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当前电子申报缴税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电子申报缴税是指纳税人通过税务机关搭建的电子网络系统办理税收抄录、申报、缴款、入库等业务,从而实现入库直通化、无纸化、对账电子化目标的税款缴纳方式。为纳税人提供一个快捷、高效的电子申报服务系统,既是优化纳税服务的重要举措,也是拓宽税收信息化建设领域的成功实践。
一、当前电子申报缴税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今年以来,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在网上申报的基础上,逐步在全省范围推广和应用财税库银电子缴库横向联网、增值税防伪税控网上抄报税系统、银行卡刷卡缴税等一系列电子申报缴税(以下简称电子申缴)工作,此举在为纳税人和基层国税干部减轻负担方面取得明显成效,但是,目前电子申缴工作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主要有:
(一)电子申缴平台不稳,缴款成功率亟待提高。平台不稳突出表现为在征期内综合征管系统(即CTAIS系统的简称)运行速度慢、网上申报只能扣款一次、税库银系统三方数据传递不通畅等;划缴款成功率不高具体表现在税务机关发送批量扣款指令后无法正常扣款、网上报税合作银行在划缴纳税人税款时,一般划缴成功率在40%-50%左右,且大量存在划缴税款不成功时不能说明原因的情况,导致纳税人在进行电子申报成功后又必须在征期内到办税服务厅进行手工缴税。这样,造成部分纳税人对使用电子申缴产生不信任感,从而重新选择上门申报。
(二)电子申报费用较高,售后服务却相对滞后。推广电子申缴,其出发点减轻纳税人不必要的办税负担和减轻基层税务机关额外的工作负担。作为税务机关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电子政府属政府职责所在,电子申报软件开发应列入政府财政预算,不能摊派到纳税人头上。目前,我们推行电子申缴时,航天公司对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企业收取培训费和设备费以及一次性的软件使用费,以后每年还要收维护费,纳税人实际上处于“被服从”状态,这种有偿服务影响和谐征纳关系的构建。电子申缴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由于软件本身尚待完善、企业会计人员水平差异等原因,电子申报的问题还较多。而作为金税公司服务却相对滞后,售后服务除电话咨询服务外,上门服务却较少,对此纳税人向税务机关反映情况较为强烈。 (三)考核指标不断提高,强制性问题亟待解决。省、市局连续五年对基层进行税收数据与征管质量考核,对电子申缴考核指标过于严格。如一般纳税人网上申报率,每月必须达到90%以上、按期申报率达到99%、申报税款按期入库率达到99.5%,特别是星级办税服务厅评选中对一般纳税人网上申报率要求更高,要达到96%才能得满分。然而,按照《征管法》的相关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纳税申报方式的选择是纳税人自主行为,其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它方式办理申报事项,没有强制性规定。
(四)电子申报替代纸质,合法性问题有待完善。纳税人采用纸质申报时,纳税人通过在申报表上加盖单位印章的方式确认其对申报数据的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而电子化申报数据要在通过电子密钥签名(CA认证)合法的前提下才能有效。电子申报数据具有无形、易修改且不留痕迹的特点,易引起征纳双方责任的纠纷。目前,基层税务机关是要求纳税人在通过电子申缴后再报送纸质资料的办法予以解决,这种解决办法显然失去电子申报的真正意义。因此,在电子数据逐步替代纸质材料的同时,适时的立法规范其有效性和合法性,明确电子申缴征纳双方法律责任。
二、完善电子申缴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做好宣传解释,培训提高应用水平。在有效运用电视、网络、媒体等宣传平台有针对性地对电子申报缴税工作进行宣传的同时,要以办税服务厅为宣传中心,在纳税人上门申
报缴税时,宣传网上抄报税的优点、POS机刷卡缴费的便利、银行扣款的快捷等。加大对纳税人的电子申缴操作辅导,对于已具备网上报税资格的纳税人,因不会使用网上申报或操作不熟悉导致长期未使用的,积极联系组织培训,将网上申报及简易扣税等电子申报方式推广普及化、长效化。
(二)加大深度开发,提高划缴税款效率。按照电子申报的特点设计申报流程,加大深度开发力度,对各申报缴款系统在硬件的设备配置上突出高性能和高标准,在软件的功能设置上突出稳定性和易用性,建立成熟的安全技术和完善的信用体制,为各税种的电子申报提供便捷。不断优化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畅通缴款单位网上申报,税务部门审核,商业银行扣收划转,人民银行国库收缴的业务流程,提高税款收缴入库效率。 (三)争取政策支持,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作为税务机关,面对电子信息技术的突飞猛进,一方面我们要积极争取国家对电子信息工作的立法工作,为网上申报、电子签名的有效性提供法律保障;另一方面要积极争取财政资金,使国家加大对税收信息建设中的软件、硬件的投入,做到推广电子申缴,由政府出钱“搭台”,企业“唱戏”,逐步取消培训费和一次性的软件使用费,减轻纳税人的负担,从而使纳税人受益。
(四)重引导弱强制,坚持自主便民原则。科学量化申缴岗位的工作职责,积极引导纳税人采用电子申缴系统,坚持纳税人自主选择和方便纳税人的原则,因为纳税人自主选择申报纳税方式是《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赋予纳税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如果在实际工作中,忽视纳税人的差异性和某些纳税人直接申报的便利性,采取下达硬指标等方式,强制推广某种特定的申报纳税方式,那将不仅造成部分纳税人纳税成本的提高,而且违背了《征管法》的立法精神。
(五)因地制宜推行,做好推广服务工作。首先,由于纳税人的规模、效益、承受能力不同,使各自的信息化应用条件和水平差异较大,这在客观上决定了在纳税申报方式的选择上,要结合实际,因人而异。如:对偏远农村地区经济相对落后,交通、通讯基础较差,信息化程度比较低,应以实行上门申报为主,不宜大规模推行电子申报方式;在经济较发达、税源较集中的城区,则应以电子申报为主,既便于纳税人计算交纳税款,又有利于节省纳税人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其次,推广电子申缴作为税务机关的一项行政行为,每一个税务干部都要树立管理与服务并重的观念,熟练掌握相关业务,分析处理系统运行的常见问题,力所能及地为纳税人做好解难释疑,而作为售后服务的航天金税公司要为纳税人提供更好、更优、更及时的服务,要变被动式服务为主动式服务,配合国税部门,将工作重心由软件的销售转移到售后的服务上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