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 - 专业文书写作范文服务资料分享网站

关于物权法对小区物业管理配套公建产权归属法律地位问题的探讨

天下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关于物权法对小区物业管理配套公建产权归属法律地位问题的探讨

发表部门:物业处 发表时间:2008年12月12日

目前小区物业管理配套公建房屋的产权问题,由于法律规定上的不规范已经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影响了社会的和谐。

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迅速发展及生活居住条件的迅速改变,人们对居住环境的要求逐步提高,以人类居住为主体的居民小区的配套公共建筑越来越多,越来越齐备-。由伊始小区必备的变电房、泵压房、煤气加压站等水电气设施,发展出物业管理用房,再发展出后来的公用停车场,地下停车库,到现在的会所。随着近几年大型社区的创建又出现了一些公益性、商业性的配套公建,比如学校、社区医院、银行、小型超市等等。现在一些大城市中规模较大的社区,大多有行政管理、金融邮电、文化体育、商业服务、社区服务、市政公用、教育八类设施,在很大程度上方便了居民的生活。

但是我国的立法特别是涉及房地产、公民物权、所有权、民权等却远远没有跟上房地产业的迅猛发展。虽然2007年3月全国人大十届五次会议通过并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已经出台,但这仅仅是一部纲目性法律,在现实生活中仍有需要进一步细化的问题。因此,居民社区物业管理配套公建产权的归属法律地位,仍需认真研究,探讨与明确。

目前配套公建产权存在的问题

1.配套公建产权不明晰,已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的因素之一

当前,国内许多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业委会)就配套公建的纠纷层出不穷,甚至演化成暴力事件。据济南市不完全统计,有关配套设施建设问题的投诉约占物业管理投诉的37%。

因配套设施产权不明晰。导致设施建设滞后、设施规划变更、擅自改变配套设施建设等各种做法,以及开发商单方面考虑自身经济利益,不顾广大业主的整体利益,广告宣传一套,实际建设另行一套,在房地产开发和销售中屡见不鲜。

2.公建配套设施利用率不高,造成极大的资源浪费

明确公建配套设施的产权问题,就是界定产权人的权利,明确谁有权利用财产,谁有权利取得对财产的控制权,谁有权获得利用财产所得的收益。但在我国,恰恰没有产权明确必然带来的激励作用,造成公建配套资源的极大浪费。比如说目前在高档小区普遍存在的会所问题,业主一方认为,小区的土地成本他们已经全部分摊,会所作为给全体业主服务的配套设施,理应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在业委会成立之后,他们往往通过各种形式要讨回会所。而开发商认为,会所是他们建的,理应由其经营管理。争来争去的结果是会所不能好好经营,开发商不敢投入,而让业主去经营,既没有经济实力,也缺少管理经营的经验,造成资源的严重浪费。

3.公建配套设施日益增多,产权应更加细化明确

公建配套的产权问题,就是民法学上的所有权问题。所有权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稳定性和永久性。由于所有权是所有人对物直接支配的权力,所以要求它的所有人的支配活动不能随时受到外界的影响,除非是正常的产权转移。比如说,老百姓的商品房不能由于法律、政策的变化而发生产权转移,如果法律、法令朝令夕改,市场交换的基石就不复存在

从1999年10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到今年3月颁布的《物权法》,国家都以法律的形式,对购房者对房屋的购买、占有、使用及接受相关服务的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而予以了明确的规定。

配套公建产权的立法建议

1.对不同类型的配套公建进行不同的产权立法

上文提到,配套公建根据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从产权立法的角度考虑,笔者认为,按照营利与否就公建配套分别立法有一定的难度,因为有些公建配套的营利与否难以界定。而针对不同性质的公建配套分别立法最具可操作性的。不同性质的公建房屋有不同的属性,比如小区的诊所,其公益性、营利性兼备,应采用与一般商业配套不同的立法,不然的话对物业公司在小区内管理带来不利的影响因素。

