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行使。防止权力滥用的途径就是使每个人和每个机构掌握的权力都有一定的界限,使权力的运用到此必须停止。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
【监督思想】是人们在长期的监督实践中,通过对监督活动的观察和思考而产生的有关监督的主张与观点;
【监督理论】是监督思想不断发展、完善的结果,是相关观点与主张经过长期论证、推理、演绎、归纳后所形成的有关监督活动的基本的、系统化的原理。监督理论可以用来解释和指导监督实践。 【一台三院】唐代沿袭隋制在中央设御史台为全国最高监察机关,置御史大夫为台长;御史中丞为副职。御史台下属有台院、殿院、察院等三院。御史大夫、中丞及三院监察官各有其职掌,职责分明。宋代大体沿袭了这一制度。
【都察院】明清两代的中央监察机关。明代都察院与六科给事中两个系统并立。都察院设左、右都御史各一人,为都察院长官,其下设监察御史,负责各方面监察事务。清代将六科给事中隶于都察院,实行单一的监察体系。
【谏诤制度】是指对君主言行违失的直言批评,规劝其改正错误,是对皇帝廉政与勤政的有限度的监察。谏诤制度是监督君主决策缺失的重要机制,是中国古代国家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
【香港廉政公署】成立于1974年,是世界著名的监察机构,在反腐肃贪方面成效显著。廉政公署的长官为廉政专员,下设执行处、防止贪污处、社区关系处等业务部门。分别负责接受举报,调查核实有关贪污受贿等腐败行为的指控;审查政府部门和公共机构的制度和工作程序,提出建议,以纠正可能出现贪污的工作方式;社区关系处负责向市民宣传贪污的危害,以取得市民对反贪工作的支持与合作。
【社会监督】指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依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政治权利以批评、建议、检举、申诉、控告等方式对各种政治权力主体进行的监督。通过这种监督,增加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遏制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的贪污受贿、违法违纪等行为,使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行过程中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的各项法律和决策,认真履行职责,防止出现失职、渎职行为。
【特约监督员制度】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依法聘请特定公民兼职履行相应民主监督职责的一项监督制度,包括特约监察员、特约教育督导员、特约税务监察员、特约审计员等。特约监督员是现时期实施民主监督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特约监督员参与政府的有关工作,也为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参政议政找到了一条具体途径。 【社团监督】又称为“社会团体监督”,是指各种社会团体(组织)从各自利益出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权行为以及个人品行所进行的广泛监督。
【公民监督】是指公民基于宪法赋予的权利,通过批评、建议、举报、申诉、控告等方式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权行为和个人品性所作的监督,这种监督是一种自下而上的、“社会主人”对“社会公仆”的监督。
【舆论监督】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用言论、出版、新闻等方面的权利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实施的监督,方式有批评、建议、评论、揭露违法和腐败行为等。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舆论监督日益成为社会控制公共权力的重要手段。
【信访】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党的机关、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或者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投诉请求,并由这些负责人或者工作部门予以处理的活动。
【网络舆论监督】是指人民群众(网民)通过互联网了解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评价国家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监督国家机关的各项活动,揭露国家公职人员的腐败行为。作为现代信息技术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相结合的必然产物,网络舆论监督是舆论监督的新型方式,也是社会主义民主和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 【侦查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侦查部门处理刑事案件一切活动的监督,既包括对侦查机关、侦查部门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方面是否正确实行的监督,也包括对侦查机关、侦查部门在进行侦查活动中有无违法行为实行的监督,具体表现为立案监督、审查监督(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和侦查活动监督。
【审查批准逮捕】简称审查批捕或审查逮捕,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等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决定的一种诉讼活动。审查批准逮捕是人民检察院的一项重要的法律监督职权,也是人民检察院开展侦查监督的有效途径之一。
【刑事审判监督】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整个刑事审判工作实行的监督,既包括对人民法院在进行刑事审判活动中有无违法行为实行的监督,又包括对人民法院所作的刑事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实行的监督。前者主要是刑事审判活动监督,后者主要是刑事抗诉。
