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推进公司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提升教育培训工作质量和水平,培养造就高素质人才队伍,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员工教育培训工作,创新员工教育培训机制,优化员工专业技术、职业技能与学历结构,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人才保障,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2 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员工教育培训管理工作。 3 规范性引用文件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3.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 3.4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3.5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中发〔2015〕29号) 4 术语和定义
员工教育培训是建设高素质人才队伍的先导性、系统性、基础性、战略性工程,在公司改革发展过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它分为培训与学历教育。培训是指公司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干部职工进行岗位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的业务技能;学历教育指在岗员工参加的、与岗位业务对口的、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学历教育,包括脱产学习和业余学习。 5 职责
5.1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负责审定公司教育培训发展规划、计划和相关制度;负责审定公司年度教育培训计划和经费预算。
5.2 公司分管领导:负责公司年度教育培训计划和经费预算的审核;负责对内部、外部师资来源的确定、审批。
5.3人力资源部:履行公司教育培训工作的整体规划、宏观指导、协调服务、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等职能。
5.4公司总部培训中心: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口业务的培训工作。
5.5各部门:贯彻执行教育培训工作方针政策,落实国家局、省局和公司各项教育培训任务,把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本部门整体工作规划,并负责本部门教育培训工作的部署、组织、管理与具体实施。 5.6 公司财务管理部和各部门:负责教育经费报销程序把关,严格按照《员工教育培训管理办法》和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6 管理内容和方法 6.1 形式与内容
6.1.1从培训形式上,培训主要包括内部培训、外部培训、自我培训、脱产培训。
6.1.1.1 内部培训。主要指以公司内部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领导干部、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为培训师资,采取短期培训班、培训会等形式开展的培训。
6.1.1.2外部培训。主要指采取邀请国内知名院校、社会优秀培训机构和地方职能部门有一定建树的专
家学者或管理人员举办专题讲座、培训,或参加上级部门与系统内其他组织举办的讲座、培训。 6.1.1.3自我培训。主要指通过定期举办员工岗位技能比武、业务知识专项竞赛等活动,引导员工开展持续学习。
6.1.1.4脱产培训。主要指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统一组织或上级部门指派员工到相关单位或院校进行脱产培训。
6.1.2从培训内容上,培训包括新员工岗前培训、一般技能培训、专业技能培训、转岗培训: 6.1.2.1新员工岗前培训。指对新进入公司的员工进行的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分两大类:一是公司层面培训,包括公司概况、公司文化、公司优良传统、规章制度、员工守则等,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组织实施;二是部门层面培训,包括内部规章纪律、各部门职责、安全规范、岗位技能、业务模块、流程程序等,由各部门人事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6.1.2.2一般技能培训。指适用于全体员工的通用技能知识培训,包括政治理论、公文处理、商务礼仪、沟通技巧等内容的培训。
6.1.2.3专业技能培训。主要指开展提高员工专业岗位履职能力的培训,包括业务知识、专业技能、操作流程、能力培训等内容。
6.1.2.4转岗培训。主要指员工因实际需要变动工作岗位后,须按照新岗位要求,进行新知识、新技能的系统培训。
6.1.3 学历教育。指在岗员工参加的、与岗位业务对口的、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学历教育,包括脱产学习和业余学习。
6.1.3.1 脱产学习指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员工脱离现岗位,到相关院校完成学业,并取得相应学历、学位。
6.1.3.2 业余学习指员工在不影响本岗位工作的前提下,用业余时间完成学业(包括函授、夜大、电大、远程教育、自学考试等),并取得相应学历、学位。 6.2 培训管理 6.2.1 培训计划。
6.2.1.1 员工下一年的年度培训计划于当年12月底完成,各部门的年度培训计划需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6.2.1.2职业技能鉴定培训、通用知识培训的年度计划由人力资源部制定并组织实施;员工的岗位技能、业务知识的培训年度计划由对口业务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
6.2.1.3 人力资源部根据各部门(部门)的年度培训计划和培训需求,结合公司的发展思路和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员工岗位履职能力的现状,统一编制公司年度培训计划,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后组织实施。
6.2.1.4各部门的培训工作总结须于当年12月20日前上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并作为下一年度培训计划制定和培训经费下达的重要依据。
6.2.2 根据教育培训工作实施要求,每年应完成以下培训任务。
6.2.2.1员工参加教育培训学时要求。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应当每5年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以及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累计3个月或者550学时以上的培训。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1年内完成培训;具有高级职称或者技师以上资格证书的高技术(技能)人员,每年参加教育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12天或者90学时;其他员工参加教育培训的时间,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确定,每年累计一般不少于5天或者40学时。 6.2.4 计划外培训组织实施。
6.2.4.1公司教育培训工作实行在公司党委领导下,由人力资源部主管,各部门(部门)分工负责,公司及各部门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和工作职责分级管理的体制。
