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评估出口欧盟的渔业与水产品生产的公共卫
生条件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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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中国评估出口欧盟的渔业与水产品生产的公共卫生条件的报告
(2005年2月25日至3月7日)
1. 介绍1
在中国的任务是从2005年的2月25日至3月7日进行的。检查小组由食品和兽医办公室(FVO)的四位检察员组成。这一任务作为FVO有计划的任务程序的一部分, 任务背景2
按照修订的委员会决议2000/86/EC,允许从中国的306个加工厂,171艘冷藏船和11艘加工船进口水产品。这些进口产品是除双壳贝类以外的水产品。对于出口的水产品,要求按照委员会决议2002/994/EC检测抗生素残留。
2003年食品和饲料快速预警系统(RASFF)通报收到了关于从中国进口产品的通报总共23个,2004年是14个。通报中涵盖了一系列的问题(谷氨酸、重金属、标识、微生物、抗生素—特别是硝基呋喃和氯霉素、保藏和一次非法进口)。
进口水产品的授权还包括,产品要求来自于符合某些条件的水域。然而对于这些产品,每年必须由中国政府提出一份残留监控计划并被委员会所承认。委员会决议2004/423/EC已承认中国的水产品残留监控计划。 水产品工业结构
中国存在一个很大的进口、消费及出口的水产品产业。中国产品的主要市场是日本、美国、欧盟、以及其他的亚洲国家如:韩国、台湾、泰国和新加坡。欧盟占中国出口量的10%,主要是海水品种。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AQSIQ)所提供的数据:2004年出口欧盟的水产品(冻鱼、虾、小龙虾等)增长了大约45%,从2003年的192,167吨增长至2004年的280,002吨。根据FVO上次在1999年对中国水产品的考察,出口的水产品主要是鱼片,其中70-80%是由进口原料加工的(鳕鱼和鲽鱼大多由俄罗斯船只从Bering海域和Ohotsk海域捕捞)。
中国的水产业是一个产品范围广阔的产业,其产量是世界上最大的。然而仅有很小的比例(包括鳗鱼、虾和小龙虾)出口到欧盟。仍然有巨大的潜力来增长出口量。 考察目的和行程 此次考察的目标:
· 重新评估欧盟指令2000/86/EC制定的对源自中国的水产品的进口管理的特殊条件的符合性。
· 对向欧盟出口水产品的生产条件进行评估。 为达到目的,检查组行程如下:
· 2月25日,与中央主管当局(CCA)召开见面会。在会上检查组确认了此次考察的目的,更新了路线,并提出要求为此次考察的圆满完成所需要的其他信息。
·参观地点: 主管当局的参观 主管当局 中央 省级 地方 实验室的参观 CIQ/基准 企业 初级产品生产和靠岸点 养殖场 靠岸点 食品加工设施 船 制冰场(块) 加工厂 5 1 13 1 2 所参观的2个企业联系的私人靠岸点 3 13 每个企业都有相关的实验室,但没有就一切情况进行特殊的参观 2 4 2 在北京参加的见面会和总结会 AQSIQ的直属局(山东局、广东局、江苏局、浙江局) ·检查组由四个主管当局的代表全程陪同:
· AQSIQ和其省级部门(直属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CIQ)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委员会(CNCA) ·商务部(MoCOM)
·农业部渔业局(MoA)及其省级部门 2 .主要发现 法律
一套法律、法规和管理措施(部门标准)是由国家、相关的部委(农业部和公共卫生部)以及AQSIQ来发布的。并规定该法律框架所提出的要求与水产品部分的委员会法令是“基本等效性”的。然而,检查组没有得到已经整理好并翻译成英文的文本,因此并不是完整的评价。在企业水平,当需要时,有整理好的2002年发布的委员会法令的文本并已翻译成中文。
20号令,2002年5月20日实施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对由CNCA提供出口企业名单给出了法律基础,并且为CIQ官员提供了实行日常监管(分支局)和每半年的核查(省局)的法律基础。此外, 212号文建立的“出口追溯系统”要求企业证明符合委员会的进口要求。 主管当局
