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医院排放污水余氯自动
监测系统建设技术要求》(暂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环办函[2003]283号 【发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3.06.17 【实施日期】2003.06.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医院排放 污水余氯自动监测系统建设技术要求》(暂行)的通知
(环办函[2003]2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加强对医院污水排放的监测工作,保证医院污水排放余氯自动监测系统规范性建设以及余氯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和可比性,现将《医院排放污水余氯自动监测系统建设技术要求》(暂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医院排放污水余氯自动监测系统建设技术要求》(暂行) 2003年6月17日
为保证医院排放污水余氯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和可比性,安装余氯自动监测系统的规范 1 / 2
性,特制定本暂行技术要求。
一、系统组成
医院排放污水余氯自动监测系统包括采水排水单元、过滤装置、余氯自动监测仪器、系统控制(含数据采集与传输装置)及远程监控软件组成。 二、采水排水单元
1、采水位置:医院污水加氯池内(靠近出口),保证所采水样的代表性;采水部位可采用固定深度方式和浮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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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医院排放污水余氯自动监测系统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医院排放污水余氯自动监测系统建设技术要求》(暂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污染防治【发文字号】环办函[2003]283号【发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发布日期】2003.06.17【实施日期】2003.06.17【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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