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宣告死亡 1、〔宣告死亡〕: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下落不明的满一定期间的自然人为死亡的制度。 2、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 (1)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2)须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下落不明满4年、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日满2年) (3)须由人民法院宣告 3、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相同法律后果。被宣告死亡时间和自然死亡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之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4、死亡宣告的撤消:
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应撤消对他的死亡宣告。宣告死亡的判决一经撤消发生以下法律后果:
(1)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民事主体资格不消灭,其仍可享有各种人身权利和财产权。
(2)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 (3)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的配偶在其宣告死亡后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消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死亡的,则不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4)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的子女在被宣告死亡期间被他人依法收养的,该收养关系有效,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第四章:法人
第一节:法人概述
一、法人的概念和特征: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特征有: 1、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
2、法人是依法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独立性体现在: (1)组织上的独立性。
(2)财产上的独立性。 (3)责任上的独立性。 二、法人应具备的条件:(预测题:法人的成立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法人的历史沿革和本质 1、法人的历史沿革:
法人制度起源于罗马法,罗马时期形成法人的雏形,欧洲中世纪的教会财产法创设了社团所有权、信托以及基金等制度,确认了中世纪教会社团的主体地位,此可谓法人独立财产制的产生。11世纪出现新的商业经营形式,一些人联合起来组成联合体,后来出现海上合伙,合伙人责任仅限于其最初的投资,此可谓法人有限责任制的产生,到中世纪末期随着罗马法的复兴,注释法学派提出了法人概念。1807年的《法国商法典》中确认了法人制度。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完善了法人制度。我国自成立后,在一些规范性文件中一直使用法人概念,但一直未在法律中明确规定,真正从法律上确认法人制度的是《民法通则》。 2、法人的本质:
(1)拟制说:起源于欧洲中世纪注释发派,后为德国学者萨维尼所倡。
(2)否认说:包括:目的财产说,代表人物为德国的布林兹。受益主体说,代表人物为德国的耶林。管理人主体说,代表人物为德国的赫尔德。
(3)实在说:包括:有机体说,代表人物为德国的基尔克。组织体说,代表人物为米休德等。 实际上法人的存在根源于商品经济,是由一定的生产方式决定的,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出现了人的联合赫财产的联合,这种联合有着不同于个人的完全独立的利益,从而法律须赋予其主体资格。 四、法人的分类: 1、学理上对法人的分类: (1)法人设立所依据的法规
公法人 是指依据公法设立的法人。 私法人 是指依据私法设立的法人。 (2)法人成立的基础 社团法人 是指以社员权为基础的人的集合体,其以有一定的成员为成立条件。
财团法人 是指为一定的目的的财产的集合体,其以捐助的一定财产为基础,以一定的捐助行为 为成立条件。
(3)社团法人成立的目的上分
营利法人 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其设立的目的是为成员谋取经济上的利益
公益法人 是指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的法人。 中间法人 既不以营利为目的,又不以从事工艺失业为目的的法人。
(4) 根据法人的国籍上分
本国法人 是指根据本国法设立的具有本国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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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法人。
外国法人 是指本国法人以外的法人。凡依据我国法在我国境内设立的法人,均为我国的法人。外国法人在我国可设立分支机构。 2、法律上对法人的分类:
(1)企业法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所有制性质分: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私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资等; 企业组织形式分:公司法人和非公司法人)
(2)非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机关法人 是指从事国家管理活动的各类各级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法人 是指从事非营利性的社会各项公益事业的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 是指有自然人或者法人自愿组成的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或者有一定的捐赠财产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
第二节:法人的民事能力
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预测题: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指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相比具有以下重要特征:
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成立,终于消灭。 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法人自然属性的限制。 3、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互相有差异性。 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预测题: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指法人以自己的意思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即法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的资格。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1、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在存续时间上是一致的。
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受其目的和经营范围的限制。
3、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由法人机关或者代表人实现的。
三、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指法人对自己的不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有以下两个最主要特征:
1、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
2、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是对其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的能力。
第三节:法人机关
一、法人机关的含义:(预测题:法人机关的含义和特点?)