AQSIQ(独立的部级单位,2001年4月成立)负责国家的检验检疫,残留监控、进出口水产品和其他产品的认证。AQSIQ在中国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主要港口下设35个直属检验检疫局(CIQ)。各局在各个港口和货场设有辅助机构。在中国总共有272个分支局和278个办事处,452个实验室和6000名雇员从事进出口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出具证书以及出口食品加工企业的监管。CNCA(从属于AQSIQ,有相同的办公机构),其职责是:A)主管企业注册;B向委员会部门(CS)更新发布批准向欧盟出口企业的名单。AQSIQ尽管人员不足,但他们能够有效地开展工作。虽然主要的注册部门人员不足,但他们已经补充了人员。
MoA的组织,包括其下属的,有国家水产品的质量监督和检疫部门,渔业环境监测中心,渔船检验局和各种调查训练机构。特别是农业部渔业局的职责是渔业贸易,海洋水产,渔船、渔港检验,渔业环境监测等等。渔业局制定相关水产标准和规则,并负责实施质量控制和认证。
公共卫生部职责是制定并颁布卫生方面的法律和法规,包括水产品生产、加工、存储、销售的卫生要求。
对共同体要求的认识和能力,培训
总体讲,主管当局对共同体的法律有很好认识,然而,在某些情况,对某些要求却没有重点强调(例如,冷库的标准被认为是合理的——见部分)。给检查组出示了培训程序的文件证明,这些培训程序包括一些常用的基本原则,并且涵盖了主题的范围。
官方控制(认可,监管) 认可的程序
欲向欧盟出口的企业须根据第20号令(根据以上的部分),通过CNCA的注册,其中包括了一个强制性的HACCP系统。
申请注册的企业必须向省级的CIQ提交注册表,并附文件来说明他们达到了法令附件中规定的卫生要求。
CIQ对提交材料的书面评审(由当地的检查组进行)要在10个工作日中完成。如果申请书和相关的文件符合要求,CIQ将会安排检查的日期。一旦检查完成,在15个工作日内要整理一份报告并给出结论。成功的话,就会发给申请者卫生注册证书,有效期为3年。
被检查时,认可的程序可以按照上面提到的过程并且包括企业的计划和相关的文件来进行。北京的CIQ中央机构会被通知注册了一个新企业。然而,一般情况下他们将承认这一注册企业,只有针对特定的问题他们才会亲自进行检查。
注册证书的换证是建立在复查申请的基础上,申请必须是在卫生注册证书有效期满前三个月由注册企业向CIQ提交换证复查的申请。如果企业在任何时候不能持续保
证产品的卫生质量,将暂停出口报检,如果存在问题比较严重,卫生注册证书会被吊销。 企业的监管
注册后,CIQ会派当地的监管人员去企业执行日常监管。对欧盟所列的企业,每6个月(或在每个生产季节)就要进行一次彻底的检查(CNCA承担对当地省级的CIQ的监督和检查,如果需要的话可以安排专家进行额外的检查)。该审核也包括对当地监管人员的工作的评估。在审核程序中CNCA不能总是参与。然而,在这些情况下,将通知考核组派出一名高级CIQ评审员参加(他经过了CNCA的培训)。 所有水产品部门的监督
关于对出口到欧盟的水产品的日常监管,考察团看到以下方面:
·所有被检查的企业都有有效的官方许可(虽然可能是非常概括的-例如“水产品”),并且包括经过验证的HACCP计划。有检验报告。
·没有看到证据表明在卸货或首次销售时由主管当局对每一批水产品执行感观检查。主管当局告知检察团这种情况是依靠由加工者实施的检查。
·许多企业在检查期间不生产出口EU的产品(水产业),或在等待欧盟许可。然而,所检查企业由CIQ进行定期间隔的检验来检查生产和存储的条件。
·寄生虫、化学物质和污染物的检查由主管当局或在他们监管下的企业来执行(见下-特殊检查)。
特殊检查(理事会指令91/493/EC,第Ⅴ章(Ⅱ))
寄生虫
主管当局认为法规等同于委员会决议93/140/EEC。CIQ要求企业在水产品生产过程中建立专门的寄生虫检查程序。检查团发现在对鱼片进行整理过程中,由具有资格的人员对鱼片进行视觉检查并去除寄生虫。通过使用“灯检台”对鱼片对着光进行检查或使用紫外光照明(对黑肉),而使这一过程更便利。 化学物质(组胺)
检查前的调查问卷(PMQ)中主管当局表示对易感品种的组胺控制要根据美国“水产品危害分析和控制指南”来执行,官方和“自我检查”的检测要根据他们发布的标准(GB/)来进行。然而,取样方法与理事会指令91/493/EEC CH5, Ⅱ,3A(b)所预见的(即相关品种的9个样品)不同。 污染物
法规列出了水产品的微生物指标以及水产品中的汞、镉和铅的最大允许量,并被认为等同于委员会决议93/51/EEC和委员会法规(EC)NO 466/2001。AQSIQ已将委员会法规(EC)NO78/2005所提到的修改加入到出口要求中3。对污染物的监控有一份国家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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