【刑事抗诉】指人民检察院依法通过诉讼程序要求人民法院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和裁定予以重新审理的一种法律监督活动。刑事抗诉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国家审判机关的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
【人大监督】亦称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工作,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以及宪法和法律的实施情况,所采取的了解、审议、督促和处置的行为。
【人大工作监督】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日常工作进行的监督,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对同级常务委员会、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进行的监督。
【质询】是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本级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及其组成人员提出的具有法律强制性的质问,有关机关和人员必须对此作出回答。质询一般是针对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出现的重大失误,或实施了重大违法行为而实施的一种监督手段。与询问相比,质询更加正式,更具强制性,程序上也更严格
【人大执法检查】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促进法律的贯彻执行,对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议、决定贯彻实施的情况进行的检查监督活动。
【人大特定问题调查】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为查证某个重大问题而依照法定程序成立专门的调查委员会开展调查,并作出调查报告。特定问题调查是人民代表大会实施监督的一种重要方式,也是法定的调查方式,它一般针对重大决策失误、司法腐败和在社会上产生了重大影响的其他事件进行。
【政府道德署】是美国政府专门规范政府官员道德行为的机构,直属总统领导,向总统和国会负责。政府道德署的基本职责是主管政府高级官员的财产申报事务和监督政府官员的道德行为。另外,政府道德署在各主要部门都设立有专职道德官,他们专门负责制定适合本部门特点的行为准则,并审查和处理本部门中的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冲突问题。
【美国独立检察官】是专门对某一高级行政官员的贪污受贿或其他违法失职行为进行调查起诉的临时性官员,其起诉对象包括总统、副总统、各部的正副部长及相应职务的官员等。法律赋予独立检察官很大的权力,该制度的实施大大加强了对政府高级官员的调查监督力度。
【行政交谈】是日本行政监察制度的特色之一。行政监察部门及其所委托的人员与因行政失误而遭受损害的国民进行交谈,听取改善行政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尽可能地解决问题或补偿损失,并使其结果有助于改善现行的政策、措施和管理。当发现公务员违纪渎职时,行政交谈委员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行政交谈制度对于改进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率、密切政府与国民的联系、进行权利救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
【国民请求监察制度】是韩国为了加强国民对政府机关及其公务员的监督实行的一项监察制度。凡公共机关的事务处理因违法或腐败行为,对公共利益的实现产生不利影响时,受侵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提请监察院进行审计监察。
【党内监督】指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专门的监督机关和党员,按照宪法、法律和党章及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对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的活动进行的监督。
【党员监督】指广大党员作为监督主体对各级党的组织和其他党员进行的监督。党员监督的内容是监督对象的行为是否符合党章和党的其他规章制度的要求。党员的监督是党内监督最基本的形式,是党内监督的基础,党员监督的依据是党章和党的其他规章制度。 【行政审判监督】指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程序中通过行使行政审判权,对行政机关是否依法行使职权进行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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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监督制度】指第一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根据上诉、抗诉,对第一审法院作出的尚未生效的判决或裁定进行第二次审理的法律监督制度。
【再审程序】又称为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起并由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审判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
【行政赔偿制度】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责任对受害人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
【行政监督】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行政监督是指行政系统内外监督主体依法对行政机关及其行政公务人员的行政行为所作的监察或者督察。狭义的行政监督是指行政组织内部各监督主体对行政机关及其行政公务人员的行政行为所作的监察或者督察。
