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监管企业(单位)
重大事项报告程序实施细则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布部门】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天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事项
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监管企业(单位)重大事项报告程序实施
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报告行为,明确报告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市国资委直接监管企业(单位)重大事项的报告程序适用本规定。 1 / 4
第三条 《办法》中所列六类重大报告事项,原则上要以监管企业(单位)名义并以正
式文件(一式两份)的形式报市国资委,由国资委办公室统一收文并进行登记、提出拟办意见。
第四条 国资委各有关职能处室不能直接接收直接监管企业(单位)及其所属子企业的报告文件。职能处室对直接接到监管企业(单位)的报件要及时交由办公室登记,按照有关程序批办;对直接接到监管企业(单位)所属子企业的报件要及时退回,并告之退回理由和办理程序。
第五条 直接监管企业(单位)所报告的重大事项要按照程序一事一报。涉及审批、审核、核准的事项要以“请示”件的形式上报;涉及备案的事项要以“报告”件的形式上报。
第六条 国资委对审批、审核、核准的重大报告事项要一事一批。坚持分级管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涉及审批的重大事项原则上由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和主任审批,特别重大的审批事项提交国资委主任办公会审定;涉及审核、核准的重大事项原则上由分管主任审批,其中对影响大的重大审核、核准事项由分管主任提出审签意见后,报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审批。职能处室根据办公会和分管主任的签批意见草拟批复文件,履行机关内部审批程序后,交由办公室规范、成文并以国资委文件的形式给予回复。同时,对重大报告事项要在机关内部及时沟通,并对办复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内部通报。
第七条 国资委内部对重大报告事项的承办分工为:规划发展处负责发展规划、重大投 2 / 4
资事项的承办;产权处负责重大产(股)权变动、重大资产处置、资产评估和转让核心
技术事项的承办;改革改组处负责资产重组事项的承办;经营预算处负责重大融资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含企业年度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对外担保、变更主营业务(含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各种资质的转移)事项的承办;研究室负责《董事会报告》、著名品牌事项的承办;统计评价处负责财务决算和审计事项的承办;业绩考核处负责工资分配实行“两低于”、实行自主确定工资总额单位资格和条件事项的承办。
第二章 企业发展战略规划
第八条 直接监管企业(单位)发展战略规划的编制在符合《办法》第四、五、六条要求的前提下,报市国资委进行核准,直接监管企业(单位)重要子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报国资委备案。市国资委对直接监管企业(单位)所报送发展战略规划的核准,自接到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行文回复。
第九条 直接监管企业(单位)及其重要子企业向市国资委报送的发展战略规划要包括下列文件:
1、发展战略规划的正本及编制说明; 2、决定和审查发展战略规划的程序性文件; 3、相关的咨询评估、专家论证的结论; 4、其他相关文件或资料。
第三章 重大产(股)权变动、重大资产处置、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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