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房产抵押
一、 本合约项下的房产抵押是指:
1、 房产物业建筑期内抵押人的权益抵押: (1)
房单位)签订并经
是指抵押人(即购房业主)与(即售
市公证处公证的“房产买卖合同”中,由抵押人将依据该购房合约其所应 拥有的权益,以优先第一地位抵押于抵押权人:如因抵押人或担保人未能履行还款 责任或担保义务,抵押权人即可取得抵押人在该“房产买卖合同”内的全部权益, 以清偿所有欠款:
(2) 该抵押权益之房产买卖合同须交由抵押权人保管。 2、 抵押房产物业:
是指抵押人(即购房业主)与(即售
房单位)签订的“房产买卖合 同”中,抵
押人购买的已建成(即可交付使用)的抵押房产物业(资料详见附 表):
(1)
(2) 抵押人须将上述第2项(1)点之抵押房产列在本合约的附表二内,以 优
先第一地位抵押予抵押权人作为所欠债务的押品:
(3) 抵押人(即购房业主)现授权抵押权人在接获担保人 (佐房单位)发出的入住通知书后,即代其向
市房产管理机关申领房产权证书,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二、 抵押房产物业的保险:
1、抵押人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抵押权人指定的保险公司并按抵押权人指定的险 种
投保,保险标的为上述抵押房产,投保金额不少于重新购置抵押房产金额的全险, 在贷款本息还清之前,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保险,如抵押人中断保险,抵押 权人有权代为投保,一切费用由抵押人负责支付;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损失,抵押人 须无条件全部偿还抵押权人,抵押权人有权向抵押人索偿。
2、 抵押人须在规定时间内,将保险单过户于抵押权人。保险单不得附有任何有
损于抵押权人权益和权力的限制条件,或任何不负责赔偿的金额。
3、 保险单正本由抵押权人执管,并由抵押人向抵押权人支付保管费。 4、 抵押人不可撤销地授权抵押权人为其代表人,按受保险赔偿金,并不可撤销
地授权抵押权人为该赔偿金的支配人;此项授权非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可撤销。
5、 若上述保险赔偿金额数,不足以赔付抵押人所欠抵押权人的欠款时,抵押权
人有权向抵押人及/或担保人追偿,直至抵押人清还所欠款项。
6、 倘该房产在本合约有效期内受到损坏,而保险公司认为修理损坏部分符合经
济原则者,则保单项下赔偿金将用于修理损坏部分。
三、 抵押房产物业登记
1、 物业建筑期的购房权益抵押:向房产管理机关办理抵押备案。抵押人“房产
买卖合同”及由售房单位出具的“已缴清楼价款证明书”等交由抵押权人收执和保 管。
2、 物业建成入住即办理房产物业抵押登记,抵押物业的《房产权证书》交由抵
押权人收执和保管,登记费用由抵押人支付。
四、 抵押解除
1、 一旦抵押人依时清还抵押权人一切款项,并履行合约全部条款及其他所有义
务后,抵押权人须在抵押人要求及承担有关费用的情况下,解除在抵押合约中对有 关抵押房产的抵押权益,并退回抵押物业的《房产权证书》及《房产买卖合同》。
2、 抵押人在履行上述第1点条款下,由抵押权人具函
市房产管理机关,并将房产权证书交于抵押人向 市房产管理机关办理抵押物的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五、 抵押物的处分
1、 抵押人如不支付本合约规定的任何款项或不遵守本合约各项明文规定的条款
