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南海水产研究所 基本建设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南水研[2003]0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所的基本建设计划管理工作,强化项目建设各环节的管理,保证基本建设计划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及《农业部基本建设计划管理办法》(农计发[2002]17号)、《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基本建设计划管理办法(试行)》[(2001)水科(财条)字第177号],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应于预算内非经营性基本建设基金投资、专项资金投资项目和我所自有资金投资计划进行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及相应工作。
第二章 项目前期工作管理
第三条 所属各部门应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预算编制工作,制定基本建设预算建议,报所基建条件部门后,统一制订我所的基本建设规划,按管理程序报上级审定后实施。
根据实际操作情况,我所的基本建设规划可进行修正和完善。
第四条 建设项目的决策和实施必须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各项建设项目应经过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组织实施、竣工验收、总结评价等阶段;小型或限额以下项目根据实际需要,经所同意后,可适当合并和简化建设程序。
各部门在每年10月底以前,将下年度基本建设项目申报表报所基建条件部门,申报大的项目原则上要从“十五”规划中产生。经所讨论决定后,通知各部门做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五条
项目建议书(或立项报告)先由项目建设部门编写,重
点项目如有必要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设计单位编写。项目建议书一般包含以下内容:
1、建设项目提出的必要性和依据;
2、建设内容、拟建规模和建设地点的总体轮廓设想; 3、资源情况、建设条件的可行性、协作关系的初步分析; 4、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设想; 5、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估算。
第六条 项目建议书经审批同意后,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按要求的内容及深度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般应包含以下内容:
1、项目总论;
2、项目提出的背景和依据;
3、市场供求分析和行业发展前景分析; 4、项目地点选择和资源条件分析;
5、技术工艺、主要设备、建议标准; 6、项目建设方案及内容; 7、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方式; 8、项目实施计划和进度; 9、组织机构与项目定员; 10、环境保护与劳动安全; 11、效益评价; 12、结论与建议。
第七条 对不需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工程项目(在项目建议书的批文中明确),项目建议书批准后,要进行项目的方案设计并建造评选。方案评选由所或委托有咨询资质但本身不参与竞标的咨询单位组织进行。
第八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方案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由所基建条件部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
报送的初步设计文件必须达到规定的深度,并附上审批所必需的全部相关资料。初步设计文件应列出设计概算和项目总概算,不得漏项。对于深度不够或相关资料不全的初步设计,原则上不予上报。
第九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超过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总投资10%(含10%)以上,或初步设计概算的总投资超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10%(含10%)以上的,要按照审批权限重新向原审批机关报批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施工图预算超过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投资5%以上的,须重新向原审批机关报批初步设计文件。
第三章
第十条 严格执行项目工程招投标的管理规定和《南海水产研究所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加强对项目工程招投标的管理工作。
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应按要求编制招标文件和工程标底。根据新的招标方法,合理划分标段、合理确定工期,合理标价定标,不得任意分割标段和不合理压价。招标文件由所基建条件部门牵头编制,工程标底委托有相应资格的咨询机构编制。
对于重点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设计概算在5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由所拟定招标方案,并按要求报院及农业部有关部门批准后进行招标。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对招标过程的监督。严禁任何部门和个人以任何名义干预所里进行正当的招标活动,严禁中标单位层层转包或违法肢解分包工程。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设备采购单台(套、件)价值1万元以上的设备,或采购合同价值5万元以上的,由所基建条件部门组织招标采购。设备采购招标遵循一般工程招标的程序。
由院或农业部批准投资50万元以上专项购置项目,小汽车、电梯、计算机、锅炉和复印机等经常性商品由院或农业部实行联合集中采购,资金由财政直接拨付。
未纳入联合集中采购目录和国管局、农业部统一采购目录的其他政府采购品目,在院或农业部批准下达经费后,由所基建条件部门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组
项目招投标和工程管理
织采购。各部门违反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擅自进行采购的,不予办理报销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基建项目应当在项目纳入农业部年度投资计划并下达第一次项目投资计划后的6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向上级报告情况,并申请延期开工。
第十三条 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前,所基建条件部门会同项目建设部门做好开工前准备工作,同时组织好图纸会签、技术交底的工作,力求在施工前解决图纸未表达或表达不明确的问题,避免和减少施工过程中的洽商,设计变更。
施工合同中应具体明确施工质量等级;原则上不提倡用奖励方式促使竣工日期提前;对于竣工结算条款,应具体规定结算方式、可调整的结算内容和依据,规定材料价差处理办法,并兼顾院、农业部年度投资计划下达的情况,避免因竣工结算延期而出现承包方索赔欠利息的情况。
对于重点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设计概算在5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施工合同签订前要报院、农业部有关部门审查批准。施工内容主要包括:
1、 工程承包价格,承包方式及范围;
2、 工程施工质量等级承包期限及工程付款计划; 3、 结算处理方式及费用调整范围。
第十四条 工程在招标结束确定施工单位后,应根据农业部《关
于加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切实做好项目的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第十五条 工程投资在5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项目在施工阶段,原则上都要以招标方式确定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施工
监理,并在施工合同中注明受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及工程总监理师的姓名。 第十六条 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所基建条件部门有关人员一定要深入现场,加强施工管理。要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标准、规范进行施工,督促施工企业在工程施工中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和现场工程质量自检体系,对工程的重要结构部位和隐蔽工程要有质量预检和复检制度。要鼓励施工单位推广使用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的先进技术和施工手段。要严格设备材料质量检查制度,严禁使用不合格或不符合设计、施工规定的材料和设备。落实监督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施工各环节的质量监控,确保工程质量万无一失。
第十七条 建立严格、严密的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对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或浪费损失。设立基本建设资金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四章 管理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所基建条件部门为我所基本建设计划、管理、组织、实施部门,凡我所基建项目,都由所基建条件部门归口管理及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所基建条件部门应将项目执行情况定期报所领导和院、农业部有关部门,根据项目进度情况争取按期拨款。
第二十条 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现场,要将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挂牌予以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凡年度基建计划执行不力,建设项目不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和投资规模,挤占挪用建设项目资金或不落实配套资金,以及其他查证有严重问题的建设项目,将按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竣工验收
第二十二条 列入所投资计划的基建项目或单项工程,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内容建成后,或主要工艺设备配套设施能按设计要求投产运行后,应及时组织验收并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和交付使用手续。投资运行一年之内,如无特殊理由,必须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 进行竣工验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批复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包括土建及仪器设备采购与安装等);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3.主要工艺设备及配套设施能够按设计要求投产运行,并生产出合格产品; 4.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投产的需要;
5.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经相关部门审查合格;
6.绘制了工程竣工图;
7.工程决算已经审计,工程项目已经建设单位初检合格。
第二十四条 竣工验收必须提供的主要文件资料:竣工验收报告;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或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竣工图;设备技术说明书和现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竣工决算、竣工决算审计报告;项目试运行报告;工程质量合格文件;以及其他有关审批、修改、调整、检验文件和各种技术资料。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正式竣工验收之前,由基建条件部门组织施工、设计、监理、质检部门等有关单位进行初验。施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整理好文件、技术资料,向基建条件部门提出竣工报告,基建条件部门及时组织初验,并编制竣工结算报有关部门审查。经初验合格并结算审查后,即可按要求整理文件、资料,上报申请正式验收,经批准后组织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并邀请上级有关部门进行正式验收。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应编制竣工决算报告报院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基本建设计划管理的其他内容按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和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规定和政策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所基建条件部门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