【层级监督】是基于行政系统上下级隶属关系而实行的自上而下的监督,这是行政监督中最经常、最主要、最有力的监督形式。 【行政监察】是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行政机关、政府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的行政监督活动,其目的是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 【审计监督】是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地方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的财政收支情况以及国有金融机构、国有企事业单位等的财务收支情况所进行的一种专门稽查、审核活动,目的是严肃财经纪律,预防和纠正违法犯罪。
【行政复议管辖】指行政复议机关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方面的职责权限范围。对于行政复议机关来说,行政复议管辖是确定哪些复议申请由哪级、哪个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和审理;对于行政相对人来说,行政复议管辖是确定如果不服原具体行政行为应该向哪级、哪个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范围】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行政复议范围既决定行政复议机关对哪些行政争议拥有管辖权,同时也决定行政相对人对哪些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出行政复议。
【行政效能监察】是指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行政机关、政府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履行职责的行为和行为产生的效率、效果、效益等情况进行监督和惩戒的一种职能活动。
【人民政协监督】指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界人士,通过建议和批评的方式,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的监督。人民政协的监督是民主监督而非权力监督,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能对监督对象形成强制,但人民政协的监督对国家机关和执政党的决策仍然具有相当的影响力。
【民主党派监督】民主党派对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与党员、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宪法和法律的情况、制定和贯彻执政党和政府重要方针政策的情况以及履行职责、为政清廉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的监督。民主党派监督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政党制度的具体体现。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 三、简答题
1.简述腐败行为的基本特征 答:(1)腐败主体的特定性。即其主体范围仅局限于具有公共权力的国家机关和能够利用职务之便的公职人员。
(2)腐败行为的谋利性。谋利性是腐败主体的行为动机,它是驱动腐败主体的内在动力。谋利包括为己谋利和为特殊关系人谋利。 (3)腐败行为谋取利益的客观性。客观性主要是指腐败行为必然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利用职务之便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范围内的权利和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4)腐败主体主观故意性。腐败主体在实施腐败行为时知道其追求利益的行为将对他人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但仍然积极实施。
2.简述腐败产生的根源
答:腐败的产生是处于不同地位的多种复杂原因造成的: (1)全能政府导致腐败 (2)分权不到位导致腐败
(3)民主参与机制不健全导致腐败 (4)制度变迁中制度供给不足导致腐败(5)心理的异化导致腐败
3.简述监督思想、监督理论、监督实践之间的关系
答:监督思想是人们在监督实践中,通过对监督活动的观察和思维而产生的有关监督活动的主张与观点。监督理论是监督思想不断完善的结果,是相关主张与观点经过长期联系实际的论证、推理、演绎、归纳之后所形成的对监督活动的基本解释和系统化的原理,可以用来解释并指导监督实践。自从人类进入阶级社会,建立国家,行使具有强制力的权利开始,就产生了监督。人类不同的发展阶段基于不同的经济基础、政治制度以及社会文化 等因素,形成了不同的监督思想,建立了不同的监督理论。这些监督思想与理论从不同 的 角度对监督职能、目标与机制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论述,对监督实践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4.简述中国当代监督思想 答:(1)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的监督思想(2)依靠群众的监督思想(3)把反腐败贯穿于改革开放的全过程(4)制度建设和法制建设是监督工作基础(5)监督的主要对象是党的高级干部(6)专门的监督机构实施铁面无私的监督检查是关键(7)用改革创新的办法解决反腐倡廉建设遇到的矛盾和问题(8)“兢兢业业和干干净净”的从政思想
5.简述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特点 答:(1)中国古代监察官员品秩较低,但权利显赫,地位尊崇(2)强有力的手段是监察职权充分发挥的重要保障(3)检察机关垂直领导体制为监察职权的发挥减少了障碍(4)中国古代的监察职权缺少法律的有效保障,最后决定权在于皇帝(5)既严厉处罚诬告又允许根据传闻进行弹劾(6)检察权和行政权的混淆影响了检察效率 6.简述我国反腐倡廉的基本战略
答:党的十七大进一步明确了反腐倡廉工作的总体战略:确立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方针,建立预防腐败体系,拓展从头源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
(1)确立“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方针
1)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治标与治本是辩证的关系,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缺一不可。治标是严惩腐败行为,严肃查处腐败案件,才能有效遏制腐败现象的蔓延,才能为注重预防创造前提条件。只有抓好预防,从源头上不断铲除腐败滋生蔓延的土壤,才能巩固和发展反腐倡廉取得的成果,从根本上解决腐败问题。
