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司法警察工作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自设立以来,一直在保证审判活动顺利进行,维护司法权威和尊严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尤其是自《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各级人民法院为开创司法警察工作新局面进行了大胆探索,取得了很大成绩。进入20xx年,最高法院就全国法警工作又专门下发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内务条令》、《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行为规范(试行)》两个文件,对于加强司法警察队伍建设无疑具有重大意义。然而,作为我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的司法警察,在自身建设中仍存在诸多问题,从而限制了这支队伍的发展。
一、司法警察在审判工作中的地位和职能
司法警察院不可缺少的一支强制力量,司法警察工作既是审判、执行工作秩序正常进行的保障,也是审判结果得以实现的最终保障。人民法院没有法官、执行员就不能开展审判和执行工作,而人民法院没有司法警察,既不能顺利开展审判和执行工作,也不能保证审判结果得到实现。法官、执行员和法警对于人民法院来讲同等重要,缺一不可。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了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具有警卫法庭,维护审判秩序,送达法律文书,执行传唤、拘传、拘留及执行死刑等工作职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条规定了
执行人员执行公务,必要时应由司法警察参加。在当前人民法院实行立案、审判、执行、监督全面分开的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仍然将司法警察的职责贯穿于从立案到执行的全过程,可见司法警察在案件审理和执行中具有的重要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十三条规定:“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采取强制措施,由司法警察执行。”在当事人不自觉遵守审判秩序,甚至对人民法院的处罚裁决也置之不理时,最终解决问题还是要靠司法警察的民事强制行为;河南省高级法院(20xx)第九次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关于司法警察执行民事强制措施的实施意见》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规定的民事强制措施,由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行”,该条款进一步明确了司法警察执行民事强制措施的职责。在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和妨碍执行的人,执行人员可以对其进行民事处罚,然而,在当事人对民事处罚也置若罔闻时,最终解决问题的还是要靠司法警察的民事强制行为。 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手段的规范体系,它不同于其它社会规范,具有国家强制性。对于不遵守法律的行为,将导至国家的干预,强迫其遵守。司法警察依照法律实施的民事强制行为是法的国家强制性在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的体现。司法警察的这一工作职能无论是法官还是执行人员都是不能替代的。从更高层次来看,司法警察是国家保证法律得到实施的一支不可缺少的强制力量。
司法警察的工作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司法警察既要熟
悉相关的法律知识,坚持严格依法办事,又要懂得强制技巧,适时实施民事强制行为。同时,还要善于做好被强制对象的思想工作,配合民事强制工作的实施,只有这样才能在执行公务过程中不出偏差,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但是,司法警察的国家强制性是不能离开审判、执行工作独立展示出来的,司法警察必须在为审判、执行工作服务过程中,通过依照法律履行其自身的职责,才能发挥出来“两个保障”作用。
二、司法警察工作面临的问题和存在的误区 目前司法警察队伍状况与其担负的职责和作用相比较还有一定差距,在队伍建设、人员素质和警务装备的配备等方面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 影响和制约着司法警察作用的有效发挥。
一是警力不足一直是困扰基层法院法警队伍建设的主要问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基层法警大队人员编制的规定和要求,基层法院司法警察大队应保持本单位编制人数的12%。然而,一些法警大队虽经多年建设, 人员编制仍没有达到标准;有的法警虽已编队管理,但长期做一些超出法警职能范围内的工作;由于法警队伍进出口不畅,法警老龄化现象严重,无法适应新时期的法警工作,少数法院法警队甚至连一名女警都没有。这些现象造成法警队本身警力不足,难以统一指挥和调动,难以形成整体战斗力。
二是法警队伍思想不稳定。人民法院以审判工作为核心, 法警工作服从和服务于审判工作这个核心。在基层法院
中,有的法警片面认为自己所从事的工作低人一等, 受人指派, 没有出息,因而工作不安心, 思想不稳定;有的认为自己所做的是打杂工、拉公差等事务性工作, 有苦劳没功劳, 因而想方设法想调离法警队伍。另外,法官法实施后, 进入法官行列的门槛提高, 一些法警想参加全国司法统一考试,但认为自己干法警工作业务接触面窄, 学习机会少, 学习时间不够用, 在学习和应试上力不从心, 因而顾虑多,情绪大。在法院内部法官地位高,法警地位低;法官素质高,法警素质低,几乎成了人们的共识,导致法警队伍思想不稳定 的状况, 造成法警队伍难以管理。
三是警务装备比较落后。根据《中华人共和国警察法》和最高法院法发(20xx)8号文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用装备标准》规定,对基层法院法警大队武器、器械、交通工具、通讯器材都有相应的配置标准,但目前基层法警大队警务装备符合这一标准的并不多,有些基层法院警务装备管理未按规定执行,一些法警大队必须的警务装备也不全。给这些法警队应对和处置突发情况带来困难,影响、制约法警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是法警人员素质不高。新的审判工作形势要求, 司法警察不但应具有较好的政治素质和法律知识, 同时还应具备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的专业技能。当前, 由于法警工作任务繁重、经费紧张等原因, 基层法院司法警察的训练很难做到经常化、正规化。一些法警大队常年不训练, 只是在上级检查、考核时才临时集中训练几天应付了事;一些法警
队没有训练场地和设施,组织训练无处可训;有的新上岗法警对业务不熟悉,未经专门培训便上岗执勤执法, 难免在工作中不出现问题问题。
三、加强司法警察工作的建议和对策
法警队伍存在的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要搞好法警工作,充分发挥其保障效能,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抓起: 一是加强领导,建立健全法警组织机构。司法警察是隶属于法院直接领导的一支武装力量,是法院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法院配备一定比例的司法警察,是由法院及法院司法警察的工作性质和特点决定的。各级法院无论是在政治建设、业务建设,还是在组织建设上都要给予法警工作高度重视。首先, 要选配好强有力的法警领导班子。火车跑得快,全靠车头带,法警领导班子的选配对警队建设至关重要。基层法院应挑选政治素质好, 业务素质强, 作风过硬, 具有一定的组织指挥和管理能力的干警挑法警队的大梁, 同时应按规定配备政治干部, 建立一个好的法警领导班子,组建坚强有力的领导集体。其次, 落实编制,用足用好警力。法警是一支特殊的战斗集体, 工作的性质和特点要求实行编队管理, 这是不同于法院其他队伍建设的一个显著特点。在目前法警工作任务繁重而警力又相对不足的情况下, 各级法院应当严格按照比例确定法警人数,既不能让非法警人员占用法警编制,也不能让受衔法警从事超出法警职能范围内的工作,造成警力不足,战斗力削弱。同时,基层法警队应认真落实司法警察的编队管理, 对所有法警都归口编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