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大港油田公司
滨港石油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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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程序
编 制 人:_______ 审 核 人:_______ 批 准 人: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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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大港油田公司滨港石油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发布
1 目的
为加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防止火灾发生、爆炸事故,避免人员伤害、财产损失和环境影响,特制订本程序。
2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滨港石油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各单位及为其服
务承包商。
3 定义
3.1 动火作业
能直接或间接产生冥火的非常规作业,包括但不限于: ——各种焊接、切割作业
——适用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临时用电或使用费防爆电脑工具等
——在易燃易爆区使用非防爆的通讯和电气设备
4 管理程序
4.1 基本要求
4.1.1 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前,必须办理“作业许可证”。 4.1.2 动火作业应严格执行“四不动火”原则,即:“动火作业许可证”未经批准
不动火,动火作业的安全措施没有落实不动火,动火部位、时间与“动火作业许可证”不符不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 4.1.3 严禁与安全工作方案和“动火作业许可证”不符的动火。 4.1.4 装置开停工期间严禁动火。
4.1.5 出现异常情况或监护人提出停止动火时,动火人要立即停止动火。 4.1.6 对于不符合条件强行动火的指令,现场作业人员有权拒绝。
4.1.7 作业单位在动火时应至少指派俩人作业,一人动火,一人监护。
4.2 动火作业许可申请
动火作业申请人应是滴参与动火作业所涵盖的工作,否则作业不能得到批准,申请人应准备好作业许可证和动火作业许可证俩份申请表以及如下相关支持资料和设施:
4.2.1 动火作业内容说明。
4.2.2 相关附图,如作业环境示意图、工艺流程图(必要时) 4.2.3 风险评估结果。
4.2.4 安全工作方案或HSE作业计划书(必要时) 4.2.5 可燃、有毒气体检测仪器(必要时)
4.2.6 其他相关资料
4.3 风险评估
申请动火作业前,作业单位应针对动火作业内容、作业环境、作业人员资质等方面进行评估,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制定相应控制措施。
4.4 系统隔离
4.4.1 动火施工区域应设置警戒,严禁与动火作业无关人员或车辆进入动火区域,必要时动火现场应配备消防车及医疗救护设备和器材。
4.4.2 与动火点相连的管线应进行可靠的隔离、封堵或拆除处理。动火前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盲板或断开,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
4.4.3 与动火点直接相连的阀门应上锁挂牌;动火作业区域内的设备、设施须由生产单位人员操作。
4.4.4 储存氧气的容器、管道、设备应与动火点隔绝(加盲板),动火前应置换,保证系统氧含量不大于23.5%(V/V)。
4.4.5 距离动火点30m内不准有液态烃或低闪点油品泄漏;半径15m内不准有其他可燃物泄漏和暴露;距动火点15m内所有的漏斗、排水口、各类井口、排气管、管道、地沟等应封严盖实。
4.4.6 动火作业需要管线打开的,具体执行KLCNG/PD37《管线打开安全管理程序》。
4.5 可燃气体检测
4.5.1 动火前气体检测时间距动火时间不应超过30min。安全措施或安全工作方案中应规定动火过程中的气体检测时间和频次。
4.5.2 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区域或动火点可燃气体浓度进行检测,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浓
度应小于其与空气混合爆炸下限的10%(LEL)。使用色谱分析等分析手段时,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V/V)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5%;当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2%(V/V)。
4.5.3 需要动火的塔、罐、容器、槽车等设备和管线,清洗、置换和通风后,要检测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氧气浓度,达到许可作业浓度才能进行动火作业。 4.5.4 气体检测的位置和所采的样品应具有代表性,必要时分析样品(采样分析)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4.5.5 用于检测气体的检测仪应在校验有效期内,并在每次使用前与其他同类型 检测仪进行比对检查,以确定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4.6 实施动火作业
4.6.1 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安全措施或安全工作方案的要求进行作业。 4.6.2 动火作业人员在动火点的上风作业,应位于避开油气流可能喷射和封堵物射出的方位。特殊情况应采取围隔作业并控制火花飞溅。
4.6.3 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的间隔不小于5m,且乙炔气瓶严禁卧放,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距离不得小于10m,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4.6.4 动火作业过程中,应根据安全工作方案中规定的气体检测时间和频次进行检测,填写检测记录,注明检测的时间和检测结果。 4.6.5 动火作业过程中,动火监护人应坚守作业现场。动火监护人发生变化需经批准
4.7 特殊情况动火作业
4.7.1 高处动火作业
4.7.1.1 高处动火作业还应遵循《高处作业安全管理程序》的相关要求,高处作业使用的安全带、救生索等防护装备应采用防火阻燃的材料,需要时使用自动锁定连接。
4.7.1.2 高处动火应采取防止火花溅落措施,并应在火花可能溅落的部位安排监护人。
4.7.1.3 遇有五级以上(含五级)风不应进行室外高处动火作业,遇有六级以上(含六级)风应停止室外一切动火作业。
4.7.2 进入受限空间动火作业
4.7.2.1 进入受限空间的动火还应遵循《进入受限空间安全管理程序》的相关要求,在将受限空间内部物料除净后,应采取蒸汽吹扫(或蒸煮)、氮气置换或用水冲洗等措施,并打开上、中、下部人孔,形成空气对流或采用机械强制通风换气。 4.7.2.2 受限空间的气体检测应包括可燃气体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氧气浓度等,其可燃介质(包括爆炸性粉尘)含量执行5.2.3.2要求,氧含量19.5%~23.5%,有毒有害气体含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4.7.3 挖掘作业中动火作业
4.7.3.1 挖掘作业中的动火作业还应遵循《挖掘作业安全管理程序》的相关要求,采取安全措施,确保动火作业人员的安全和逃生。
4.7.3.2 在埋地管线操作坑内进行动火作业的人员应系阻燃或不燃材料的安全绳。
4.7.4 其他特殊动火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是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应严格控制。严禁在生产不稳定以及设备、管道等腐蚀情况下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严禁在含硫原料气管道等可能存在中毒危险环境下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确需动火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制定应急预案。
4.8 职责
4.8.1 动火区域所在单位
向作业单位明确动火施工现场的危险状况,要求并协助作业单位开展危害识别、制定安全措施,并向作业单位提供现场作业安全条件;审查作业单位动火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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