2)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惩治和预防是反腐倡廉工作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两个方面。只有抓好从严惩治,严肃查处腐败案件,才能有效遏制腐败现象的蔓延,才能为注重预防创造前提条件。只有抓好预防,从源头上不断铲除腐败滋生蔓延的土壤,才能巩固和发展反腐倡廉取得的成果,从根本上解决腐败问题。 (2)建立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迫切需要;是我们党对执政规律认识,尤其是党的反腐倡廉规律认识进入新境界的重要标志;是加大预防腐败工作力度、从根本上防止腐败的必由之路。教育、制度、 是一个有机整体,教育是基础,制度是保证,监督是关键,深化改革是根本。教育侧重于教化,制度侧重于规范,监督侧重于制约,三者相互依存,相互配套,相互促进,缺一不可。(3)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工作领域 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是指反腐倡廉应当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相适应,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之中。不宜延续权利监督权力的单一监督模式,否则一旦监督权力受到掣肘,权力滥用也就很难得到有效遏制。 7.简述廉政监督预警机制的功能 答:(1)预警功能。即通过确定一系列预警指标及判别标注实现对公共组织及其公务人员廉政风险的预警。以公共权力运行机制为预警指标设定的核心,是构建廉政监督预警机制的关键
(2)实时监控功能。应当以制度为基准,以电子政务平台为工具,以充分真实的信息为依据,才能真正做到实时监控
(3)腐败风险预测功能,即依据预警指标的参数以及违法违行为的发生概率,确定未来腐败发生的特点、领域和防范措施的选择。 8.简述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
答:党内监督的内容,就是党章所规定的对全党的三项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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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党员的要求、党员必须履行的各项义务、党员干部必须具备的各项基本条件、党的组织制度、对党组织的要求,以及《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党内其他规章制度中的各项原则和要求。党内监督的重点内容是:
(1)对重大决策的监督。监督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在决定重大问题时,是否切实发扬民主,严格按照科学决策程序办事,所作出的决策是否符合实际、符合党的基本路线,符合人民的根本利益。 (2)对党员和党组织上的监督。监督党的组织和党员,是否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
(3)对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的监督。监督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是否贯彻执行党章规定的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原则
(4)对党的干部路线、人事制度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监督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在任用干部方面,是否坚持任人唯贤,坚持干部德才标准,是否公道正派,是否符合固定的程序。
(5)对党风、党纪状况的监督。监督党的组织和党员是否坚持发扬党的优良作风,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克己奉公,不谋私利,清正廉洁,是否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坚决的斗争。
(6)对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监督党的组织和党员是否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认真、正确地履行自己的职责,是否密切联系群众,有无官僚主义和失职、渎职行为。 9.简述职务犯罪
答:职务犯罪不是刑法术语,而是理论界针对涉及职务违法犯罪的情况,做出的一种概括和表述。职务犯罪的本质特征是以权谋私、权钱交易。广义的职务犯罪可包括 基于职务行为ied犯罪;狭义的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受贿、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迫害国家对公务活动的管理职能,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受到惩处的行为。
狭义的职务犯罪可划分为三大类,即贪污受贿、渎职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贪污贿赂犯罪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财产罪、私分罚没财产罪等。渎职罪包括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枉法追诉裁判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国家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被骗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包括刑讯逼供罪,报复陷害罪等。
检察机关通过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或抗诉等,履行对职务犯罪的监督职责。
10.简述无效行政行为的认定
答:行政行为的无效是指行政行为I有明显或重大违法情形,自始至终不产生法律效力。
行政行为如具备下述情形即为无效:
(1)行政行为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 (2)行政行为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3)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职权的行为 (4)行政主体受胁迫所为的行政行为(5)没有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6)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 行政行为无效的结果是:
(1)行政行为被确认无效后自始至终不发生法律效力;
(2)行政相对人可不受该行为之约束,可自行决定不履行该行为所规定的义务,而不承担法律责任。
(3)被认为无效的行政行为没有时效的限制,有相关权利的国家机关可在任何时候宣布其无效;
4)行政行为宣布无效后,行政主体因此所得到的一切利益应返还给相对方,而对相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应予以赔偿。 11.简述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答:行政诉讼与其他诉讼既有一些共同的司法原则,也有一些特有的司法原则。
与其他诉讼共有的司法原则:
(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3)合议制原则;(4)回避原则;(5)公开审判原则;(6)两审终审制原则;(7)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8)使用本民族语言进行诉讼原则;(9)当事人有权辩论原则;(10)人民检察院进行法律监督原则。
行政诉讼特有的司法原则: (1)选择复议原则;(2)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停止执行原则;(3)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原则;(4)不适用调解原则;(5)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6)司法变更权优先原则。
12.简述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
答: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国家承担赔偿责任所应具备的前提条件。主要包括: (1)行为主体
实施行政侵权行为的人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的公务员或其他被授权或委托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人员 (2)侵权行为
行政侵权行为必须是执行行政职务的行为。行政职务行为是指履行行政职务的行为,包括行政主体本身直接作出的职务行为,也包括行政工作人员或受委托组织作出的履行职务的行为,职务之外或与职务无关的行为纵然违法,只能对行为人产生相应的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或其他违法责任,不能产生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侵权行为必须是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3)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是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收到了行政侵权行为的客观损害。在确定损害事实时应注意:
1)损害必须是已经发生的、确实存在的损害。对于某种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不确定状态的损害,可不予赔偿;
2)受损害的权益必须是合法的受法律保护的权益才发生赔偿问题; 说损害事实包括物质损害事实和人身损害事实。物质损害,是指对财产权益的损害;人身损害,是指对公民身体的直接损害。 (4)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应有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是连接责任主体与损害的纽带,是责任主体对损害承担法律责任的基础和前提,如果缺少这种因果关系,行为人就没有义务对损害负责。 13.简述行政监督机构的双重领导体制
答:行政监督机关的领导体制是指行政监督机关与其权利管辖范围之外的组织之间的法律关系和行政监督组之间的法律关系所构成的制度体系的总称。我国行政监督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即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监督机关受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监督机关的双重领导,监督业务以上级监督机关领导为主。
行政监督机关这种双重领导体制,是适合我国行政管理体制需要的领导制度,是我国行政监督领导制度的历史经验的总结。这样的领导体制,有利于地方各级监督机构获得上级监督机关的强有力的业务指导,有利于获得本级政府从本地情况出发提出的要求,以及组织人事、物质条件等方面的支持,有利于各级监督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但是,行政监督机构的双重领导体制消弱了行政监督机关的独立性。
从世界各国的经验来看,一个完善的、成熟的行政监督体制应具有以下三个最基本的客观条件:一是必须对其监督对象进行全面的监督;二是监督制约的力度必须与监督对象的职位和权利相适应;三是监督制约过程必须具有独立性和权威性。行政监察体制可以有多种模式,最典型的就是垂直领导体制。就目前来看,我国各级行政监督机关仅是同级政府下属的一个常设结构,其法律地位与其它职能部门平列,很容易受到各种“横向”干扰,不能放开手脚开展监督工作,甚至出现监督主客体地位的倒置问题。 14.简述执法监察的基本内容
答:执法监察是指检察机关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方面的问题。这是《行政监察法》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是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改革措施、重大方针政策得以顺利实施,做到政令畅通、令行禁止的重要手段。主要包括:
1.围绕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开展检查
检察机关充分发挥监督检察职能,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法律、法规的执行和情况进行检查,对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法律、法规,影响改革、发展和稳定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和查处,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政,正确履行职责。
