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动产质权的实现:
指质权人于其债权清偿期届满而未受偿时,处分质物,以质物的变价优先受偿其受担保的债权。质权的实现方式包括质物折价和拍卖、变卖质物。
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5、动产质权的消灭
(1)主债权消灭及质物消灭。 (2)质权的抛弃及质物的任意返还。 (3)质物占有的丧失。 (4)质权的存续期间届满及质权实现。 三、权利质权 1、权利质权的概念:
〔权利质权〕指以所有权、用益物权以外的可让与的财产权利为标的而设定的质权。
2、权利质权的设定:依权利质权的标的,权利质权可以分为一般债权质权、证券债权质权、股权质权和知识产权质权。
(1)一般债权质权的设定:由质权人与出质人订立书面质押合同。
(2)证券质权的设定:由质权人与出质人订立书面质押合同,约定证券交付时间。
(3)股份质权的设定:除须双方合意外,记名股票并须办理登记。
(4)知识产权质权的设定:双方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3、权利质权的效力
(1)一般债权质权的效力:
除当事人约定外,质权的效力及于债权的从权利。 ? 质权人有限制出质人与第三债务人的行为的权利。 ? 质权人得以入质债权优先受偿。 (2)证券债权质权的效力: ? 证券债权质权的效力及于入质权利的从权利。 ? 质权人有留置证券的权利。 ? 质权人有保全质权的权利。 ? 质权人有保全入质权利的义务。 ? 质权人实现质权的权利。 (3)股份质权的效力:
? 质权人有分配盈余收取权。
? 质权人有股票代表物上的代位权。 ? 质权人有权占有和留置股票。
? 质权人对股票、股份的变价有优先受偿权。 ? 质权人无决议权。
? 质权人有妥善保管股票的义务。 ? 出质人不得转让股份。 (4)知识产权质权的效力:
? 原则上适用于关于抵押权效力的规定
? 出质人未经质权人许可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 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质权人有就质权标的的变价优先受偿权。
第四节:留置权
一、留置权的概念和特征(预测题)
〔留置权〕指债权人依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留置该动产,以作为债权担保的的权利。
留置权的特征:
1、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
2、留置权为得发生二次效力的担保物权。
3、留置权为动产担保物权和转移占有的担保物权。 二、留置权的成立(预测题) 1、留置权成立的积极要件:
(1)须债权人占有一定财产。 (2)债权人占有的财产须为债务人的动产。
(3)须债权人的债权与债务人的债务间有联系。 (4)须债权已届清偿期。 2、留置权成立的消极条件:
(1)当事人有不得留置的事先约定。
(2)留置债务人的财产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 (3)行使留置权与债权人所承担的义务相抵触。 (4)留置财产与债务人交付财产前或交付财产时的指示相抵触。 三、留置权的效力 1、留置权的效力范围:
(1)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范围:不得由当事人约定。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2)留置权效力所及的标的物的范围:包括主物、从物、孳息以及代位物。留置权的效力仅及于债务人留置的财产,而不是及于债权人占有的全部财产。 *留置物被债权人留置后,留置物所有人并不因此而丧失留置物的所有权。留置物所有人可以对留置物为法 律上的处分,但其处分不能影响留置权。
(3)留置权对留置权人的效力:表现为留置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 留置占有的留置物。 ? 收取留置物的孳息。
? 为保管上的必要使用留置物。 ? 请求返还必要费用。
? 就留置物变价优先受偿的权利。 ? 留置物的保管义务。
? 不得擅自使用、利用留置物的义务。 ? 返还留置物的义务。 四、留置权的消灭的特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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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担保的另行提出; 2、留置物占有的丧失; 3、债权清偿期的延缓; 4、留置权的实现。
第十七章:占有
第一节:占有的概念和特征(预测题)
一、占有的概念: 占有是指人对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的事实。占有是一种事实。(起源于罗马法) 二、占有的特征:
1、占有的客体为物。
2、占有为法律所保护的事实。
3、占有的成立须占有人对标的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
第二节:占有的分类 1、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是否有法律根据或原因) 2、单独占有和共同占有。(占有的人数) 3、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占有人是否以所以的意思进行占有) 4、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占有人是否对标的物直接进行事实上的管领) 5、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占有人的主观状态) 第四篇:债权 第十八章:债与债法概述 第一节:债的概念和特征(预测题) 一、债的概念: 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二、债的特征: 1、债是一种财产法律关系; 2、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3、债是以特定行为(给付)为客体的法律关系。 三、债的要素 1、债的主体——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 2、债的内容——债权(核心)债务 债权特征:(1)债权是请求权。(2)债权是相对权。(3)债权的设定具有任意性。(4)债权具有期限性。 3、债的客体——给付 给付特征:给付须合法 给付须确定 给付须适格 给付的具体方式(标的的分类):支付金钱 支付财产 提供劳务 完成工作或提交成果 转移权利 不作为
