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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劳动者履行职务行为过失所致损失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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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履行职务行为过失所致损失的赔偿责任

劳动者因履行职务行为时具有过失导致公司财物损失的案例并不鲜见,劳动者要不要承担责任,承担多大的责任,由于《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对此均未予以规定,故处理此类案件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而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因劳动者原因导致公司财物损失应承担全额赔偿责任,有的用人单位在其规章制度中做出了类似规定,这些约定或规定是否合法、有效,让劳动者承担全额的赔偿责任是否公平合理,实践中争议较大。

有意见认为,《工资支付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参照此规定,如果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约定了赔偿责任的,劳动者应当赔偿用人单位的损失。

另一种意见认为,劳动者履行职务行为所导致的损失,即使劳动者存在重大过错的,也应当属于企业的经营风险,不应当由劳动者承担损失,除非劳动者故意损坏公司财物。

笔者认为,劳动者对因过失履行职务行为所致损失,应否承担责任,承担多大的责任,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笔者总的观点是劳动者应承担赔偿责任,但不宜过高,应有责任限额。

另需注意的是,对于劳动者故意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笔者认为这不属于劳动者履行职务行为,而是侵权行为,当然应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劳动者履行职务行为中虽然导致了用人单位损失,但是没有过错的,劳动者也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这属于纯粹的经营风险。故本文所指的劳动者履行职务行为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劳动者必须有过失。

一、劳动者过失履行职务行为承担赔偿责任的几个原则 1、权利义务对等原则。

根据《劳动法》第三条的规定,劳动者具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负有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及遵守劳动纪律的义务。

根据《劳动法》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负有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对劳动者进行安全卫生教育以及进行职业培训的义务。

故对于劳动者履行职务行为过失所导致的损失,首先应考察用人单位有无尽到安全卫生保护的义务,有无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尽到以上义务,劳动者错误操作机器设备所导致的损失原则上不应由劳动者承担责

任,除非存在劳动者不听劝阻,盲目操作的行为。即使要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亦应是很微小的责任。

其次,应考察用人单位有无存在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如强迫超时加班的行为。《劳动法》对加班时间有强制性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的强制性规定,侵犯了劳动者休息休假的权利,则用人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故用人单位长时间要求劳动者加班,劳动者在加班过程中由于过度劳累而过失导致的损失,原则上亦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最后,在用人单位不存在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存在侵犯劳动者合法权利,不履行其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也不存在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况下,如果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的操作规程导致用人单位损失的,劳动者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以及操作规程是劳动者应尽的义务,如果劳动者没有尽到此义务造成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收益与风险对等原则。

对于劳动者履行职务行为过失所导致的损失,从本质上而言属于企业的经营风险,作为一个市场主体,应当预见到这种风险发生的可能性,用人单位在享受经营利益的同时,必须承担经营风险。

收益与风险相对等原则是市场经济的法则之一,享有多大的收益就应承担多大的风险。劳动成果大部分由用人单位享有,劳动者从事劳动获得劳动报酬,也享受部分经营利益,

故对于劳动者过失导致的损失,应当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分担,根据分享收益的比例承担损失的数额。显然,根据收益与风险相对等原则,劳动者只应承担部分的责任。

3、工伤免责原则。

如果劳动者过失履行职务行为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同时也给自己造成了伤害,构成了工伤,则劳动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工伤事故责任属于最低限度的赔偿责任,其赔偿数额在很多情况下低于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故劳动者因工受伤,其本身就未获得足额赔偿,自身承担了一部分赔偿责任。如果再让劳动者承担诸如赔偿机器损坏的财产赔偿责任有违公平原则,故对于这些财产损失应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4、最低生活保障原则和最高限额原则。

获得劳动报酬权是劳动者生存权的基本保证,所以,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原则上应在每月工资中扣除,不应要求劳动者一次性赔偿,除非劳动者辞职或者因严重失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并且每月扣除后给付的金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另外,劳动者承担责任的比例除了低于用人单位自己承担的比例之外,还应有最高限额限制,这里的最高限额不是承担比例的限额,而是承担赔偿数额的最高限额。比如,一个每月工资只有几千元的劳动者损坏了价值几百万元的机器设备,即使由劳动者承担1%的责任,劳动者也承担不起。

笔者认为,可以考虑规定以一年的工资总额作为劳动者承担赔偿数额的最高责任。

二、劳动者过失履行职务行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1、劳动合同约定赔偿责任的审查

对于双方劳动合同有约定赔偿责任的情况下,应首先审查双方的约定的合法、合理性,重在合理性的审查。

可以引用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格式条款理论来审查其合理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事先拟定的,针对不特定的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的过程中能与劳动者协商确定的也一般只限于工作岗位、工作报酬,劳动合同中涉及劳动者具体权利义务的绝大部分条款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劳动者协商确定,如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条件,这些条款劳动者要么全部接受(甚至某些违法的内容如用人单位收取押金,劳动者也不得不接受),要么全部不予接受(即不接受这个工作),劳动者很难与用人单位平等协商确定所有条款,甚至连协商的可能性也没有,故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大多数条款符合格式条款的特征。

虽然民法属于私法,劳动法属于社会法,两者之间存在诸多差异,但是,对于作为劳动法系统之组成部分的劳动合同制度,即传统民法的雇佣合同制度,有相当多的私法关系,

劳动争议:劳动者履行职务行为过失所致损失的赔偿责任 

劳动者履行职务行为过失所致损失的赔偿责任劳动者因履行职务行为时具有过失导致公司财物损失的案例并不鲜见,劳动者要不要承担责任,承担多大的责任,由于《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对此均未予以规定,故处理此类案件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而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因劳动者原因导致公司财物损失应承担全额赔偿责任,有的用人单位在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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