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简述公司的契约本质
概要:马克·扎克伯格创建Facebook、马云创建淘宝等成功创业经历均充分的说明了人力资本在公司中的地位在不断的提高。而公司契约说则淡化了资本的作用而强调了各主体人的因素的存在。因而公司契约论较好的符合了社会的发展与变革趋势。
公司本质的契约说肇始于1937年科斯发表在伦敦政治与经济学院主编的《经济学家》杂志上的《企业的性质》一文。虽然当时此文并没有引起大的波澜。但若干年后,此文被法学家与经济学家重新发掘而大放异彩。
公司契约说从根源上来说源于科斯《企业的性质》。科斯在此文中论证了企业在市场经济中存在的原因。科斯在文中首先提出了经济学中最为经典与普遍的假设即“价格机制”,即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是协调生产要素流动的机制。其后,科斯提出了一个疑问,如果价格机制可以完美的协调各种要素的流动与分配,那么为什么在现实的世界中仍然存在企业这种组织呢?科斯对这个问题提出一个假设,即认为企业的存在一定是具有某种比较成本优势。而这种比较成本优势就是企业以低于市场价格机制的成本协调了个体生产。进一步来说这种比较成本优势就是①劳动是一种特殊商品,如果通过市场以价格机制对其进行协调则成本过高。②企业作为一个组织,允许某个权威来支配资源,就能节约某些市场中使用价格机制进行协调的运行成本。而科斯将被雇佣的生产要素进入企业的过程视为一种契约。其在文中指出“通过契约,生产要素为获得一定的报酬同意在一定限度内服从企业家的指挥。企业的本质仅在于它限定了企业家的权力范围。”推而广之,不仅仅是劳动力可以通过契约关系进行安排,企业中的其他生产要素也是通过契约这种形式来进行安排的。至此科斯已经完整的指出了企业存在理由,即通过契约这种形式在组织内部以低于价格机制的成本完成生产要素的组合。虽然科斯是在法学院任教期间撰写并发表了本文,但其本意还只在于论述经济学中企业存在的根据,而非特意指出法学上公司存在理由,但不可否认的是其为后世的公司本质再认识活动打下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而首次明确提出公司契约的概念可以追溯到Alchian& Demsetz撰写的《生产、信息成本和经济组织》一文,而公司契约理论的完整描述则首见于1976年迈克尔·杰森和威廉·梅克林的著作《公司理论:管理层行为、代理成本和所有权结构》。当代公司契约理论对公司进行了新的全面的界定,该理论认为公司“乃一系列契约的连结”。这“一系列契约关系”,包括法律拟制物(公司)同原材料或
服务的卖方签订的供应契约,同向企业提供劳动力的个人签订的雇佣契约,和债券持有人、银行及其他资本供应方签订的借贷契约以及和企业产品的购买方签订的销售契约等。在这一理论模式中,每一个公司的参与者都被设想成为能够尽最大可能追求自身利益和规避风险的理性人,他们基于自身利益的追求和对公司的了解签订了各种“契约”,成为公司众多利益主体中的一员。在这些公司契约中,部分契约是明示的,同时也有很多是“暗含”的契约。公司设立时订立的公司章程,确立公司和员工、公司和其它产品和服务供应者之间关系的文件以及对公司运行过程中是否增资、减资,以何种方式进行,是借贷还是发行新股和对股东表决权行使的种种规定都可以视为明示的契约,而部分需要法院进行解释确认的内部关系则可以视为暗含的契约。至此,可以认为公司本质的契约说已经横空出世了。
但公司契约论不仅仅是一种逻辑与推理的产物,其之所以在当今法学界被极大地推崇还因为这种理论在现实生活中得到了印证。
虽然有学者指出科斯所提的契约只是一种观念性契约而非法律意义上的严格契约,但即使我们采用法律意义上的契约概念仍然可以发现契约时刻的伴随着公司。公司的设立行为在人合公司是指制定章程,在股份公司是制定章程与认购股份,上述两种行为均可以被认为是一种合同行为。虽然按照合同的理论,合同的变更应得到合同各方当事人的一直同意,以此观之,大股东不顾小股东之反对而改变章程有违合同精神,但可以将大股东改变章程所依据的规则本身即改变规则的规则视为当事人所真正同意的合同。而公司与其员工、供货商等利益相关方的关系也是完全以契约的形式所确定。因而公司契约论得到了现实的印证。
另一方面,公司契约论很好的解释了经济生活中公司运行机制的多样性。现实生活中各国立法者大都结合自身法律传统规定了种类繁多的公司类型。如英美公司法主要规定公开公司和非公开公司。而大陆法系国家将公司分为了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有限责任公司、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而在同为大陆法系的日本则将公司分为股份有限公司与持份公司。对于如此繁复的公司类型很难找出一个共同的本质将其概括。但公司契约说很好的解释了以上各种类型。其认为所谓公司只不过是公司利益相关者不断重复博弈与试错所形成的一种稳定状态而已。而博弈的过程中必然渗透了一定的各民族与国家自身的传统与文化,因而所形成的稳定状态也就有所差异。但不变的是,公司利益相关者借助于契约这种形式不断的安排各种公司治理结构,以不断的接近于罪有助于繁荣的公司治理结构。而公司的历史就是那些不能调整治理结构的公司被竞争碾碎的历史。
最后,公司契约论不仅较好的解释了公司过去的历史,而且更好的符合了未来的发展趋势。从公司的發展历史来看,公司在一开始及其注重对于资本因素的参与。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尤其是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资本因素在公司制度中的首要地位已经有逐渐被创意、知识等人的因素所取代,而资本的因素逐渐被置于次要的依附于知识而存在的地位。而这种现象在现实生活中正被不断的确认。
参考文献:
[1]黄燕,周雅.《论公司的本质》.《法制与社会》,载于2006年第11期 [2]弗兰克H.伊斯特布鲁克、丹尼尔.R.费雪著,黄辉译.《公司契约论》.《清华法学》,载于2007年第4期
[3]刘俊海.《现代公司法》.法律出版社,2011年第二版 作者简介:
[1]崔新为,南京大学2010级法律硕士研究生,主攻民商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