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的意见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文件 穗办〔2009〕1号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的意见
(2009年1月24日
为贯彻省政府《关于建立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度的通知》(粤府〔2008〕100号 精神,有效遏止各种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实现节约集约用地,切实保护国土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广东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和《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建立实施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及其主体
本市土地执法实行共同责任原则和属地管理原则。
(一 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派出机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违法用地及违法建设查处工作中,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履行职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各区(县级市 、镇(街 党委、政府,是辖区内国土资源保护的主要责任主体。市政府与各区(县级市 政府、各区(县级市 政府与镇(街 政府每年签订整治违法用地工作责任书。工作责任书确定目标落实情况作为土地执法共同责任追究的依据。
国土房管部门是土地执法的行政主管部门,全面负责土地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城管、纪检监察、公安、发展改革、工商、环保、农业、林业、供水、供电、供气部门依照职责共同做好违法用地及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二 各区(县级市 、镇(街 党政主要负责人是辖区内国土资源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各相关职能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履行其相应职责的主要责任人,经办人员是直接责任人。
二、关于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的适用范围
(三 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适用于广州行政区范围内的查处违法用地及其违法建设行为的执法共同责任,但涉及国家、省的重点工程的另行规定。
三、关于土地执法的工作机制
(四 市、区(县级市 、镇(街 政府应当建立土地执法联合机制,建立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联动的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协调及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由国土地房管部门牵头,会同各职能部门和单位协同行动,遏止违法用地及违法建设。
四、关于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各责任主体的职责分工
(五 各区(县级市 、镇(街 党委、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的执行、违法用地以及单位GDP 所消耗的新增违法建设用地情况负总责,组织对违法用地及其违法建设的制止、拆除、复耕复绿和没收。
(六 国土房管部门全面负责土地管理工作,严格依法行政,落实监管措施,对违法用地行为进行查处。
(七 建设部门负责建筑施工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对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
(八 规划部门负责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对违法建设者的行为进行查处,采取措施制止违法建设。
(九 城管部门负责对违法建设的巡查和对涉及违法用地的违法建设进行拆除。 (十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派出机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依纪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十一 公安机关负责国土房管部门移送违法用地案件的受理、立案、侦查、追逃、强制措施适用、呈捕、移送起诉以及撤案工作。 (十二 发展改革、工商、环保、农业、林业、供水、供电、供气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土地管理及违法建设的执法查处工作。
五、关于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各责任主体的工作要求
(十三 各区(县级市 、镇(街 党委和政府负责组织及时制止和严格查处土地违法行为,遏止违法用地及违法建设;加强土地执法监察队伍建设,确保土地执法工作所必须的人员、经费和装备;加强信息化建设及依法用地的社会宣传,确保辖区一年内违法占用耕地面积不超过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15%的指标,并且不能造成恶劣影响及其他严重后果。
1.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在区(县级市 政府组织指导下,对乡镇规划区内涉及违法用地的违法建设行为,在发现或接到该行为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责令违法建设当事人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2.各区(县级市 政府对辖区内除上述区域外的涉及违法用地的违法建设行为,应在接到违法用地及建设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以及国土房管、建设、规划、城管、公安等相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对违法行为进行有效制止。
(十四 各级国土房管部门监督检查辖区内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定期将违法用地查处动态及土地执法共同责任追究情况报告同级党委、政府和
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工作,受理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依法查处土地违法案件。
区(县级市 国土房管部门和基层国土所应当每天实施动态巡查,建立巡查查台帐,对辖区内新发生的土地违法行为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发现并采取相应措施。对群众投诉、检举、控告或其他部门告知的涉嫌违法用地的案件应在24小时内到现场进行初步调查。
(十五 建设部门应在国土房管、城管部门告知违法用地上存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进行建设施工的情形后5个工作日内,查处违法施工行为;责令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并依法对施工单位、监理公司从严处理;给予限制其进入本地区建筑工程施工招投标、降低或取消施工单位、监理公司、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处罚。
(十六 规划部门应在国土房管、城管部门告知查处违法用地上存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进行违法建设的情形的后5个工作日内,协助提供规划信息资料。规划部门应当对违法建设进行认定,对违法建设的用地单位依法从严处理;在违法行为处理完毕前,暂停办理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规划竣工验收等业务,依法对违法建设作出停止建设、拆除或没收等处理。
(十七 城管部门负责违法用地涉及违法建设的巡查、监控、调查取证以及拆除等工作;有违法用地涉及非法受纳和排放建筑垃圾的,应在接到国土房管部门的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依法进行制止,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罚,并将制止和处罚结果告知国土房管部门。
(十八 纪检监察部门在接到国土房管部门移送的土地违法案件中涉及触犯党纪政纪责任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国土房管部门,并退回案卷资料。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国土部门。立案调查的案件,无特殊原因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结束。
(十九 公安机关是对涉嫌犯罪的土地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机关,负责依法追究违法用地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并为相关部门的土地执法工作提供保障。
1.对国土房管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的土地违法案件,除案情重大、复杂的,应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立案或不立案决定,并书面告知移送的国土房管部门;认为无权处理的,应在收到案件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回国土房管部门,并说明理由。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的国土房管部门并退回案卷材料。
国土房管部门移送涉嫌犯罪的土地违法案卷时应当一并移送有关违法用地证明和鉴定结论。
2.对妨碍、阻挠、围攻、殴打执法人员的违法当事人,应按照110接警和出警规定赶赴现场并依法从严处理。
(二十 供水、供电、供气等部门,对没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合法用地、建设手续的工地或工程设施,不得供水、供电、供气;已供水、供电、供气的,接到国土房管、城管部门告知属于违法用地及建设应当停水、停电、停气的书面通知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按有关程序停止供应。
(二十一 农业、林业部门在接到书面告知后,应对违法用地复耕、复植加强监督,并组织完成验收工作。
(二十二 国土房管部门核查违法事实后,不得办理土地、房产证和房地产租赁合同备案,并应当告知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共同处理。
发展改革部门对已批复项目建议书,但未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审批项目,不予办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手续;对未办理规划选址、用地审批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项目核准手续。
工商、环境保护、文化、公安等部门核发有关执照、许可证时,对没有合法用地、报建或权属凭证的办公、商业、住宅、生产用房等房屋及租赁合同备案的,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