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成员得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农
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与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由姜振波等66人发起,于2016年2月23日召开设立大会成立。
本社定名为 ,成员出资总额163、5万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姜振波。
本社住所:密山市太平乡核心村,邮政编码:158302。
第三条 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得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出资比例、作业量或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 本社以从事农业生产与各类农机作业服务得农民为主体,主要业务内容就是:组织机械化生产、收割与农产品初加工,提供信息、技术、维修、培训、咨询等服务。
第五条 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补助、她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得其它资产所形成得财产,享有占有、使用与处分得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本社每年提取得公积金,按照成员得出资、作业量或交易量(额)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得份额。国家财政补助、她人捐赠所形成得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得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依据之一.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得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得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在本社得作业量或交易量(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得出资额与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 本社遵守国家得法律法规,接受密山市农机主管部门得技术指导与
协调,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得农业与农村经济建设项目;兴办与本社相关得经济实体,以本社全部资产承担责任。
第二章 成 员
第八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得公民,从事机械化生产作业等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得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得入社手续,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本社吸收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得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本社成员中,农民身份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得百分之八十。
第九条 凡符合前款规定,向本社提交书面申请,并按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经本社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即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条 本社成员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下同),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社提供得各种经济、技术、信息服务与本社生产经营设施; (三)利用本社购买物资与销售产品;
(四)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五)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报告与会计账薄;
(六)对本社得工作提出质询、批评与建议,进行监督; (七)建议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八)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第十一条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与表决,实行一人(户)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或者与本社作业量或业务交易量(额)百分之三十以上得成员,在本社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等生产经营活动中得重大事项决策方面,最多享有十二票得附加表决权。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基本表决权总票数得百分之二十。附加表决权总
票数应告知出席会议得成员。
第十二条 本社成员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与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代表)大会与理事会得决议; (二)按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活动,支持理事会、监事会(执行监事)履行职责;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本社得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得共有财产;
(五)接受本社技术指导,按照规定得质量标准从事生产与服务,履行签订得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共同发展本社生产;
(六)不得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得活动; (七)按规定承担亏损。
第十三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得;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得; (三)死亡得;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得; (五)被本社除名得。
第十四条 个人成员退出本社须在财务年度终了得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团体成员退出本社须在财务年度终了得六个月前提出,经理事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可退出。其成员资格于该财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得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得亏损及债务.
成员资格终止得,在该会计年度三月内,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得出资额与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向其返还其相应得盈余所得;如本社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得亏损金额.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订立得业务合同应继续履行。
第十五条 成员死亡,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条件得,在一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理事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
继承被继承人与本社得债权与债务。否则,按照第十四条得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六条 成员得出资额与公积金份额及其债权、债务可以一并转让给本社成员,不得转让给非成员。
第十七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由理事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得;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得; (三)成员共同议决得其它情形.
取消成员资格,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得理事或成员(代表)出席,并有出席会议得半数以上得票数通过,方能生效,并按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办理退社手续。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得,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本社设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
第十九条 成员大会就是本社得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召开成员大会有困难时,可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职权。本社成员达到150人以上,每三名成员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成员代表大会可以履行成员大会职权。成员代表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成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与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与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注:如设理事会此项可删除];
(四)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五)审议批准本社得发展规划与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六)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与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
(八)审议批准本社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得年度业务报告; (九)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与生产经营活动中得其她重大事项;
(十)对有关本社得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与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十一)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与专业技术人员得数量、资格、报酬与任期; (十二)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得报告; (十三)讨论决定其她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本社每年至少于财务年度末召开一次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召开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须提前十五日向成员(代表)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得成员提议; (二)理事会提议;
(三)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
第二十三条 成员(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召开。本社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她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一名成员表决。
成员(代表)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与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得,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得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得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得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就是本社得执行机构,理事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由三名成员组成,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一名。理事长与理事会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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