或发生任何违约事项时,抵押权人可以立刻进入及享用该楼宇的全部或收取租金和 收益:或以抵押权人认为合适的售价或租金及年期,售出或租出该房产的全部或部 分及收取租金和收益。抵押权人可雇用接管人或代理人处理上述事宜,而其工资或 报酬则由抵押人负责。该接管人或代理人将被当作抵押人的代理人,而抵押人须完 全负责此接管人或代理人的作为及失职之责。
2、 获委任的接管人得享有以下权利:
(1) 要求住客缴交租金或住用费及发出有效的租单及收据,并有权以诉讼、控
告、扣押或其他方式追付欠租或住用费:此等要求,收据或追付事宜,将以抵押人 或抵押权人名义而发出,而付款人将不需要问及接管人是否有权力行事;
(2) 接管人可依据抵押权人的书面通知而将其所收到的款项,投保于该房产的 全
部或部分及其内部附着物及室内装修。
3、 抵押权人依照第十一条第五项条款不需要征询抵押人或其他人士同意,有权
将该房产全部或部分,按法律有关规定处分,抵押权人有权签署有关该房产买卖的 文件及契约,及取销该项买卖,而一切因此而引起的损失,抵押人不须负责。
4、 抵押权人可于下列情形运用其处分该房产的权力:
(1) 抵押权人给予抵押人通知,要求还款(不论届期与否)而抵押人一个月内 未能
遵守该项通知全数偿还给抵押权人:
(2) 抵押人逾期3天仍未清缴全部应付款项: (3) 抵押人违反此合约之任何条款:
(4) 抵押人系个人而遭遇破产,或经法院下令监管财产;或抵押人为公司组织 而
被解散或清盘:
(5) 抵押人的任何财产遭受或可能遭受扣押或没收: (6) 抵押人舍弃该房产。
5、 当抵押权人依照上述权力而岀售该房产予买主时,买主不须査询有关上述之
事宜,亦不需理会抵押人是否欠抵押权人债项或该买卖是否不当。即使该买卖有任 何不妥或不规则之处,对买主而言,该买卖仍然当做有效及抵押人有权将该房产售 给买主。
6、 抵押权人有权发出收条或租单予买主或租客,而买主及住客不须理会抵押权
人收到该笔款项或租金的运用,倘由于该款项或租金的不妥善运用招致损失,概与 买主及租客无关。
7、 抵押权人或按第五(2)条款委派接管人或代理人,须将由出租或出售该房 产所
得的款项,按下列次序处理。
(1) 用以偿付因出租或出售该房产而支出的一切费用(包括缴付接管人或代理 人
的费用及报酬);
(2) 用以扣缴所欠的一切税款及抵押人根据此合约一切应付的费用及杂费
(包括保险费及修补该房产的费用):
(3) 用以扣还抵押人所欠贷款及应付利息,扣除上述款项后,如有余款,抵押 权
人须将余款交付抵押人或其他有权收取的人,出售该房产所得价款,如不够偿还 抵押人所欠一切款项及利息,抵押权人有权另行追索抵押人及/或担保人。
8、 抵押权人于运用其权力及权利时,而令抵押人受到不能控制的损失,抵押权
人概不负责。
9、 抵押权人可以书面发出还款要求或其他要求,或有关抵押房产所需的通知书,
该书面通知可以邮递方式寄往抵押人最后所报的住宅或办公地址或投留在该房产内, 而该要求或通知书将被认为于发信或投留之后7天生效。
第十二条抵押人声明及保证抵押人声明及保证如下: 一、 抵押人保证按本合约规定,按时按金额依期还本付息。
二、 抵押人同意在抵押权人处开立存款帐户,并不可撤销地授权抵押权人对与 本抵押贷款有关的本息和一切费用可照付帐户。
三、 向抵押权人提供一切资料均真实可靠,无任何伪造和隐瞒事实之处:上述 抵押房产,在本合约签订前,未抵押予任何银行、公司和个人。
四、 抵押房产的损毁,不论任何原因,亦不论任何人的过失,均须负责赔偿抵 押权人的损失。
五、 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上述抵押房产全部或部分出售、出租、 转让、按揭、再抵押、抵偿债务,舍弃或以任何方式处理;如上述抵押房产的全部 或部分发生毁损,不论何原因所致、亦不论何人的过失,均由抵押人负全部责任, 并向抵押权人赔偿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
