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博士研究生学科综合考试的暂行规定
(2004年7月修订)
根据教育部和北京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的有关文件,对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一般应进行含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的学科综合考试。为做好此项工作,特作出如下暂行规定:
一、考试目的
学科综合考试,是在博士学位论文开始前或初始阶段,考查博士生在本门学科上是否基本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以及必要的相关学科知识,并具有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考试成绩合格,可进入(或继续)博士学位论文工作;成绩不合格者,可以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者,一般予以退学。
二、考试内容
学科综合考试的内容应包括导师所指定学习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相关学科知识、学科前沿知识;也应包括导师虽未指定、但作为博士生应该具备的知识以及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考试方式
学科综合考试的方式可以是口试、笔试,也可以是口、笔兼试。四、考试时间
硕士起点的博士生,一般应在入学后的第三学期进行学科综合考试。本科起点的博士生,在入学后的第四学期末之前,进行学科综合考试。硕-博连读生在转为正式博士生后一学期之内,完成学科综合考试。逾期未考者,按不合格处理。
五、考试委员会
学科综合考试必须组成考试委员会。委员会应由本学科和相关学科至少五名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组成。主席由具有博导资格的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导师可以参加考试委员会,但不能担任主席。考试委员会名单和考试方式、范围须经学位评定分委会负责人审核同意,考试方可进行。
六、拟定试题
学科综合考试之前,导师应向考试委员会报告博士生的专业、研究方向及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学习和科研任务。考试委员会应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及博士生个人培养计划的要求,拟定考试题目。
七、考试成绩的评定
考试完毕,考试委员会应就本次考试内容所涉及的领域、考生对这些领域知识掌握的程度,以及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写出评语,并按合格、不合格两级评定成绩,填写《北京大学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学科综合考试成绩表》,考试委员会主席及委员审核无误后,分别签名予以确认。
学科综合考试成绩不及格的博士生,经考试委员会同意,三个月后可以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及格,应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作出处理意见,报研究生院审批。
八、考试记录及材料保管
考试委员会应选聘一名讲师职称以上的人员负责学科综合考试的记录。要求记录详细,字迹清楚。考试结束后,应将全部材料送交院(系、所、中心)研究生教务员,经院(系、所、中心)主管领导审阅并签署意见后,妥为保存,待博士生申请学位论文答辩时,一并报研究生院。
北京大学研究生院 2004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