第二节:债法的概念和特征(预测题)
一、债法的概念 债法是调整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有形式意义和实质意义的债法之分。 二、债法的特征: 1、债法是财产法。
2、债法是关于财产交换关系的法。 3、债法具有任意性。 4、债法具有统一性。
三、债法的地位: 债法是民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没有债法,财产便无法流通,社会财富便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价值,社会经济秩序就会处于无序状态,经济关系和生产力便会停滞不前。
第三节:债的分类
一、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发生原因及债的内容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决定)
法定之债包括侵权损害赔偿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及缔约过失之债。
意定之债主要是指合同之债。
二、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标的物属性得不同)
三、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债的主体双方人数)
四、按分之债与连带之债。(各方各自享有得权利或承担得义务及相互间关系) 按份之债的各债务人只对自己分担的债务份额负清偿责任,债权人物权请求各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 在连带责任中, 连带债权人在任何一任接受了全部履行,或者连带债务人的任何一任清偿了全部债务时,虽然原债归于消
灭,但连带债权人人或连带债务人之间则会产生新的按
份之债。
五、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 六、主债与从债。(两个债之间的关系) 主债是从债存在的依据,从债的效力决定于主债的效力,主债消灭从债也随之消灭。 七、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债务人的义务是提供财物还
是提供劳务) 第十九章:债的发生 第一节:债的发生概述 一、债的发生的概念 债的发生指债权债务关系的产生,即一项特定的、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在当事人之间得以创设。 二、债的发生的原因 1、合同。 2、不当得利。
3、无因管理。 4、侵权行为。 5、缔约过失。
第二节:无因管理
一、无因管理的概念和性质 1、无因管理的概念:
〔无因管理〕作为债的一种发生根据,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法律事实。
2、无因管理的性质:作为债的发生根据的法律事实,无因管理属于合法的事实行为。 3、无因管理与相关制度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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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因管理与合同、不当得利、侵权行为的区别: ? 无因管理与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合同为表意行为,即以意思表示为要素,须有各方的意思表示的一致才能成立,并且当事人应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无因管理是单方实施的事实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由于合同当事人依据合同享有权利和义务,而无因管理以管理人无约定或法定的管理义务为前提。
? 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的区别在于:无因管理属于法律事实中的行为,不当得利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 ? 无因管理与侵权行为的区别在于:无因管理是合法的事实行为,而侵权行为属于不法的事实行为。 (2)无因管理与代理、无权代理的区别: ? 在代理中,代理人有管理被代理人事务的义务,并且代理人与第三人所为的行为主要为民事法律行为。而无因管理的管理人本无管理他人事务的义务,管理人的管理行为也不限于民事法律行为。 ? 无因管理也不同于无权代理,无权代理中的行为人是以本人的名义进行活动的,而在无因管理中的管理人并不以本人的名义实施管理行为。无权代理属于民事行为,行为人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无因管理行为属于事实行为,不要求管理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权代理发生本人追认,而无因管理不发生本人追认。本人是否接受无因管理的后果不影响无因管理的效力。无权代理人实施的行为的后果可能是有利于本人的,也可能是不利于本人的,而无因管理中的管理行为的后果从根本上说应该是有利于本人的。
二、无因管理的成立条件(预测题) 1、管理他人事务。
2、有为他人利益而管理的意思。 3、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三、无因管理的效力:主要从管理人和本人的义务角度说明无因管理的效力:(预测题) 1、管理人的义务: (1)适当管理义务。
(2)通知义务。
(3)报告与结算义务。 2、本人的义务:
(1)偿还必要费用。
(2)补偿损失。 (3)清偿必要债务。
第三节:不当得利
一、不当得利的概念与性质 1、不当得利的概念: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
2、不当得利的性质: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而非
行为。
3、不当得利与相关制度的区别:
不当得利作为一种法律事实,与法律行为、无因管理及侵权行为等同为债的发生根据,但不当得利属于事件,与人的意志无关,因而其不同于人的意志有关的法律行为、无因管理及侵权行为。 二、不当得利的成立条件:(预测题)
1、须一方受有利益。 2、须他方受有损失。
3、须一方受利益与他方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4、须无合法根据。 三、不当得利的基本类型:
