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支一扶公基备考法律知识:“天降大狗将人砸瘫”之侵权
责任
2024年广州市白云区一名女子(张某)在行走中被天降大狗砸瘫痪,事发后涉事犬不知所踪,也一直无法确定直接责任人,该案于2024年2月5日进行了审理,法院判决被告蔡某、广州煌某公司连带赔偿该张某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17万余元。那么“天降大狗将人砸瘫”到底由谁承担侵权责任呢?”今天中公教育小编就带大家来解析一下这个案例。
一、案件经过
2024年4月15日下午,张某路经某工业区一建筑物楼下时,被楼上坠落的一只大狗砸中头颈部,倒地受伤,后来被送进医院ICU治疗,诊断为“颈椎多发骨折,颈髓损伤伴截瘫”,经司法鉴定为一级伤残。
事发后,警方介入调查,只找到了张某被狗坠落砸中瞬间的监控视频。肇事犬事后不知所踪,不知道主人是谁。在狗主暂无法查清,又无人肯认责的情况下,张某和家人一纸诉状将犬只坠落的厂房房东和厂房内所有使用者均告上了法庭,据悉被告的主体超过10个。
二、侵权责任
在上述的案例中,不同于一般的“一人被砸,全楼补偿”案件,该案伤人的物品是找不到主人的动物,所以显得更加复杂。那么张某的损失该由谁来承担?
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张某受害系因大狗从建筑物公共区域三楼天台坠落所致,但现有证据无法确定实际侵权人或狗的实际管理人。被告蔡某作为案涉建筑物的出租人,被告广州煌某公司作为天台区域的实际使用人,均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以防范、制止高空抛、坠物等侵权行为的发生,他们未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但蔡某作为涉案建筑物出租人、广州煌某公司作为天台区域的实际使用人又难以确定侵权责任大小,因此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在社会生活中,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群众活动的组织者,一定要尽到高度的相应安全保障义务,否则造成他人损害,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例题】(单选)甲在洗浴中心更衣时由于地滑摔成重伤,经查明,因该洗浴中心雇用的清洁工乙未及时清洁干地面水渍导致甲摔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该洗浴中心应当对甲承担责任 B.清洁工乙应当对甲承担责任 C.洗浴中心和清洁工对甲承担连带责任 D.甲自认倒霉
【答案】A。中公解析:《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洗浴中心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及时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甲摔伤,应当承担责任。《民法典》119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清洁工乙作为洗浴中心的员工,在执行工作时造成了他人损害,应当由用人单位洗浴中心对外承担侵权责任。故本题答案为A。
以上就是中公教育对于社会热点案例做的法律分析。在事业单位考试中,《民法典》的侵权责任编贴近生活实际,考察频繁,而且多呈现出案例考察方式。希望大家在理解法条的基础上能够联系实际生活案例,多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