〔法人机关〕指根据法律、章程或条例的规定,于法人成立时就产生的不需要特别授权就能够以法人的名义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集体或个人。法人机关的特征有:
1、法人机关是形成、表示和实现法人意志的法人机构。
2、法人的机关是法人的有机组织部分。
3、法人机关是根据法律、章程或条例的规定而设立的。
4、法人机关是法人的领导或代表机关。 5、法人机关是由单个自然人或集体组成的。
二、法人机关的种类:由权利机关、执行机关、监督机关组成。
1、法人权利机关:是法人自身意思的形成机关,是决定法人生产经营或者业务管理的重大事项的机关。 2、法人执行机关:是执行法人权利机关决定的机关。是执行法人意志的机关。
3、法人监督机关:是对法人的执行机关的行为实行监督检查,以保障法人意志得以实现的机关。
三、法人的法定代表人(预测题:法定代表人的概念和特征?)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特征:
1、是由法律或者法人的组织章程规定的。 2、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3、是代表法人进行业务活动的自然人。 四、法人机关与法人的关系 法人机关与法人之间不是两个主体之间的关系,而是具有同一的法律人格。法人机关是法人的组成部分,二者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
第四节:法人的财产与责任
一、法人的财产 〔法人的财产〕指法人独立拥有的财产。法人的财产有以下特征:
1、法人的财产是法人独立享有、自主支配的财产。2、法人的财产是与其他组织、发起人或者投资人、法人的成员的财产完全相分离的财产。 二、法人的责任 〔法人的责任〕是指法人在对其在民事活动中发生的债务负责清偿的民事责任。法人责任有以下特点: 1、法人的责任是法人独立承担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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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人的责任是法人对其自己的债务承担的责任。 3、法人的责任是以法人的独立财产承担的责任。 4、法人的责任不能代替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责任。
第五节:法人的设立
一、法人设立的含义:
〔法人的设立〕是指法人这一组织体的创办或建立。作为组织体的法人,只有建立起组织体,才能取得法人资格。
法人设立不同于法人的成立,设立是成立的准备阶段,是法人成立的必经程序。 二、法人设立的原则:
1、特许设立主义。指法人的设立须经国家立法或国家元首的许可。
2、许可设立主义。指法人的设立须经行政机关的许可。
3、自由设立主义。指对法人设立的国家不作任何干预,一任当事人自由设立。
4、准则设立主义。指法律规定设立法人的条件,而不必经行政机关的许可。
5、强制设立主义。指国家对法人的设立采取强制设立的政策。仅适用于特殊领域的法人,如工会。 三、法人设立的程序 1、法人设立的方式:
(1)命令设立; (2)发起设立; (3)募集设立; (4)捐助设立。 2、法人设立的条件:
(1)有发起任或设立人。 (2)须有法律依据。 3、法人资格的取得:
(1)以命令方式设立的机关法人,不须登记,自设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
(2)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自设立之日起,即取得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3)企业法人均须办理法人登记,自主管机关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第六节:法人的变更和终止
一、法人的变更 1、法人变更的概念:
〔法人变更〕指法人成立后在其存续期间内因各种原因而发生的组织体、组织形式以及其他事项的变动。法人变更主要指企业法人的变更。 2、〔法人组织体的变更〕:包括法人合并和法人分立两种情形。
(1)法人的合并:指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为一个法人。分为:吸收合并与分设合并。
(2)法人的分立:指由一个法人分立为两个以上的
法人。包括: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3、组织形式的变更:指企业法人组织形式的改变 4、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指法人登记中应登记的其他事项的变更。这些变更不影响法人原参与的法律关系的效力。(如名称、代表、场所、住所、注册资本等) 二、法人的终止: 指法人的民事主体资格不再存在,其民事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终止。企业法人因下列原因之一终止: 1、依法被撤消。 2、解散。
3、依法被宣告破产。
4、其他原因(如合并、分立等) 三、法人的清算 〔法人的清算〕指法人终止时由清算组织依职权清理该法人的财产,了结其参与的财产法律关系。
〔清算组织〕 是依法成立的对终止的法人进行清算的组织或个人又称清算人。
清算组织进行清算活动包括: 1、了结现存的业务。
2、收取债权和清偿债务。
3、将清偿债务后剩余的财产移交给享有权利的人。 企业法人因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其他原因而进行清算时,该企业法人民事主体资格消灭,但可以进行清算范围内的活动。
第五章:非法人组织
第一节:非法人组织概述
一、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和特征 〔非法人组织〕,也就是法律中所说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中的其他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社会组织。非法人组织具有以下特征:
1、非法人组织为社会组织。 2、非法人组织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3、非法人组织不具备法人的条件 二、非法人组织的主体地位 非法人组织具有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也具有民事诉讼能力,是既不同于自然人也不同于法人的另一类民事主体,非法人组织只具有相对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其在财产和责任上不具有完全的独立性。 三、非法人组织的种类:
1、营利性非法人组织和非营利性非法人组织。(成立的目的)
2、需登记的非法人组织和不需登记的非法人组织。(其成立是否需要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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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合伙
一、合伙的概念和特征 〔合伙〕是指由两个以上的人为了共同的经济目的,按照共同协议组成的联合体。其特征是: 1、合伙是按照共同协议组成的联合体。 2、合伙是独立从事经营活动的联合体。 3、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
4、合伙是合伙人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人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组织。 二、合伙的分类 1、普通合伙与有限责任合伙。(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责任的范围)
2、个人合伙与单位合伙。(合伙人的自然属性) 3、合伙企业与其他合伙。(合伙的目的和组织形式) 三、合伙的内部关系(预测题:论合伙的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 1、合伙人有出资的义务和管理使用合伙财产的权利。 2、合伙人有合伙事务的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 3、合伙收益的分配权和分担合伙亏损的义务。 四、合伙与第三人的关系
