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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信用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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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乡规划编制单

位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2024修订)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建[2024]7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24.06.26 【实施日期】2024.06.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的通

(闽建〔2024〕7号)

各设区市规划局(委)、平潭综合实验区规划局:

根据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信用评价系统建设需要,经研究,省厅对《福建省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信用评价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闽建〔2015〕9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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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信用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城乡规划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构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等法律法规和《福建省社会信用综合建设工作方案》(闽政办〔2013〕81号)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信用评价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是全省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信用评价的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信用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和运行平台,对全省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信用评价工作实施监督指导。

设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监督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信用评价工作,配合省住建厅建立健全评价系统和运行平台。

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信用评价工作。

第四条 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网址:www.fjjs.gov.cn)是全省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信用评价的运行平台。 2 / 3

第二章 信用评价标准和指标采集

第五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信用评价起始分为80分。评价内容包括良好行为、不良行为两个部分内容。其中,良好行为包括受到的通报表扬、参编标准规范及技术导则(指南)、获奖情况等,良好行为加分不超过20分;不良行为包括在市场竞争、资质管理、成果质量等方面受到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等。具体评价标准、有效期详见附件1。

第六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信用评价信息采取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信息和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自行申报相结合的方式获取。

第七条 省内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在闽承接规划编制任务备案后,纳入信用评价范围,进行信息采集。

第八条 省内现有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信用评价基本信息应于评价系统上线后1个月内完成初次信息采集;新成立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于通过资质审批后1个月内完成初次信息采集。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于在闽承接规划编制任务备案后1个月内完成初次信息采集。

第九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基本信息、良好行为,由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登陆评价系统填报(系统上线后填报)。填报良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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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信用评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2024修订)【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闽建[2024]7号【发布部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24.06.26【实施日期】2024.06.26【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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