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招标师备考指导招标和投标中的法
律性质
??? 招标投标的目的在于选中标人,并与之签定合同。因此,招标是签定合同的具体行为,是要约与承诺的特殊表现形式。招标投标中主要的具体法律行为有招标行为、投标行为和确定中标人行为。
①招标行为的法律性质是要约邀请。依据合同订立的一般原理,招标人发布招标通告或投标邀请书的直接目的在于邀请投标人投标,投标人投标之后并不当然要订立合同,因此,招标行为仅仅是要约邀请,一般没有法律约束力。招标人可以修改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实际上,各国际政府采购规则都允许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和修改。但是,由于招标行为的特殊性,采购机构为了实现采购的效率及公平性等原则,在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时也往往要遵循一些基本原则,比如各国际政府采购规则都规定,修改应在投标有效期内进行进行,应向所有的投标商提供相同的修改信息,并不得在此过程中对投标商造成歧视。
②投标行为的法律性质是要约行为。投标文件中包含有将来订立合同的具体条款,只要投标人承诺(宣布中标)就可签定合同。作为要约的投标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表现在投标是一次性的,同一投标人不能就同一投标进行一次以上的投标;各个投人对自己的报价负责;在投标文件发出后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随意修改投标文件的内容和撤回投标文件。
③确定中标人行为的法律性质是承诺行为。采购机构一旦宣布确定中标人,就是对中标人的承诺。采购机构和中标人各自都
有权利要求对方签定合同,也有义务与对方签定合同。另外,在确定中标结果和签定合同前,双方不能就合同的内容进行谈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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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招标师采购专业实务:货物采购合
同条件应用-招标师考试
(1)货物采购合同的计价类型 ????
货物采购合同与工程承包合同有很多相似之处,但也具备自身特点。货物采购合同计价类型分为三大类:总价合同、成本补偿合同和单价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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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价合同。总价合同是最常见的合同计价类型,由双方基于共同确定的工作范围签订的合同,只要合同范围不变,无论实际的项目成本是多少,都不会调整合同总价。这种合同类型便于采购方控制项目预算和规避项目风险,通常情况下对于采购方是有
利的,而供货方必须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对项目成本、风险等进行控制,如果管理得当,合同利润就可能会比较高,反之就可能会导致亏损。因此,在对应总价合同的项目中,项目管理能力直接关系到合同的盈亏。同时,在总价合同中,双方一般都要约定变更控制机制,如何确定项目范围的变化,以及如何更改相应的合同条款,特别是如何调整合同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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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成本补偿合同。成本补偿合同,即成本加酬金合同,是由采购方根据供货方在项目中实际付出的成本给以补偿。这种合同对供货方非常有利,而对于采购方项目管理能力的要求就大大提高,采购方承担了很大的项目风险,必须直接关注项目过程中的细节,直接控制项目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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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单价合同。单价合同中,双方无法预先确定交易总额,但是可以约定每一交易的单价,总价随着交易量的变化而变化。这在大规模的集团采购中非常多见。这种合同计价类型的关键就在于单价标准的适用范围,在于对采购总量的预测。在使用这种合同类型时,为了增加灵活性,还经常针对不同客户的特点,制定不同的价格标准,以满足不同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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