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市物价局、房管局《关于定我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费等有关事项的请示》的通知 银政发[2006]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市物价局、市房管局《关于制定我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费等有关事项的请示》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转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银川市人民政府 二00六年一月十一日
银川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为规范银川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引导和促进物业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自治区物价局、建设厅《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召开听证会、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市物业管理的实际,现就制定我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费等有关事项请示如下:
一、物业管理企业为普通住宅的业主提供的公共性的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基准价与《银川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中确定的服务等级相对应,分为四个等级:一级O.80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二级O.55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三级O.35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四级O.25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浮动幅度为±20%。以上基准价中不含电梯系统、二次供水系统及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运行维护费。
二、住宅小区内交通工具泊位费,看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l、自行车看管费:包月看管3元/月辆;临时看管4小时以内O.10元/辆次,4小时以上12小时以内O.20元/辆次;过夜看管费O.50元/辆次。 电动自行车看管费:包月看管5元/月辆;临时看管4小时内0.30元/辆次,4小时以上12小时以内O.50元/辆次;过夜看管1.00元/辆次。 2、摩托车看管费:包月看管12元/月辆;临时看管,4小时以内0.60元/辆次,4小时以上12小时以内1.50元/辆次;过夜看管1.50元/辆次。 助力摩托车看菅费:包月看管8.oo元/月辆;临时看管4小时以内O.50元/辆次,4小时以上12小时以内1.00元/辆次;过夜看管1.50元/辆次。 3、小型汽车停泊车位使用费:包月使用60--120元/月辆(看管加一倍);临时停放4小时以内2--4元/辆次)(看管加一倍),4小时以上12小时以内3--6元/辆次(看管加一倍);过夜停放5一10元/辆次(看管加一倍)。以上价格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在规定幅度内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三、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水平、服务质量及公共设施达不到《银川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第四级标准的,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其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及公共设施双方协商确定服务价格,但最高不得超过O.20元/月m2建筑面积。
四、物业服务收费的其他规定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五、新的银川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价格和交通工具泊位费、看管费,从2006年3月1日起执行。之前银川市物价局批复各物业管理企业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及车辆停放看管费一律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