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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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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

的处理意见(试行)

【法规类别】人事工资

【发文字号】国人部发[2004]63号 【发布部门】人事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4.07.12 【实施日期】2004.07.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

(国人部发〔2004〕63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精神,积极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现就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中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受聘人员的工资待遇

1.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要在建立以聘用制和岗位管理为基本内容的新型用人制度的同时,进一步深化内部收入分配改革,逐步建立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相适应的分配激励机制。确定受聘人员的工资待遇,要与其岗位职责、工作绩效紧密结合,坚持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向关键岗位和特殊岗 1 / 2

位倾斜。

2.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以及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的事业单位,受聘人员的岗位工资待遇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一是国家规定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根据所聘岗位的等级(专业技术职务等级、职员等级、工人技术职务和技术等级,下同)确定;二是国家规定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及单位收入中按国家有关规定可用于个人分配部分,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搞活分配;三是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按现行政策执行。 3.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受聘人员的岗位工资待遇,由单位在核定的工资总额内,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自主确定。受聘人员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由单位记载,并按国家工资政策相应调整,作为职工调动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计发退休(退职)费的依据。 二、岗位变动人员的工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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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

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法规类别】人事工资【发文字号】国人部发[2004]63号【发布部门】人事部(已撤销)【发布日期】2004.07.12【实施日期】2004.07.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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