6.2.4.2 总部各部门组织的内部临时性培训,需事先提报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后,填写临时培训申请表报人力资源部备案,由各职能部门组织实施。
6.2.4.3总部各部门、各部门员工原则上不得参加除政府和事业单位以外社会团体组织的各类培训,若因工作需要必须参加社会团体组织的培训,须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或部门办公会研究决定,并填报收文审批单。
6.2.5 培训经费管理。
6.2.5.1 培训费严格按标准执行。培训经费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需列入各级预算,按照各单位工资总额的2.5%足额提取。培训费用必须实行专款专用。各单位按预算管理规定拟定本单位培训经费预算,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批准后执行。
a)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b)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c)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d)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e)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f)交通费是指用于培训所需的人员接送以及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g)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设备租赁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等与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 6.2.5.2各部门(部门)举办的培训支付培训费时,必须履行公司内部资金支付审批手续方可支付。提供的资料应包括培训通知、教育培训经费审批表、培训评价目标确认表、培训总结、培训承办单位出具的发票、消费明细、实际参训人员及组织培训工作人员的报到册和签到表等,支付讲课费时,除提供合规发票及讲课费签收单外,还需提供授课老师的身份证和职称证复印件等。
6.2.5.3各部门(部门)员工外出参加的培训,报销培训费时,必须提供培训通知,收文审批单、学员培训情况反馈表、培训承办单位出具的发票等。若是取证培训,员工必须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给予报销培训经费;未取得培训合格证者,培训经费由本人自行承担。(对于在培训当年内由于组织方的原因未能及时取证,可在当年报销培训费,待次年取证后,补齐相关报账资料;对于未能取证者,次年必须退回本人所报销的培训费)。 6.2.6 员工培训期间待遇管理。
6.2.6.1 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被选派到培训机构全脱产培训的员工,须与公司签订培训协议,培训期间享受全额的岗位工资、津贴补贴和绩效工资。
6.2.6.2 不能胜任原岗位而参加转岗培训的,培训期间执行原岗位的岗位工资、津贴补贴和70%绩效工资;培训完成后按所在岗位执行相应待遇。
6.2.6.3 不符合上述两项条件的,自行参加各种培训的,培训期间各项工资待遇视同事假处理。 6.2.6.4 经公司党委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另行讨论决定的除外。
6.2.6.5为适应公司改革发展要求,加强职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拓宽技能型人才晋升通道,充分调动公司职业技能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员工参加公司统一组织的各类职业技能鉴定,三至五级鉴定,每个工种同一个等级参加两次以内(含两次、含补考),给予报销费用;二级鉴定,每个工种参加三次以内(含三次、含补考),给予报销费用;一级鉴定,每个工种参加五次以内(含五次、含补考),给予报销费用。 6.3 学历教育管理
6.3.1 员工参加学历教育条件。
6.3.1.1 满足报考院校及有关部门规定的具体条件。
6.3.1.2 报考学历教育,必须按学历层级逐级报考,所报专业必须是员工所在岗位业务对口专业。
6.3.1.3 报考学历教育的,必须在公司工作满两年及以上。 6.3.2 员工参加学历教育的审批程序。
6.3.2.1 申请。员工在岗参加学历教育,须由本人写出申请,并提供真实有效的相关证件复印件,交人事管理部门。
6.3.2.2 资格审查。人事管理部门要对照参加在职学历教育的条件,认真进行资格审查,并提出是否符合条件的资格审查意见。
6.3.2.3 审批。员工就读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需经公司主要领导审批。就读其余学历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审批:
a)公司总部员工,经其所在部门负责人同意后,交人力资源部审核,并报公司分管人事工作的领导审批。
b)各部门副主管以下员工,由所在部门分管人事工作的领导审批;各部门正、副主管干部,需向公司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请,并由人力资源部审核,报公司分管人事工作领导审批。
6.3.3 学历教育费用管理。个人参加社会化培训和学历学位教育,费用一律由本人承担,不得由单位经费报销。但为鼓励公司广大员工的学习积极性,对自愿参加学历教育并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员工,经人事部门审验合格后,按参加学历教育级别给予一定额度的奖励:取得大专毕业证书的,奖励3000元;取得本科毕业证书的,奖励5000元;取得硕士学位证书的,奖励15000元;取得博士学位证书的,奖励20000元。所有在岗员工一律只得享受一次学历(学位)教育培训奖励(含本办法下发前已报销过学历教育培训费用的)。公司领导经省局(公司)批准派遣学习的,按省(局)公司规定执行。 6.3.4 学历教育期间待遇管理。经公司同意,脱产参加学历教育的,执行岗位工资和津贴补贴,不执行绩效工资。员工参加业余学习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各项工资待遇不变。 6.3.5 参加公司支付费用的学历教育,应签订服务期限协议。
6.3.5.1 服务期限标准。参加大专、本科学历学习的,毕业后为公司服务年限不得低于三年;参加研究生学历学习的,毕业后为公司服务年限不得低于五年。
6.3.5.2 在服务期限前离职的员工,按照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公司提供的费用总额减去毕业后实际已履行服务期所应分担的费用。 6.4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归口管理并负责解释。
6.5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有办法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7 支持文件
7.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7.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7.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 7.4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7.5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中发〔2015〕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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