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斜井井筒及硐室设
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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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斜井井筒及硐室设计规范
0.1(1)井口应避开法定保护的文物古迹、风景区、内涝低洼区,并不应受岩崩、滑坡、泥石流和洪水等灾害威胁。
井口必须布置在粉尘、有害和高温气体不能侵入的地方。
井口必须有防止烟火进入矿井的安全措施。
2.0.6串车提升的斜井井筒,除应遵守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外,井筒的上、下部及各水平甩车场交叉点上方,必须设置自动常闭的跑车防护装置。
硐室不得布置在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和冲击地压煤层中。
3.1.2采用串车、箕斗、卡轨车、齿轨车或胶套轮机车提升运输的井筒,井筒周边与提升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人行侧从道床顶面其1.6m的铅垂高度内,必须留有0.8m(综合机械化才矿井为1.0m)以上的人行道。
2非人行测的高度不得小于0.3m(综合机械化采矿井为0.5m)。
3采用双钩提升的井筒,两相对运行的提升原属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2m,矿车摘挂钩地点不得小于1.0m。
4提升运输设备最突处部分与井筒拱部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3m。
3.1.3采用带式输送机提升的井筒,应设可靠检修设施道及人行道,井筒周边与提升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井筒内设检修道并靠井壁设人行道时,检修道提升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与带式输送机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4m;人行道的宽度,从道床顶面起1.6m的铅垂高度内,不得小于0.8m。
2井筒内设检修道并在其与带式输送机之间设人行道时,人行道的宽度不得小于0.8m;检修道提升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与井壁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3m。
3精通内不设检修道时,从井筒底板面起1.6m的铅垂高度内,人行道的宽的不得小于1.0m。
4非人行测的宽度不得小于0.5m。
5带式输送机与井筒拱部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5m。
6采用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或钢丝绳芯带式输送机运送人员时,上部输送带至井筒顶部的垂距,在行驶段内不得小于1.0m;在上、下人员的20m区段内不得小于1.4m,其中上、下人平台部分不得小于1.8m。上、下输送带间的垂距不得小于1.0m。
7采用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或钢丝绳芯带式输送机运送人员的斜井井筒中,在上、下人员的地点应设有平台,上行带上、下人平台的长度不得小于5.0m,宽度不得小于0.8m,并应设有栏杆。
(2)双车道布置时,两相对运行的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8m。
(3)非人行侧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与井壁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7m。
(4)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与井筒拱部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4m。
3.1.6斜井井筒兼作矿井主要进、回风通道时,其断面应按风速校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串车提升的斜井井筒,只用于升降物料时,风速不得超过12m/s;用于升降物料和人员或升降物料兼作安全出口时,风速不得超过8m/s。
2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矿井中,箕斗或带式输送机提升的斜井井筒不应兼作风井。低瓦斯矿井中,箕斗或带式输送机提升的斜井兼作风井时,除应遵守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外,其风速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箕斗提升的斜井井筒兼作回风井时,风速不得超过8m/s;兼作进风井时,风速不得超过6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