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
设和运营管理的指导意见
【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水资源 【发文字号】云政办发[2014]15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4.04.01 【实施日期】2014.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和运营管理的指导意见
(云政办发〔2014〕15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近年来,我省加大了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力度,实现了全省县级以上城镇污水处理厂全覆盖的目标。但由于污水管网不配套、价格体系不完善、市场化运作程度低、运营管理不理想,部分污水处理厂未完成污染减排目标任务。按照规划引领、机制创新、优质高效、规范运营的原则,为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镇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和运营管理,全面提高城镇污水收集率和处理效率,努力完成我省水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任务目标 1 / 4
(一)建设任务。2014年,建设污水管网1085.9千米,项目总投资15亿元。其中,
完善40座未被国家认定减排量的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620.4千米,完善运行不正常并进一步提升减排量的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465.5千米。2015年,建设污水管网1098.2千米,项目总投资15亿元。其中,继续完善40座未被国家认定减排量的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420.1千米,继续完善运行不正常并进一步提升减排量的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678.1千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境保护厅配合) (二)主要目标。2015年末,完成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任务,进一步完善污水处理配套设施,提高进水负荷率,按照新增化学需氧量、氨氮削减量分配要求正常稳定运行,其中,上年度满负荷运行的污水处理厂本年度化学需氧量、氨氮削减量不低于上年度国家认定的削减量;投入运行的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完善配套管网,使其运行负荷率不低于75%;未被国家认定减排量的污水处理厂于2014年6月底前建成投入使用,在建的10座污水处理厂于2014年底前建成投入使用,运行负荷率不低于60%,并确保稳定正常运行。2014-2015年,每年新增化学需氧量削减量不低于3.06万吨、新增氨氮削减量不低于0.46万吨,确保2015年全省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控制在52.9万吨以内,比2010年减少6.2%;氨氮排放量控制在5.51万吨以内,比2010年减少8.1%。(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计局配合)
二、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运营管理
(一)加快推进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加快昆明市第九、十一、十二污水处理厂和环湖截污等6个项目和贡山县污水处理厂建设,确保2014年9月底前完成建设任务。认真梳理未被环境保护部认定减排量的40座污水处理厂和运行不稳定的78座污水处理厂存在的问题,于2014年6月底前完成整改任务。严格按照年度建设任务,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污水收集和雨污分流管网建设,提高配套污水管网覆盖率,大幅度提高污水处理量和进水浓度,确保污水处理设施切实发挥最大减排效益。(有关州、市人民政府, 2 / 4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环境保护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创新资金筹措方式。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和财政部以奖代补资金各1.5亿元,省级城乡人居环境提升行动专项资金安排1亿元,16个州、市按照与省级补助1:1的比例安排配套资金合计1亿元(藏区配套资金由省级专项资金安排),鼓励县、市、区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维护建设税、国有土地出让纯收益、盘活存量资产收入中增加资本金注入。上述财政性资金可作为资本金注入社会资本参与污水管网建设和运营的企业用于贷款融资。项目所在地政府要明确项目国有资本出资人代表,充分履行出资人职责,强化对财政性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提高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的原则,灵活运用价格机制支持污水管网建设运营,全省污水处理费指导标准由0.8元/吨调整为1元/吨,上下浮动20%。对社会资本参与污水处理管网建设和运营的企业,给予0.2元/吨的管网建设贴息补助。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应按照“成本公开、政府定价、听证确定”的要求,认真履行好听证会程序后组执行。未被环境保护部认定减排量的40座污水处理厂所在地,要于2014年7月1日前完成污水处理费调整听证工作,收费标准不得低于省定指导标准下限水平。(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物价局、住房城乡建设厅、环境保护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完善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各州、市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制度,积极推广污水、垃圾处理与城镇供水“三费”合并收取模式,不断提高征收率,做到应收尽收。根据环境保护部在线监测和监督性监测数据,加快推行污水处理厂主要污染物削减量与污水处理费动态拨付挂钩机制,提高污水处理费使用效率,增强企业参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的积极性。污水处理费不能满足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成本需求的地区,当地财政要适当给予补贴。(各州、市、县、区人民政 3 / 4
府负责)
(五)引入市场化经营模式。建立完善市场导向,采取融资代建、资源捆绑、BOT(建设—运营—移交)、TOT (移交—运营—移交)、PPP (政府—企业—合作)等模式,吸引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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