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系统软件版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软件版本管理,规范软件版本管理工作流程,提高版本运行维护质量,保证信息系统安全可靠高效地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软件包括在线运行的软件和拟投产的软件。软件版本管理对象包括应用软件版本以及相关操作系统、数据库、中间件等基础软件。
第三条 软件版本管理是信息系统开发管理和日常维护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本办法作为软件版本管理的重要依据,软件版本管理归口管理部门、业务支撑部门、风险管理部门、内审部门及各软件供应商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严格执行软件版本管理的各项流程和规定,保障信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四条 任何未经版本归口管理部门许可的软件版本不允许在生产环境使用。在商务合同中若涉及信息系统软件版本,应确认为版本归口管理部门允许使用的软件版本。因使用未经许可的软件版本而造成系统故障影响正常业务交易,相关部门及各厂商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 本办法由信息技术部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六条 软件版本管理实行总行集中管理体系。
第七条 信息技术部是信息系统软件版本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八条 稽核监控部是信息系统软件版本管理的内审部门。 第九条 风险管理部是信息系统软件版本管理的风险控制部门。 第十条 信息系统软件版本管理工作还涉及软件提供商,软件提供商包括软件最终提供商、代理商和维保服务商(以下简称厂商)。
第一节 归口管理部门职责
第十一条 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完善的软件版本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信息系统软件版本管理工作的工作计划、工作要求和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审批业务支撑部门上报的版本变更申请,组织进行资料审核和上线测试,安排试运行工作及全行推广实施。 第十四条 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软件版本信息库,发布软件版本管理各类信息;建立版本预警体系,发布软件版本缺陷信息和版本预警信息。 第十五条 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与业务支撑部门、风险管理部门、内审部门、厂商协调信息系统软件版本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三节 业务支撑部门职责
第十六条 版本管理业务支撑部门负责业务类需求的日常收集和集中收集。
第十七条 版本管理业务支撑部门负责发起新版本的试运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