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的。我国的专门监督机构有两个: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其中纪检监察部门是专门负责对党政机关及国家工作人员腐败犯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审计部门主要是对国有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务犯罪进行调查处理。目前我国的专门监督机构的监督作用同样没有充分发挥出来,主要表现为这些监督机构的权力在行政权力的结构中比较弱,不仅很难制约上级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发生的职务犯罪,而且由于“关系网”的干扰,也很难对同级和下级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行彻底有效的监督。所以,要想充分发挥我国专门监督机构的监督作用,有效制止领导干部腐败犯罪的发生,一个很重要的措施就是要逐步加强专门监督机构的权力,提高其地位,从体制上保证其具有独立行使监察和审计的权力,不受任何机关和个人的干扰。
(3)检察监督。治标和治本,是反腐败斗争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两个方面。治标,严惩各种腐败行为,把腐败分子的猖獗活动抑制下去,才能为反腐败治本创造前提条件。对于日益呈现严重趋势的领导干部腐败犯罪,检察机关必须坚持以严厉打击和惩处为前提和支点,继续加大打击和惩治力度,对所有领导干部违法违纪案件,尤其是重大案件要一查到底,敢于碰硬;对任何腐败分子都必须彻底查处,严惩不贷;对瞒案不报、压案不查、干扰办案的,坚决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通过查办领导干部腐败犯罪案件,发现领导干
部在职务活动中有违法行为又构不成犯罪的,可行使弹劾权,向有关部门提请对其罢免或惩戒。对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样一方面可以对罪犯进行有效地惩罚,剥夺其生命或限制人身自由,使其丧失继续犯罪的条件;另一方面对绝大多数的罪犯要进行教育、挽救和改造,使其成为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同时,通过打击犯罪还可以起到打一儆百,教育一般公民遵纪守法的作用,以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
(4)社会监督。社会监督即人民群众的监督,指广大人民群众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的一种监督。在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因此人民享有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进行充分监督的权力。他们可以对领导干部及其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手中的权力和自己的影响为他们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揭露,从而使领导干部在实施职务犯罪行为时有所畏惧,甚至直接受到人民群众的阻止。所以广大人民群众的社会监督对于预防领导干部腐败犯罪非常重要。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应进一步完善举报制度,切实保障举报人不受打击报复,建立允许并鼓励广大人民参与行政决策的机制等,对领导干部腐败犯罪进行检举揭发,为实施社会监督创造良好的条件。
(5)新闻舆论监督。新闻监督是预防某些国家工作人员,
尤其是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进行各种职务犯罪的手段之一。新闻部门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舆论工具,把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向社会曝光,使那些企图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者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领导干部有所戒备,不敢肆无忌惮地实施职务犯罪。否则,他们将会受到社会舆论的强烈谴责,直至名声扫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