨论: 5.1招标文件的编制
招标文件是招标人意愿的反映,属于纲领性的文件,整个招投标过程甚至造价控制的全过程都将受到招标文件的制约。为了进一步规范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编制行为,国家九部委颁布了《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于2008年5月1日开始试行。其中包含了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合同条款及格式、工程量清单、图纸等重要章节。招标人应客观,理性的拟定招标文件,使其既符合法律法规又有利于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有利于监管工程质量,有利于控制工程投资,减少索赔事件发生。 5.1.1明确报价口径
投标单位只有响应招标文件遵循同一规则进行报价,才具有可比性。清单招标,应采用综合单价自主报价。除清单计价所要求的报价口径外,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制定了相应规定。 5.1.2确定合理的标底和最高限价 现阶段标底不再是确定中标价的基准,它反映的是社会平均生产力水平,是预期价格,起到了控制投资、评标参考的作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指出“提倡在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中设立对投标报价的最高限价,以预防和遏制串通投标和哄抬标价的行为。招标人设定最高限价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日3天前公布。”这里所说的“最高限价”指的是栏标价。 无论“标底价”或“最高限价”,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兼顾招标人的期望值与社会平均生产力水平。工期短、质量好、造价低是每个招标人所期望的,但这并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