2.围绕重大改革决策的贯彻落实开展跟踪监督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各项重大改革措施不断出台。保证各项政令的畅通,清楚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阻力,推动改革深入和落实到处,是检查工作开展政令检查、服务经济建设的重要内容。
3.针对影响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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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把监督检查影响和社会发展的突出问题作为服务经济建设的又一个重要内容,针对一定时期的突出问题进行专项检查治理。 4.参与重大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 对因官僚主义、失职渎职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对发生重大、特大事故的地区和部门的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15.简述网络舆论监督的局限与问题 答:虽然网络舆论监督对民主政治以及社会生活产生巨大的促进作用,显示出强大的舆论威力,但是它也存在着局限与问题。 (1)网络舆论代表民意的程度是有限的。网络舆论至多也只是代表了网民的想法。
(2)与传统媒体相比,在信息真实性这一层面,网络媒体有着很大的差距。有些网站受商业利益驱使,在引导网络舆论发展的过程中,重经济利益,轻社会责任感,甚至明目张胆地做起违犯道德和法律的勾当。谣言的泛滥也成为舆论监督中一个很大阻碍因素,甚至于扰乱正常的社会秩序,危害严重。再从网民自身角度分析,如今网络舆论监督存在着很强的盲从性。
(3)网民力量的薄弱。网络媒介的舆论监督作用,比起平面、电视媒介来讲,它的力量和公众认同度,还局限在特定的群体,这个群体除了青年知识分子以外,没有更多现实社会力量的参与和认同,这就使得网络媒介的作用大大减退。此外,网络媒介的受众和平面、电视媒介的受众相比,尤其是与报纸受众相比,具有很大的流动性、不确定性。这个受众群体,远远没有平面媒介受众那样持久、固定和坚决,因此这个群体的声音和舆论,自然也就没有那样的力度。 16.简述《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立法创新? 答:1.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人大常委会监督的主体,,对象,内容,范围和形式。2.创设了各级人大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制度。3.确立了各级人大审查和撤销下级人大及同级政府的决议,决定和命令的监督制度。4.建立了全国人大对两院司法解释的违法审查机制。5.首次明确人大行使监督权的公开法则。 16.简述腐败的主要特征。
答:1)腐败的主体是国家公权力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2)腐败的方式是滥用公共权力。3)腐败的结果是公权力最终成为摄取私人利益的工具,以权谋私,以至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17.简述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
答:事前监督是指监督主体为了预防腐败的发生,防范可能出现的违法行为和不当行为而对监督对象拟进行的活动所作的前置审查。根据审查的情况,监督主体可以准予或者不准予监督对象进行相应活动。事前监督对应的是监督的“预防功能”。
事中管理是指监督主体对监督对象在得到法律授权或者某种准予之后的活动所作的监督和管理,以确保其能够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事中监督对应的是监督的“校正功能”。 18.简述清末的政党监督思想。
答:清末是我国立宪政治的活跃时期,也是政党政治的孕育时期。作为政党思想重要内容之一的政党监督思想也逐渐开始形成。清末政党监督思想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政党易于监督政府。政党起着社会平衡和稳定的作用,所以易于监督政府。
2)政党能够监督政府。国民是监督政府的真正力量来源,而政党则是国民利益的代言人和组织者,政党可以通过国民的力量有效监督政府。
3)政党善于监督政府。政党具有监督政府的天然本能,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必须是公正廉明的,否则,政党有能力也有力量予以制裁。
19.简述孙中山的监督思想。
答:孙中山作为中国民主革命的先行者,提出了丰富的监督思想,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监察权独立思想。监察权独立是孙中山监督思想的核心内容,也是他长期一贯坚持的思想。他认为,监察权必须独立于立法机关,由独立的监察机关行使,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外国监察制度和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弊端。
2)党政分察思想。党政分察是指设置两个相互独立且有联系的监察机构,对党政两个系统分别行使监察权。该思想是孙中山“以党治国”理论在其监督思想中的集中体现,对于民国政府的监察体制产生了重要影响。 3)弹惩合一思想。弹惩合一是指监察机构将弹劾和惩戒连为一体,具有弹劾与惩戒的双重职能。弹惩合一思想是孙中山监察权独立思想的深化和发展,是防止行政权干涉监察、影响监察效能的有效制度设计,也是其思想最具有特色的的地方 20.简述南京国民政府监察制度的特点。 答:(1)监察机构独立设置,分区监察。在中央政府设置独立的监察院,将监察权与立法、行政、司法、考试等国家权力并立;划分监察区,派出监察使分赴各监察区。
(2)监察机构拥有较广泛的监察权,其中最主要的两项是弹劾权和审计权,加上其他各项监察权,构成了一个主次分明的权力系统,但在实际中,监察机构往往不敢执法,形同虚设。
(3)监察法规体系较为完备,但往往徒具虚文。这些法规从字面上看,似乎都很严密,但多数是抄录西方国家的法规条文,在实际中始终未能真正发挥作用。 (4)南京国民政府设立的五院,虽然在形式上遵循孙中山先生的“五权分立”学说,但实际上五院包括监察院均由国民党或蒋介石个人控制。在这一政治体制下建立的监察机构,难以真正依法进行监察 21.简述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法律框架。