1、因给付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1)给付目的自驶不存在。
(2)给付目的未达到。 (3)给付目的嗣后不存在。
2、基于给付以外的事实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1)基于收益人自己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2)基于受损人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3)基于第三人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4)基于自然事件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5)基于法律规定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当事人依法虽没有给付义务而给付,另一方的得利也不为不当得利:
1、履行道德义务而给付
2、为履行未到期债务而交付财产 3、明知无给付义务而交付的财产 4、因不法债务交付的财产
不当得利使受益人与受损人之间发生不当得利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损人享有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四、不当得利的效力:从以下两个方面说明: 1、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的关系。 (1)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关系:在一方侵占他人财物或一方基于无效行为给付他人财物,标的物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时,成立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在此情形下,发生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竞合。权利人首先适用物上请求权的规定。
(2)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关系:也可发生竞合。
(3)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关系:也可发生竞合。
2、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标的及范围。标的为受利益的一方取得的不当得利。
(1)受益人为善意时的利益返还:若受损人的损失大于受益人取得的利益,则受益人返还的利益仅以现存的利益为限。利益不存在时,受益人不负返还义务。 (2)受益人为恶意时的利益返还:受益人应当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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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所得的全部利益。即使利益不存在也应负责返还。若受益人所得的利益少于受损人的损失时,受益人除返还其所得的全部实际利益外,还须就其损失与得利的差额另加以赔偿。
(3)受益人受益时为善意而其后为恶意的利益返还:返还的利益范围以恶意开始时的利益范围为准。
第二十章:债的效力
第一节:债的效力概述
一、债的效力的概念 〔债的效力〕指因债而产生的对当事人双方的法律约束力。 二、债的效力的分类:
1、一般效力与特殊效力。(债的效力是否涉及一切债的关系) ;
2、积极效力与消极效力。(债的效力的内容) 3、对内效力与对外效力。(是否涉及第三人)
第二节:债的履行
一、债的履行的概念: 〔债的履行〕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全面履行自己所承担的义务的行为。 二、债的履行的内容: 1、履行给付义务:
(1)履行主体。 (2)履行标的。 (3)履行期限。 (4)履行地点。 (5)履行方式。 2、履行随付义务:
(1)注意义务。 (2)告知和通知义务。 (3)照顾义务。 (4)协助义务。 (5)保密义务。 (6)不作为义务。 三、债的履行原则:
1、实际履行原则。 2、诚实信用原则。 预测题:债务违反的情形及后果?
四、债的不履行的后果:债务不履行有四种形态: 给付不能、给付拒绝、不完全给付、给付延迟。 1、给付不能及其后果:
(1)给付不能概念:〔给付不能〕也称履行不能,指债务人由于某种原因,事实上已经不可能履行债务。
(2)给付不能的类型: ? 事实不能和法律不能。 ? 自始不能和嗣后不能。 ? 客观不能与主观不能。 ? 全部不能与部分不能。
? 可归责的给付不能与不可归责的给付不能。 ? 永久不能与一时不能。
(3)给付不能的法律后果:
? 在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致履行不能时,其效力为:
债务人免除履行原债务的义务。
? 债务人应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责任。
? 在和同之债,债权人可因债务人的给付不能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
? 在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致履行不能时,其效力为:
? 债务人免除履行原债务的义务。
债务人因不履行债务的事由而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时,债权人得请求债务人让与该请求权或交付其所受领的赔偿物。
2、给付拒绝及其后果:
(1)给付拒绝的概念:也称拒绝给付,指债务人能够履行而故意不履行。
(2)给付拒绝的法律后果:
对于已届满履行期的给付拒绝,债权人有权要求强制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对于未届满履行期给付拒绝,债权人不必等到履行期届至时再主张债务不履行的责任,债权人可即时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因债务人拒绝履行所造成的损害。
在有担保的债务,当债务人明确拒绝履行时债权人即可请求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拍卖担保物,实现债权。 3、给付延迟的及其后果:
(1)给付延迟的概念:也称履行延迟,指债务人对已届履行期的债务,能给付而未给付的情况。
