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系列(三) | 民法典来了,不注意几点细节,小心遗嘱无效! 作者:宋丽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经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将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相较现行的《继承法》,《民法典》在遗嘱继承方面有较大的变化。
新变化
一、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而现行《继承法》的规定是:“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例如,王老先生生前立有三份遗嘱,按订立时间先后,第一份为自书遗嘱,第二份为公证遗嘱,第三份为代书遗嘱。在三份遗嘱均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如按现行《继承法》,应以第二份公证遗嘱为准;而按即将施行的《继承法》,则以第三份代书遗嘱为准。
按《继承法》的规定,立遗嘱人在订立公证遗嘱后,如要撤回、变更遗嘱内容,仍需以公证的形式做出。如立遗嘱人因年老体弱或其他原因,不能前往办理公证,则最终以公证遗嘱为准,这就导致无法实现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
《民法典》的规定避免了这种情况的发生,只要立遗嘱人能够订立任一形式的有效遗嘱,则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这个变化体现了意思自治的原则,是对立遗嘱人真实意愿的尊重。 二、明确规定了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当前实践当中,由于打印遗嘱形成的情况多种多样,打印遗嘱的效力经常产生争议。 《民法典》对打印遗嘱的形式做出了明确规定,一定程度上能够减少因此产生的争议。 三、录像形式也能订立遗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这为立遗嘱人提供了更多选择,使立遗嘱人能够更简便地订立遗嘱。
新问题
遗嘱形式更多了,公证遗嘱效力不再最高了,是不是就没有必要进行遗嘱公证了? 一、遗嘱并非必须公证 订立遗嘱的形式多样,并非只有公证遗嘱才是有效的。立遗嘱人可以根据自己的能力和需要采用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公证遗嘱等形式。 如有多份遗嘱,以最后一份有效遗嘱为准。 二、公证遗嘱仍具有其优势
公证遗嘱由公证人员对遗嘱进行审查,并出具公证书,能够很大程度上保障遗嘱的有效性,防止因欠缺形式要件、内容不合法等种种原因导致的遗嘱无效。
结语
订立遗嘱一般都是为了妥善处理身后事,避免今后因遗产继承问题产生纷争,不论采用何种方式订立遗嘱,都应注意确保遗嘱的合法有效,方能真正保障立遗嘱人心愿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