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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完善
21世纪以后,我国民间借贷的规模逐渐扩大,影响日益深远,在当前中国 的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民间借贷既有积极作用,也有消极作用。一方 面,民间借贷的存在和发展在弥补正规金融不足的同时也带动了正规金融的发 展。而另一方面,我们必须看到民间借贷的存在和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宏观 调控的力度,并且其风险的危害性也大。因此,如何定位我国的民间借贷并采取 相应的政策措施已经成为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 本文结合我国实际,分析了民间 借贷发生纠纷的形式以及法律规制中存在的不足, 进而提出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对民间借贷的规制建议,以求最大限度地维护债权人的债权和保护债务人的人身 财产权利。
一、我国目前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及规定之间存在的相互冲突 )
目前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
(一
目前,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之中,尚没有专门规范民间借贷的法律或是行 政
法规,有关民间借贷的规定分散在 《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两个司法解释 中。
在《合同法》中,借款合同作为一种有名的民事合同被集中地归入在第
12章之中。《合同法》第12章第1条规定:“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 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
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
同,自贷款人提供贷款时生效” ?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 会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 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利率的规定” 法》
对民间借贷合同是采取区别对待的,主要表现在借款主体和无息推定原则上。民 间借贷既然是借贷合同的一种形式, 就应该准用金融借贷的有关规定,然而实践 中却不是如此。
?很明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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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现有民间借贷法律规定存在相互冲突且协调性较差在现有有关民
间借贷的法律规定之中,存在着规定相互冲突的问题,协调性较差。比如《意见》 第8条的规定:“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 可参照银行 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 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本 意见第6条规定计息”即由各地人民法院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掌握, 但最高不 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而根据《合同法》第211条之规定,“自然人之 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即实行无
息推定原则,很明显,这两条规定是互相冲突的。 《意见》规定是在约定利率不 明时按同类贷款计息,而《合同法》规定则是不计息。就涉及到法的效力问题, 根据上位法优先的原则,《合同法》应当优先适用;但是《意见》似乎更符合当 前市场经济条件的情况,司法实践中多以《意见》为准。这样的冲突是在法律的 实践过程中不得不解决的难题。
我国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但民间借贷的实践己经发生了太多的变
化,原来的规定早已经是捉襟见肘,为了能够满足现实的需要对相应的规定进行 修改己经是当务之急,从长远来看应该制定《民间借贷法》对民间借贷行为进行 规范。
二、当前我国民间借贷存在纠纷的主要形式
(一)案例引发的思考
案例1:本色集团是在浙江省东阳市注册的一家大型企业集团, 法人代表
吴英,在集团下共有本色商贸有限公司、 本色车业有限公司、本色广告传媒有限 公司、本色网络有限公司、本色概念酒店等数十家实业公司,总资产达
30余亿
之多,26岁的东阳女子创造了这样的本色集团,不能不说是个神话。吴英更是 因为短期的富有曾经一度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
2007年2月10日吴英因涉嫌非
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随之本色的神话似乎到了终结的边 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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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本色,集团的土崩瓦解人们也渐渐开始思考本色后面并不本色的东西。 各种媒体在争相报道本色事件的同时, 在众多报道中,十分相同的是报道中都提 到“非法集资”、“高利贷”、“民间游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字眼。 可见人民所关心的己经不仅仅是事件的表面,而是事件背后的思考。
案例2:孙大午,被列为“全国民营企业500强”的河北大午集团董事长,
2003年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逮捕,此案一出,震惊全国。众多学者一 致认为:孙大午的融资行为属于正常合理的企业融资行为,
该案是个典型的“非
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扩大化的例子。这种扩大化的根源,是民间融资的制度困境, 以及金融垄断因为民间融资行为而产生的危机。
以上两个案例都存在同样的焦点,在民间大量闲置资金的背景下,巨额 资
金的所有者为了自身利益不断尝试为资金寻找出路。
除了传统的投资途径外是
否还有可以拓展的空间,在我国现有的金融体制之下是否存在更加高额的回报之 路,民间借贷长期存在的原因及其与“非法集资”、“高利贷”、“非法吸收公 众存款罪”等的界限等厂这些都是我们不得不思考的问题。
(二)民间借贷合同在现实中的纠纷
1?合同的名称
亲戚朋友之间的借款,应当出具什么样的凭证?生活中最常见的有三 种:
欠条、收条与借条。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它们的法律含义则存在着较大的 差异。合同名称虽然不是认定合同法律关系的唯一决定性因素,
但它对于法官的
判断无疑是有影响的、欠条和借条都是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 而收条则不仅仅证 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还能够作为股权关系或合同履行的证明。 前者如公司收 到股东出资时出具的凭证;后者如卖方收到货款时出具的凭证。在这两种情形中, 持有收条的一方是无权要求对方清偿收条项下的款项的。 持有收条的一方要求出 具收条的一方清偿收条项下的款项,就必须证明,其所持有的收条表征的是债权 关系;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