(2)给付延迟的构成要件: ? 债务履行期已经届满。 ? 给付须可能。
? 须有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
(3)给付延迟的法律后果: ? 在合同之债,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
赔偿不履行原定给付的损失。 ? 接受强制履行。
? 债务人向债权人支付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 ? 对延迟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负责。 4、不完全给付及其法律后果 (1)不完全给付的概念:也称不良给付或瑕疵履行,指债务人虽已为给付,但其给付有瑕疵或者给债权人造成其他损害的情况。
(2)不完全给付的构成要件: ? 须有履行行为。
? 须为债务人的履行不当。 ? 须可归责于债务人。
(3)不完全给付的法律后果:
? 对于在清偿期间内尚可补正的不完全给付,债务人有补正其为完全给付的责任,如补正的给付已过清偿期间,债务人就补正的给付负给付延迟的责任。对于加害给付,债务人除负补正责任外,还须就所发生的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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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负赔偿责任。
? 对于不能补正的不完全给付,债务人应负责损害赔偿责任。
五、受领及受领延迟 1、〔受领〕指债权人接受债务人履行的行为。
债权人的受领只有在债务人依债的内容完全、适当履行时,才具有必要与可能。受领既是债权人的义务,也是债权人的权利。 2、受领迟延
(1)受领迟延的概念:又称债权人延迟,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履行应当且能够受领而不为受领或客观上不能受领。
(2)受领延迟的构成要件:(预测题) ? 债务的履行需要债权人的协助。 ? 债务已届履行期。
? 债务人已经提出履行或已实际履行。 ? 债权人不为或者不能领受。 (3)受领迟延的法律后果:(预测题) ? 主要是减轻或免除债务人的责任。由于债权人受领迟延而致不能履行的,债务人免除履行义务。若债务人因债权人的受领迟延而发生费用增加或受到其他损害的,可以要求债权人予以赔偿。
第三节:债的保全
一、债的保全的概念 1、债的保全的概念
〔债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者请求法院撤消债务人单方实施或与第三人实施的法律行为的法律制度。 2、债的保全制度的意义:
法律设置债的保全制度的宗旨在于从积极的角度为债权的实现提供有效的法律制度。 二、债权人的代位权 1、代位权的概念: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之权利。
? 债权人的代位权具有如下特点:(预测题) (1)代位权是债权人基于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而对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权利,体现了债的效力的扩张,是由法律直接予以规定的权利,不论当事人之间是否有约定。 (2)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3)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权人为保全债权而代债务人行使其权利。
(4)代位权只能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才能有效行
使,而非直接向次债务人行使。 2、代位权的成立要件:(预测题) (1)债务人须对第三人享有权利。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 (3)债务人已陷于迟延。 (4)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3、代位权的行使:行使主体是债权人,以保全债权人的债权必要为其限度。
(预测题;代位权的行使条件?)
4、代位权行使的效力: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效果直接归属债务人。债权人可直接受领次债务人的清偿。 三、债权人的撤消权
1、撤消权的概念: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消的权利。 2、撤消权成立要件: (1)客观要件:
? 须有债务人减少财产的行为。 ? 须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 ? 债务人的行为须为财产为标的。
? 债务人的作为须在债权成立以后所为。 (2)主观要件:债务人主观上有恶意。 3、撤消权行使的方式与效力: 与代位权一样,债权人的撤消权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程序行使。而不得直接向债务人或第三人行使。
? 对于债务人和第三人的效力:债务人的行为一旦被撤消,即自始失去法律效力。
? 对于行使撤消权人的效力:有权请求受益人或受让人向债务人或向自己返还所受利益。涉及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适当分担。
第二十一章:债的担保
第一节:债的担保概述
一、债的担保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债的担保指对于已经成立的债权债务关系所提供的确保债权实现的保障。具有如下特征: 1、债的担保具有从属性。 2、债的担保具有自愿性。
3、债的担保具有明确的目的性。 二、债的担保的形式:
有保证、定金、抵押、质押、留置五种。
第二节:保证
一、保证的概念及特征:
〔保证〕是由第三人向债权人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其负责履行债的全部或一部分的一种担保方式。保证具有如下特征:
1、保证本身是一种合同关系。是第三人与债权人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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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振瀛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