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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责任保险附加医务人员人身伤害责任保险B款条款(2018版)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是医疗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只有在投保主险后,才可投保本附加险。若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互有冲突,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本保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期间及承保区域范围内,被保险人正式聘用或临时聘请具有法定资格的医务人员,因医疗纠纷而遭受患者方殴打,所致人身伤害,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在约定的医务人员人身伤害责任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三条 由于下列各项引起的损失或责任,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所聘用医务人员因医疗纠纷以外的原因所致的任何人身伤害; (二)由于被保险人所聘用医务人员自残、自杀、违法行为所致的人身伤害; (三)被保险人所聘用医务人员因非职业原因而受酒精或药剂的影响所导致的伤残或死亡;
(四)被保险人直接或指使他人对其所聘用医务人员故意实施的人身伤害; (五)被保险人所聘用医务人员因工外出期间以及上下班途中遭受的人身伤害; (六)被保险人对其承包商所雇佣雇员的责任;
(七)除非保险单另有约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及港、澳、台地区所发生的被保险人所聘用医务人员的人身伤害;
(八)任何性质的精神损害赔偿、罚款、罚金。
赔偿处理
第四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保险人按照下列标准赔偿:
(一)死亡:以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医务人员人身伤害责任每人赔偿限额为限; (二)伤残:按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鉴定书,并对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鉴定标准》(GB/T16180-2014)(以下称《伤残鉴定标准》)确定伤残等级而支付相应赔偿金。赔偿金额以医务人员人身伤害责任每人赔偿限额为限;
(三)死亡及伤残以外的人身损害,按公安部门出具的验伤单、报案证明,在医务人员人身伤害责任每人赔偿限额的1%内赔偿。
赔偿限额
第五条 不论发生一次或多次赔偿,保险人对每名医务人员的赔偿不超过保单规定的每人赔偿限额,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单规定的累计赔偿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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