答:1)宪法有关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规定。2)组织法有关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规定。3)立法法有关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规定。 4)监督法有关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规定。 5)其他法律有关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规定。 1. 简述腐败的主要特征。
答:1)腐败的主体是国家公权力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2)腐败的方式是滥用公共权力。3)腐败的结果是公权力最终成为摄取私人利益的工具,以权谋私,以至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2. 简述监督的基本原则。
答:监督的基本原则是蕴藏于各种具体监督制度中的普遍的、更高层次的监督规则,对各种具体监督制度起基础性、支撑性作用。监督的基本原则对监督主体实施的所有监督活动具有指导和约束作用,即使在监督缺乏具体法律依据时,监督的基本原则也可以为监督主体提供适当的行为准则。
监督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依法监督原则;公开监督原则;公正监督原则;全面监督原则;全程监督原则。 3. 简述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
答:事前监督是指监督主体为了预防腐败的发生,防范可能出现的违法行为和不当行为而对监督对象拟进行的活动所作的前置审查。根据审查的情况,监督主体可以准予或者不准予监督对象进行相应活动。事前监督对应的是监督的“预防功能”。
事中管理是指监督主体对监督对象在得到法律授权或者某种准予之后的活动所作的监督和管理,以确保其能够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事中监督对应的是监督的“校正功能”。
事后监督是指在监督对象完成某项活动或者出现违法、违纪行为之后,对该活动进行检查、调查、核实和鉴定,对该行为进行查处、惩戒,以纠正失误,惩戒违法。
事后监督是对权力运用的阶段性监督,也是对违法违纪行为所造成的消极后果的补救性监督,既有校正和制约功能,也有惩戒、教育和警示功能。
4. 简述清末的政党监督思想。
答:清末是我国立宪政治的活跃时期,也是政党政治的孕育时期。作为政党思想重要内容之一的政党监督思想也逐渐开始形成。清末政党监督思想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政党易于监督政府。政党起着社会平衡和稳定的作用,所以易于监督政府。
2)政党能够监督政府。国民是监督政府的真正力量来源,而政党则是国民利益的代言人和组织者,政党可以通过国民的力量有效监督政府。
3)政党善于监督政府。政党具有监督政府的天然本能,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必须是公正廉明的,否则,政党有能力也有力量予以制裁。
5. 简述孙中山的监督思想。
答:孙中山作为中国民主革命的先行者,提出了丰富的监督思想,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监察权独立思想。监察权独立是孙中山监督思想的核心内容,也是他长期一贯坚持的思想。他认为,监察权必须独立于立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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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独立的监察机关行使,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外国监察制度和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弊端。
2)党政分察思想。党政分察是指设置两个相互独立且有联系的监察机构,对党政两个系统分别行使监察权。该思想是孙中山“以党治国”理论在其监督思想中的集中体现,对于民国政府的监察体制产生了重要影响。
3)弹惩合一思想。弹惩合一是指监察机构将弹劾和惩戒连为一体,具有弹劾与惩戒的双重职能。弹惩合一思想是孙中山监察权独立思想的深化和发展,是防止行政权干涉监察、影响监察效能的有效制度设计,也是其思想最具有特色的的地方 6. 简述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特点。 答:(1)中国古代监察官员品秩较低,但权力显赫,地位尊崇。 (2)强有力的手段是监察职权充分发挥的重要保障。 (3)监察机关垂直领导体制为监察职权的发挥减少了障碍。
(4)中国古代的监察职权缺少法律的有效保障,最后决定权在于皇帝。
(5)既严厉处罚诬告又允许根据传闻进行弹劾 (6)监察权和行政权的混淆影响了监察效率 7. 简述南京国民政府监察制度的特点。 答:(1)监察机构独立设置,分区监察。在中央政府设置独立的监察院,将监察权与立法、行政、司法、考试等国家权力并立;划分监察区,派出监察使分赴各监察区。
(2)监察机构拥有较广泛的监察权,其中最主要的两项是弹劾权和审计权,加上其他各项监察权,构成了一个主次分明的权力系统,但在实际中,监察机构往往不敢执法,形同虚设。
(3)监察法规体系较为完备,但往往徒具虚文。这些法规从字面上看,似乎都很严密,但多数是抄录西方国家的法规条文,在实际中始终未能真正发挥作用。 (4)南京国民政府设立的五院,虽然在形式上遵循孙中山先生的“五权分立”学说,但实际上五院包括监察院均由国民党或蒋介石个人控制。在这一政治体制下建立的监察机构,难以真正依法进行监察 8. 简述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法律框架。
答:1)宪法有关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规定。2)组织法有关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规定。3)立法法有关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规定。 4)监督法有关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规定。 5)其他法律有关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规定。 9. 简述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方式。 答:1)法律文件的改变与撤销 2)法律文件的备案 3)法律文件的审查 4)执法检查
5)听取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工作报告 6)听取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专项工作报告 7)审查和批准计划、财政预决算,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 8)询问和质询