六、 抵押人使用该房产除自住外,托管或租与别人居住时,必须预先通知抵押 权人,并征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方可进行:如将该房产出租,抵押人必须与承租 人订立租约,租约内必须订明:抵押人背约时,由抵押权人发函日起 计壹个月内, 租客即须迁出。
七、 准许抵押权人及其授权人,在任何合理时间内进入该房产,以便査验。 八、 在更改地址时立即通知抵押权人。
九、 立即清付该房产的各项修理费用,并保障该房产免受扣押或涉及其他法律 诉讼。
十、抵押期间,缴交地税,有关部门对该房产所征收的任何税项、管理费、水 费、电费及其他一切杂费:以及遵守居民公约内的条文,并须赔偿抵押权人因抵押 人不履行上述事宜的损失。
十一、在抵押权人认为必要时,向抵押权人指定的保险公司投保买房产保险或 抵押人的人寿保险,该投保单均以抵押权人为受益人。
十二、当有任何诉讼、仲裁或法院传讯,正在对抵押人有不利影响时,保证及 时以书面通知抵押权人。
十三、如担保人代抵押人偿还全部欠款,抵押人同意抵押权人将抵押物业权益 转
给担保人,并保证对该转让无异议。
十四、若担保人按本合约有关规定,代抵押人清还所有欠款,抵押权人应将抵 押人名下的抵押物业的权益转让沪担保人。
十五、担保人在取得该抵押物业权益后,抵押人同意担保人可以以任何方式处 分该抵押物业(包括以抵押人名义出售该物业),以赔偿担保人因代抵押人淸偿 欠款而引起的损失及一切有关(包括处理抵押物业)费用:若有不足,担保人可 向抵押人索偿,抵押人承诺所有不足数额负责赔偿于担保人。
十六、抵押人确认担保人取得抵押物业权益及处分抵押物业的合法地位,由于 处理抵押物业而导致抵押人的一切损失,抵押人放弃对担保人追索的权利。
十七、按照抵押权人的合理请求,采取一切措施及签订一切有关文件,以确保 抵押权人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担保人及担保人责任 一、 担保人 ,地址
,(营业执照)
是本房屋抵押借款合同范本项下抵押权益的房产买卖合同的卖方(即售房单 位),也是本合约项下贷款抵押人的介绍人及担保人,承担无条件及不可撤销担保 责任如下:
1、 担保额度:以本合约项下贷款本息及与本合约引起有关诉讼费用的为限。 2、 担保期限:以本合约生效日起至抵押人还清或担保人代还清本合约项下贷款
本息及一切费用之日止。
二、 担保人责任:
1、担保人自愿承担本合约项下贷款的担保责任。
2、 如抵押人未能按抵押权人的规定或通知履行还款责任,或抵押人发生任何违
约事项,抵押权人即以双挂号投邮方式,书面通知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并于发函 日起计3天内履行担保义务,代抵押人清偿所欠抵押权人的一切欠款。
3、 担保人保证按抵押权益房产买卖合同所列售房单位责任,准时、按质完成抵
押物业的建造工程,抵押权人对此不不负任何(包括可能对抵押人或其他任何人) 责任。
4、 担保人同意抵押人将其房产买卖合同的权益抵押予抵押权人,承认抵押权人
在抵押人清偿本合约项下贷款全部借款本息之前,拥有该房产买卖合同中抵押人全 部权益,并保证该权益不受任何人(包括担保人)侵犯。
5、 担保人保证与抵押权人紧密合作,使本合约各项条款得以顺利履行;特別是
在发出入住通知书(收楼纸)后,将尽力协助办理物业抵押有关手续,以保障 抵押权人的利益。
6、 担保人因履行担保义务后,而取得本合约项下的抵押权益房产买卖合同 或抵
押物业,担保人有权以任何公平或合理的方式予以处分,以抵偿代抵押人清偿 欠款本息所引起的损失,如因处理该抵押物引致任何纷争或损失,概与抵押权人无 关。
7、 担保人在此的担保责任是独立附加不受抵押权人从抵押人处获得楼房或其他
