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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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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

推进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以及中国地震局《关于推进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意见》、省政府《印发关于全面加强预防和处置地震灾害能力建设十项重大措施的通知》和《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意见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文件精神,现就以防震减灾为重点推进我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树立以人为本、统筹协调、和谐发展的理念,始终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坚持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坚持防灾减灾与经济建设一起抓,切实加强防灾减灾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通过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全社会综合防御自然灾害及突发事件的能力,为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丽江提供更好的安全保障服务。

二、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总体目标

按照《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场址及配套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21734-2008)确定的标准,根据《2004-2024年丽江城市总体规划》及修编,坚持“因地制宜、统一规划、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方针,逐步配套完善相关应急避难功能设施,切实推进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力争通过5—10年的努力,使我市中心城区常住人口人均避难场所面积达到1.5平方米,全市以中心城区为重点的城镇应急疏散和避险能力得到较大提升,防灾减灾应急体系建设得到显著加强,城镇防灾减灾综合能力得到明显提高。

三、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原则

(一)统一领导。各级政府要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和年度规划,把应急避难场所纳入城镇发展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规划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牵头,市直有关部门通力合作,各县(区)人民政府具体实施。

(二)合理布局。应急避难场所规划要结合当地实际,布局应突出地震灾害的预防,根据人口规模、建筑密度等因素,合理确定用地面积、人均用地面积、服务半径等标准,充分考虑场所规模、周边环境和旅游城市的特点,做到既方便居民、游客快捷疏散,又易于组织抢险救灾、安置灾民,保障灾民基本生活。应急避难场所要尽可能规划在居住区、办公区、商业区等人群集中的区域周围,同时又要尽量远离高大建筑物、高压线路、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存放处以及地

下断层、易发生洪水、滑坡、塌方等的区域,场所内应保证一定面积的平坦用地,以便于搭建临时性简易建筑等设施。连接应急避难场所的疏散通道需设置2条以上,宽度符合消防要求,保证快速通畅。属于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场所等要从严掌握相关标准,防止破坏。

(三)平灾结合。将现有或待建的具备一定规模的广场、绿地、公园、体育场馆等规划为集应急避难、娱乐休闲等多种功能为一体的综合场所。平时作为居民休闲、娱乐、健身等场所,遭遇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事件时作为避难、避险场所使用,实现综合利用。

(四)多灾共用。应急避难场所要重点突出遭遇地震灾害后的避难、避险功能,同时兼顾其他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事件,实现多灾种共同使用。应急避难场所配备的救灾设备、设施,要充分考虑多灾共用的特殊需要。

四、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任务

(一)实行分类建设。应急避难场所按场地面积、相应条件与设施功能分为Ⅰ类、Ⅱ类、Ⅲ类。Ⅰ类应急避难场所适合作为灾后进行紧急救助、重建家园和复兴城市等各种减轻灾害活动的场所;Ⅱ类应急避难场所适合作为灾后收容附近地区居民,使其免受灾害、伤害,在相当时期内供避难居民生活的场所;Ⅲ类应急避难场所(临时避难场所)适合作为灾后附近居民的紧急避难场所和到Ⅰ类、Ⅱ类避难场所避难的中转地点。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要按照规划分级,突出重点、分类实施。

(二)突出设施配套。应急避难场所附近,应设置明显的标识标牌,为居民提示应急避难场所的方位及距离。应急避难场所内应配备应急供水设施(水管、贮水池、自备水井等)、应急供电设施、应急通信设施、应急物资(食品、救灾用品、油料等类)供应处、应急卫生防疫站、应急厕所、应急篷宿区、应急指挥(调度)部、应急广播站、保卫处、消防处等,有条件的场所要考虑建设应急直升机停机坪。

(三)明确责任划分。针对辖区已建成区域,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规划逐一确定应急避难场所,设置明显的标识标牌,并结合实际,采取灵活多样的模式,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加快场地改造和应急设施配套工作。针对辖区未来发展区域,建设规划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新建片区的应急避难场所规划,严把项目审批关,业主单位要结合项目实施同步完成应急避难场所相关功能建设和设施配套。市、县(区)两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验收。

(四)分期逐步完成。市中心城区(含玉龙县)实行市级统一规划,结合创园达标工作,由属地分级负责,分步推进实施,2011年5月31日前首先完成应急避难场所分布规划图编制和指向标识标牌设置工作。永胜、华坪、宁蒗三县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地编制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规划,完成县城所在地至少1个以上Ⅰ类应急避难场所标识标牌设置工作,并有计划、有步骤地逐年分别建设完善配套功能设施。各县(区)人民政府在“十二五”内,实现辖区所有乡(镇、街道办事处)至少建成1个以上Ⅰ类或者Ⅱ类应急避难场所,并具备

应急抢险、指挥调度的各项功能设施、设备。具体任务详见《丽江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任务分解表》(附件)。

五、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要求

在市、县(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县(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制定相应的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和应急预案,编制应急避难工作程序、场地内功能设置以及应急宣传手册,组织应急避难场所应急演练,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在发生地震等自然灾害和公共突发事件时,成立应急避难场所指挥机构,按照应急预案组织群众避险避难,实施灾后紧急救助、重建家园和复兴城市等相关救灾工作。为加强管理,充分发挥应急避难场所的功能,市、县(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要协调有关部门逐步建立市、县(区)两级应急避难场所数据库。

六、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组织领导。推进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是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举措,是提高城镇综合防灾能力的重要措施之一,也是完善城市公共服务职能、构建平安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我市处于川滇交界地震危险区和高烈度区,长期以来一直被国务院和省政府列为地震重点监视危险防御区,震情形势严峻而复杂,同时,我市也是全省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地区之一,防灾减灾的任务十分艰巨。各地、各部门要牢固树立“减灾也是生产力、减灾就是增效、防灾就是维稳”的发展理念,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

关于推进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实施意见

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实施意见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以及中国地震局《关于推进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意见》、省政府《印发关于全面加强预防和处置地震灾害能力建设十项重大措施的通知》和《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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