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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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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法人治理机制,健全本公司对所投资企业的管理模式,科学有效地管理外派董事和监事(以下合称“外派人员”),依据《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外派董事、监事是指本公司对外投资时,由公司提名、由被投资企业(以下简称“派驻企业”)按照适当程序选举并代表公司在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出任董事、监事的本公司雇员。

第三条 本公司通过外派人员对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进行管理,对董事会和经营层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外派人员代表本公司行使《公司法》及派驻企业《公司章程》赋予所投资企业董事和监事的各项权利和责任;

第四条 外派人员要在维护所任职的派驻企业合法权益的同时,切实保障本公司作为法人股东的各项合法权益。

第二章 外派人员的委派

第五条 公司向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的外派人员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公司及所任职派驻企业章程,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公司和所任职公司利益;

2、熟悉本公司和所任职派驻企业经营管理业务,具备贯彻执行本公司战略和部署的能力,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

3、过去五年内未在所任职的任何机构遭受重大内部纪律处分,亦未遭受过重大行政处罚或任何刑事处分;

4、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外派人员职责; 5、公司认为担任外派人员必须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外派人员: 1、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情形的人员;

2、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处分尚未解除的人员;

3、与派驻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有妨碍其独立履行职责情形的人员;

4、曾经由本公司派往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含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及财务负责人)职务,但在履行职务时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本公司或派驻企业造成严重损失,被撤销其委派职务或劝辞的;

5、本公司经理层认为不宜担任外派人员的其它情形。 第七条 外派董事除应具备以上条件外,还应遵守如下规定:

1、公司向累计投资额1000 万元以上的企业委派董事并出任董事长、委派监事并出任监事会主席时,原则上应委派公司的主要领导(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监事会主席),需增加委派董事、监事的应由相关部门和企业负责人出任。

2、公司向累计投资额300万以上1000以下的企业委派董事时,原则上应委派公司副总经理。

3、公司向累计投资额300 万元以下的企业委派董事时,原则上应委派公司主管部门领导。

第八条 公司向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派出董事、监事(包括新任、连任、继任、改任)由综合事务部提供拟派出董事、监事候选人信息,经分管领导初审后,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会议讨论确定后委派。

第九条 本公司除按上述程序提名外派人员候选人外,还可以采用公开竞聘、招聘、选聘方式,择优产生外派人员候选人。但仍需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核、批准程序。

第十条 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确定向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外派人员后,由综合事务部代表公司与被委派人员签订《湖南神斧投资外派董事(监事)承诺书》,明确外派人员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并依法定程序审批后签发委派文件,并向派驻企业委派或推荐。

第十一条 在同一派驻企业派出人员两人以上的,由公司指定其中一人作为第一责任人。派驻企业对公司主营业务和业绩有重大影响的,派出人员中应至少有一名专业财务人员。

第十二条 当外派人员出现下列情形时,本公司应及时向派驻企业出具要求变更外派人员的公函:

1、外派人员本人提出辞呈; 2、外派人员因工作变动; 3、外派人员到退休或内退年龄;

4、本公司对外派人员进行考核后认为其不能胜任的; 5、外派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有关规定,并对本公司利益造成损失。

第十三条 变更外派人员的程序如下:

1、外派人员本人提出辞呈的,其书面辞呈应递交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董事长或总经理根据其辞职理由的充分与否,在权限范围内决定是否准许其辞职;

2、外派人员因工作调动,或到退休年龄不能继续任职的,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根据其身体及任职状况,在权限范围内决定是否准许其卸任外派董事监事职务;

3、外派人员经公司考核后认为其不能胜任的,董事长或总经理在权限范围内出具不能胜任的意见和作出撤销委派其职务或劝辞的决定。

4、外派人员违反公司的批示、决议,导致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在履行职务时,多次违反公司的批示、决议精神,给本公司在派驻企业的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由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研究后作出调整或撤销其委派职务的决定;

5、外派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有关规定,并对派驻企业和本公司利益造成损失的,由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研究后作出调整或撤销其委派职务的决定。

第三章 外派人员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外派人员的责任如下:

(一) 忠实地执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涉及派驻企业的各项决议;

(二) 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派驻企业《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监事的各项职权;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以公司利益最大化为行为准则,坚决维护公司的合理利益;

(三) 按派驻企业《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出席该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并代表公司行使股东相应职权;

(四)严格执行公司有关法人治理文件以及规定的程序在派驻企业的董事会和股东会会议的出席、表决;

(五) 认真阅读派驻企业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派驻企业业务经营管理状况;负责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报告派驻企业的经营状况,以及本人履行职务情况,遇有派

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制度汇编

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法人治理机制,健全本公司对所投资企业的管理模式,科学有效地管理外派董事和监事(以下合称“外派人员”),依据《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外派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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