9)就特定问题进行调查 10)组织代表视察
11)受理公民和组织的申诉、控告和检举 12)提出罢免案 13)其他监督方式
10. 简述党内监督的特征。
答:1)广泛性。2)有限性。3)强制性。4)目的性。5)先进性。 11. 简述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
答:1)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中央权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情况。 2)遵守宪法、法律,坚持依法执政的情况。 3)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4)保障党员权利的情况。
5)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
6)密切联系群众,实现、维护、发展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情况。 7)廉洁自律和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12. 简述党内监督的主要制度。 答:1)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制度 2)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 3)述职述廉制度 4)民主生活会制度 5)信访处理制度
6)巡视制度监督制度 7)谈话和诫勉制度 8)舆论监督制度 9)询问和质询制度
10)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制度
13. 简述党的委员会在党内监督中的职责。
答:(1)领导党内监督工作,明确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在党内监督方面的任务和要求;
(2)制定贯彻上级党组织和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关于加强党内监督工作决议、决定的措施,研究解决党内监督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3)对党委常委、委员,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4)对下一级党组织及其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督; (5)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监督上级党委、纪委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14. 简述职务犯罪。
答:职务犯罪不是刑法术语,而是理论界针对涉及职务违法犯罪的情况,做出的一种概括和表述。职务犯罪的本质特征是以权谋私、权钱交易。广义的职务犯罪可包括一切基于职务行为的犯罪;狭义的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受贿、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管理职能,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受到惩处的行为。
狭义的职务犯罪可划分为三大类:即贪污贿赂、渎职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贪污贿赂犯罪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等。渎职罪包括: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枉法追诉裁判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国家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被骗罪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包括刑讯逼供罪,报复陷害罪等。
检察机关通过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或抗诉等,履行对职务犯罪的监督职责。
15. 简述无效行政行为的认定。
答:行政行为如具备下述情形即为无效。 (1)行政行为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 (2)行政行为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
(3)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职权的行为。 (4)行政主体受胁迫所为的行政行为。 (5)没有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 (6)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 16. 简述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答:行政诉讼与其他诉讼既有一些共同的司法原则,也有一些特有的司法原则。
与其他诉讼共有的司法原则
(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3)合议制原则。 (4)回避原则。
(5)公开审判原则。 (6)两审终审制原则。
(7)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8)使用本民族语言进行诉讼原则。 (9)当事人有权辩论原则。
(10)人民检察院进行法律监督原则。 行政诉讼特有的司法原则 (1)选择复议原则。
(2)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停止执行原则。 (3)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原则。 (4)不适用调解原则。
(5)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6)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17. 简述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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