产权立法的一个总原则是,对于商业配套房屋,产权可以根据“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归开发商所有或经开发商出售后,归购房人所有。对于商业与公益兼备的公建配套房屋,比如小区的文化设施,可以考虑归政府所有、开发商所有或全体业主共有,政府要加强监管,不能随便改变其用途,对用于管理的居住区配套,比如业委会,应由政府投资,开发商代建,产权归政府所有。这实际上给立法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提出了相当高的要求,要求政府立法部门根据配套公建的类别,按照投资主体、使用主体、管理要求的不同,进行针对性的管理。

2.配套公建的产权情况应写进销售合同并进行公示

近期研读了山东省及有关地市的房屋销售合同示范文本,发现许多没有对配套公建的有关格式约定。作为使用人的业主,对小区配套公建房屋实际上无从了解。

配套公建房屋不写进合同,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相关规定不明确,开发商本身也以难以确定其产权;二是有些开发商不愿意明确产权,因为一旦明确为开发商所有,可能会对其房屋销售带来不利影响。

根据有关资料介绍,澳大利亚对房地产开发商的信息披露义务有较明确的法律规定,澳大利亚的这一法律规定对我国配套公建产权立法会有所启示。为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保障购房人明明白白买房,澳大利亚各州区分所有物业产权法律,均规定了开发商的信息披露义务,并明确规定了开发商必须披露的内容,要求这些内容必须通过编制公开发售说明书的形式向购房人公示,以此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3.政府要明确各方责任,进行多环节监管,促进公建配套的有效使用

仅仅明确产权,并不能解决小区配套公建房屋中存在的问题。从法律的角度讲,配套公建涉及到各方主体,主要包括规划部门、代建人、产权人、使用人、监管人。立法机关在立法时,应坚持权利与义务一致的原则,在保障各方利益的同时,亦应要求各方履行相应的义务和职责。对规划部门,要求其科学规划,而不是盲目设计,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目前,小区配套公建房屋的大量闲置,很多是由于缺少科学论证所致。在开发商作为代建人的情况下,政府主管部门要保证其合法利益的实现,比如说开发商代建一些配套的行政管理设施,如居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等应由政府出资建设。对于营利性质配套公建的产权人,既要保持其正常的经营活动,又要约束其任意改变配套公建房屋的用途,特别是公益性与营利性并存的公建配套房屋。

4.坚持“谁投资,谁受益”原则,同时兼顾业主的利益

对于小区内营利性或有一定性质的文化体育、金融邮电、商业服务等设施,一般由开发商进行投资。在不改变配套公建房屋科学规划用途的前提下,应坚持“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由开发商出租给物业公司或专业公司,这样有利于开发商积极投资小区的配套公建,提升小区的配套公建,提升小区的生活品质,方便居民生活消费。但开发商毕竟不是“慈善家”要防止开发商对土地稀有资源的侵占,所以坚持“谁投资,谁受益”的同时,要兼顾业主或居民的利益。

从根本上讲,小区配套公建房屋建设的目的就是适应城市住宅商品化的进程,确保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合理配置,提供适宜的居住环境,不断满足居民的物质和精神生活的需要。所以,对一些业主必须使用的,而产权在开发商名下的配套公建,政府要加强管理,由开发商或物业管理公司合法经营,而不能任由其凭借对稀缺资源的占有,对业主进行暴力“掠夺”。只有对小区共建设施的产权法律地位明确,尽快完善物权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规定才能从根本上维护开发商、物业公司、业主各方的合法权益。

关于物权法对小区物业管理配套公建产权归属法律地位问题的探讨

关于物权法对小区物业管理配套公建产权归属法律地位问题的探讨发表部门:物业处发表时间:2008年12月12日目前小区物业管理配套公建房屋的产权问题,由于法律规定上的不规范已经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影响了社会的和谐。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迅速发展及生活居住条件的迅速改变,人们对居住环境的要求逐步提高,以人类居住为主体的居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为doc格式
7ahqu9i13t1cf865cb8q
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