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质量技术要求和验收标准;设备价款及运输、包装、保险等费用及结算方式;设备交货期、交货地点与交货方式;违约责任和违约处罚办法;合同的签订日期和履行有效期;合同纠纷解决争议的途径和方法; 4.3.2合同管理
4.3.2.1订货合同及订货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资料都应由采购部门妥善保管,以便在订货过程中和掌握合同执行情况时查询,并作为仲裁供需双方可能发生矛盾的依据。 4.3.2.2合同要进行分类整理,建立专门台账和档案进行管理。
4.3.2.3国外设备订货的往返函电、附加协议、商谈纪要、预付款单据,都应视为合同的附件进行登记和归类管理。
4.3.2.4合同由采购部门报副总经理审批后,与供应商签定。 4.4.设备的到货验收
4.4.1设备到货后,采购部按照托运合同、装箱单及采购合同,进行开箱检查,验收合格后办理相应的入库手续,建立设备台帐及设备档案。 4.4.2设备到货期验收
4.4.2.1设备应按期到达指定地点,不允许任意变更,双方必须按合同要求履行验收事项。
4.4.2.2不允许延期到货。
4.4.2.3 到货期验收,如与制造商发生争端,或在解决实际问题中有分歧或异议时,采购部门应遵循以下步骤予以妥善处理:①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予以解决;②可邀请双方认可的有关专家协助解决;③申请仲裁解决。 4.4.3.设备完整性验收
4.4.3.1订购设备到达后,设备申请部门负责验收。 4.4.3.2设备申请部门组织开箱验收,检查的内容如下:
4.4.3.2.1到货时的外包装有无损伤;若属裸露设备(构件),则要检查其刮碰等伤痕及油迹等损伤情况。
4.4.3.2.2开箱前逐件检查到货件数、名称,是否与合同相符,并作好清点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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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2.3设备技术资料(图纸、使用与保养说明书和备件目录等)、随机配件、专用工具等,是否与合同内容相符。
4.4.3.2.4开箱检查、核对实物与订货清单(装箱单)是否相符,有无因装卸或运输保管等方面的原因而导致设备残损。若发现有残损现象则应保持原状,并办理索赔事项。
4.4.3.2.5采购部门按照合同条款中有关索赔、仲裁条件,向制造商和参与该合同执行的保险、运输单位索赔。设备自身残缺,由制造商或经营商负责赔偿;属运输过程造成的残损,由承运者负责赔偿;属保险部门负责范畴,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因交货期拖延而造成的直接与间接损失,由导致拖延交货期的主要责任者负责赔偿。
4.5.设备的移交
4.5.1设备安装完毕后,由采购部门会同设备使用部门,做安装质量检查检测。 4.5.2经检验合格,由采购部门办理设备移交手续。填写《设施设备验收单》,内容包括:随机附件、资料情况;安装调试情况验收情况。
4.5.3对于关键设备(大型、重型、稀有、贵重)还应由生技部经理、主管副副总经理参加验收、移交工作,并签字批准。
4.5.4 随机附件应由采购部负责按照装箱单逐项清点,并填写设备附件工具明细表。并将操作工必需附件移交使用部门保管。 4.6.设备的使用.
4.6.1设备移交使用部门后,由车间设备管理员负责日常管理。 4.6.2车间要根据设备性能和使用的要求,正确合理地使用设备。
4.6.3设备使用部门要建立设备登记台帐,建立设备技术档案,其内容包括: 4.6.3.1出厂技术资料,产品合格证,竣工图纸,技术文件及使用说明书; 4.6.3.2设备的安装、试验、投运记录;
4.6.3.3设备的检修、检验、异动、事故等报告和记录。
4.7设备报废。设备长期使用,已满使用年限、,损坏严重而又不能修复使用时可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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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报废,填写报废申请表,按《设备设施报废管理》规定办理报废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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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改、扩建项目“三同时”管理
1.目的
为了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技术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公司范围内为实现安全生产所需的设施。 3.职责
3.1生产部负责生产设施设备的日常安全管理,建立设备台帐。
3.2行政部负责生产设施设备的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参与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查、验收等工作。
3.3 行政部负责办理建设项目的设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等安全许可审批工作。 3.3其他部门负责工作业务范围内的设施设备的管理。 4.控制要求 4.1 三同时管理
4.1.1所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都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时”的规定,即:主体工程与安全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4.2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与安全预评价
4.2.1危险化学品、国家和省级重点纺织建设项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别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和安全预评价:
4.2.2生产经营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时,应当编制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和有害因素及对安全生产的影响;
(二)建设项目与周边设施(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和居民生活在安全方面的相互影响;
(三)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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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需要论证的内容。
4.2.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4.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4.3.1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编制安全专篇。
4.3.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或备案。 4.4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和竣工验收
4.4.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4.4.2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试运行前将试运行方案报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4.4.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4.4.4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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