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Effiuent standard for pollutants from ship ( GB3552-83 1983-10-01实施) 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防治传播排放的污染物对水域污染而制订。本标准适用于中国籍船舶和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的外国籍船舶。 标准正文: 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552-83 (1983 年4 月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环境保护部发布1983 年10 月1 日实施) UDC628.191:629.12 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防治船舶排放的污染物对水域污染而制订。 本标准适用于中国籍船舶和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的外国籍船舶。 1 排放规定 1.1 船舶排放的含油污水(油轮压舱水,洗舱水及船舶舱底污水)的含油量,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应符合表1 规定。 表1 船舶含油污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 排放区域 内 河 距最近陆地4海里以内海域 距最近陆地4-12海里以内海域 排放浓度(毫克/升) 不大于15 不大于15 不大于100 1.2 船舶排放的生活污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应符合表2 规定。 表2 船舶生活污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毫克/升) 沿 海 排放区域 项目 内 河 距最近陆地4海里以内 生化需氧量(DOC) 悬浮物(SS) 大肠菌群(个/100毫升) 不大于50 不大于150 不大于250 不大于50 不大于150 不大于250 距最近陆地4~12海里 无明显悬浮物固体 不大于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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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船舶垃圾排放应符合表3 规定。 表3 船舶垃圾排放规定 排放物 塑料制品 飘浮物 食品废弃物及其他垃圾 禁止投入水域 内 河 禁止投入水域 禁止投入水域 禁止投入水域 距最近陆地25海里以内,禁止投入水域 未经粉碎的禁止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内投弃入海。经过粉碎颗粒直径小于25毫米时,可允许在距最近陆地3海里之外投弃入海 沿 海 2 其他规定
2.1 名词解释
2.1.1 船舶:系指海上、内河各类船舶包括水翼船、气垫船、潜水器、固定的或浮动的工作平台。
2.1.2 距最近陆地:系指按照领海基线作为起点计算的距离。 2.1.3 含油污水:系指含有原油和各种石油产品的污水。
2.1.4 生活污水:系指含有粪、尿及船舶医务室排出的污水。 2.1.5 漂浮物质:系指漂浮的垫舱物料、衬料及包装材料等。
2.1.6 其他垃圾:系指纸制品、破布、玻璃、金属、瓶子、陶瓷品及其类似废弃物。
2.2 当地方执行本标准不适于当地环境特点(如集中生活水源,经济渔业区等)时,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3.标准的监测
制订本标准依据的监测分析方法是:《船舶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提出。
本标准由交通部水运科学研究所,交通部标准计量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委托交通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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