1合伙人以合伙名义进行的活动对外代表合伙。 2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 五、入伙与退伙 1、入伙:指在合伙存续期间有第三人加入合伙成为合伙人。
2、退伙:指在合伙存续期间,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脱离合伙关系而不再为合伙人。分任意退伙和法定退伙两种情形。
(1)任意退伙:又称声明退伙,是基于合伙人自己的意思而决定的退伙。
(2)法定退伙:又称非任意退伙,指根据法律直接规定的条件而非基于合伙人的意思而发生的退伙。 预测题:各自的情形区别? 六、合伙的解散与清算 〔合伙的解散〕又称合伙的终止,指合伙终结,合伙人之间结束合伙关系。合伙人解散的原因有:
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意继续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解散。 4、合伙人仅余一人。
5、合伙协议约定的目的实现或无法实现。 6、合伙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7、法律、法规规定的合伙解散的其他原因。 合伙结算时应进行清算并公告债权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清算期间执行以下事务:
1、清算合伙财产,必要时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
产清单。
2、处理与清算合伙未了结的事务。 3、清缴所欠税款。 4、清理债权、债务。
5、处理合伙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6、代表合伙人参与民事诉讼。
第三节:其他非法人组织
一、法人分支机构:指由法人为实现其职能而设立的一种可以自己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但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独立机构。法人分支机构的特点有:
1、法人分支机构是由法人为实现其职能而设立的机构,从属于法人。 2、法人的分支机构是相对独立的机构。 3、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由自然人一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 2、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并须经核准登记。 3、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4、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 1、个体工商户:公民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个体工商户是以户为经营单位的。 (2)个体工商户须依法核准登记。 (3)个体工商户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工商业经营。
(4)个体工商户以户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 (5)个体工商户的户主对个体工商户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2、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农村承包经营户是以户为单位的农村集体经济的一个经营层次。
(2)农村承包经营户依照承包合同从事商品经营。 (3)农村承包经营户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 (4)农村承包经营户的经营者对承包经营期间的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
非法人组织包括:合伙、法人的分支机构、个人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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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六章: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概述
一、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之一,指的是作为法律关系内容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也就是民事权利的客体,又称为民事权利的标的。民事法律关系客体具有以下特征: 1、有意性:指能满足人们的利益需要。 2、客观性:指不依主体的意识而转移。 3、法定性:指由法律所规定。 二、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1、物,其中包括金钱和有价证券。 2、其他财产。指物以外的财产。
3、行为。指人的工作和服务。 4、知识产品。
5、人身利益。指人格和身份所体现的非物质利益。 6、其他。指能够满足人们物质和精神利益需要的其他财富。
第二节:物
一、物的概念和特征:(预测题)
〔物〕是民事主体能够实际控制或支配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物质资料。其法律特征有:
1、须存在于人身之外。 2、须能够为人力所实际控制或支配。 3、须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生活需要。 4、须为独成一体的有体物。 二、物的分类: 1、是否有可移动性 动产 是指可以一般方法移动且移动后不会改变或不会损害其价值的物。
不动产 是指不能以一般方法移动或移动后会改变或损害其价值的物。
2、是否具有自由流通性 流通物 是指允许在民事主体之间自由流通的物。 限制流通物 是指法律对其流通予以一定的限制,仅可在特定主体之间或特定范围内流通的物。 禁止流通物 是指法律禁止其流通,不能成为交易标的物的物。
3、相互间的关系 主物 是指同一人所有的需共同使用才能更好发挥作用的两物中起主要作用的物。
从物 是指辅助主物发挥效用的物。 4、两物间的关系 原物 为产生孳息的物。
孳息 则是由原物产生的收益。
5、使用后形态的变化性 消耗物 又称消费物,是指经一次性使用就会归于消灭或改变形态和性质的物
非消耗物 是指可长期多次使用而不会改变形态和性质的物。 6、是否可分割 可分物 是指经分割后并不会改变其性质或影响其效益的物。
不可分物 是指经分割会改变其性质和影响其用途的物。
7、交易中确定方式(预测题:划分特定物和种类物的意义?)
特定物 指以单独的特征具体确定的物。
种类物 是指仅以品种、规格、型号或度量衡加以确定的物。
8、可否由其他物代替 代替物 是指得以同一种类、品质及数量的物代替的物。
不代替物 是指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
从物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与主物同属一人所有 2、须独立成为一物
3、须与主物共同使用才能更好地发挥物的作用。 三、物在民法上的意义: 1、物是民事法律关系中最普通的客体。 2、物可决定法律关系的性质。 3、物会影响案件的管辖。
第三节:有价证券
一、货币:
有时称金钱,是指充当一般等价物的一种特殊的物。 二、有价证券: 1、有价证券的概念和特征:有价证券是设定并证明持券人有取得一定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代表一定的财产权利,具有经济价值,也是一种特殊的物。有价证券的特殊性表现为以下特征:
(1)有价证券与证券上所记载的权利不可分离。 (2)有价证券的持有人只能向特定的义务人主张权利。 (3)有价证券的支付义务人有单方的见券即付的履行义务。
2、有价证券的种类: 从有价证券所代表的权利性质上分类:
(1)代表一定货币的有价证券(本票、汇票、支票)(2)代表一定商品的有价证券(仓单、提单)
(3)代表一定股份的有价证券(股票) (4)代表一定债券的有价证券(债券) 从有价证券所代表的权利的转移方式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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