抵押,担保权益所代替,只要抵押人违约,抵押权人无需先向抵押人追计或处置抵 押物业,即可强制执行担保人在本合约项下的担保责任直至依法律程序向法院申请 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抵押权人责任
抵押权人基于抵押人确切履行本合约全部条款及担保人愿意承担本合约项下贷 款
担保责任的条件下:
一、 按合约有关规定,准时提供一定期质押贷款予抵押人,该贷款将以抵押人 购楼款名义转入售房单位帐户。
二、 抵押人向抵押权人还清本合约规定的贷款总额连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之后 (包括转归该房产权予抵押人的费用)若同时已全部遵守及履行本合约各项条款 者,抵押权人将该抵押权益的房主买卖合同或房产权证书转归抵押人,同时解除担 保人担保责任。
三、 若抵押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而由担保人代淸还所积欠一切欠款后,抵押 权人即将抵押人抵押『抵押权人的抵押物业权益转让给担保人,担保人对该抵押物 业的处理,与抵押权人无涉。
四、 本合约由各方签署,经 市公证处公证,由抵押人签署提款通知书 交于抵押权人收执并经抵押权人已收齐全部贷款文件后二天内,抵押权人须将贷款 金额全数以抵押人购楼款名义存入售房单位指定帐户,否则抵押权人须偿付利息予 担保人,利息计算按第五条第一项办理,由于抵押人或担保人出现各种导致抵押权 人未能贷出款项的情况发生,抵押权人概不负责,且有关各项费用恕不退还。
第十五条其他
一、 对本房屋抵押借款合同范本内任何条款,各方均不得以口头形式或其他形 式修改、放弃、撤销或终止。
二、 在本合约履行期间,抵押权人对抵押人任何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的任 何宽 容,宽限或延缓履行本合约享有的权益和权力,均不能损害,影响或限制 抵押权人 依本合约和有关法律规定的债权人应享有一切权益和权力。
三、 抵押人如不履行本合约所载任何条款时,抵押权人可不预告通知,将 抵押 人存在抵押权人处的其他财物自由变卖,以抵偿债务;如抵押人尚有其他 款项存在 抵押权人处,抵押权人亦可拨充欠数。
四、 本合约规定的权利可以同时行使,也可以分别行使,亦可以累积:上 述权 利、利益和赔偿办法并不排除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办法。
五、 抵押人、担保人与抵押权人,与本合约有关的通知、要求等,应以书 面形 式进行,电传、电报一经发出,信件在投邮7天后,及任何以人手送递的函件一经 送出,即被视为已送达对方。
六、 抵押权人无需征求抵押人和担保人同意,可将抵押权人在本合约项下的权 益转让他人:但抵押人和担保人未征得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不得将其在 本合约项 下的任何还款及其他责任或义务转让于第三者;抵押人或担保人的继承人或接办人, 仍须向抵押权人或抵押权人的承让人继续负起本合约项下的还款及其他责任。
七、 本合约所提及的抵押权人,亦包括抵押权人的继承人、承让人:抵押 人亦 包括经抵押权人同意的抵押人继承人、接办人。
八、 本合约不论因何种原因而在法律上成为无效合约,或部分条款无效,抵押 人和担保人仍应履行一切还款责任。若发生上述情况,抵押权人有权终止本合约, 并立即向担保人和抵押人追偿欠款本息及其他有关款项。
九、 抵押权人向抵押人和担保人付还欠款时,只须提供抵押权人签发之欠款数 日单(有明显错误者例外),即作为抵押人和担保人所欠的确数证据,抵押人 和担保人不得异议。
第十六条适用法律及纠纷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