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便于清扫、冲洗,不污染环境,其阴阳角宜做成圆角。踢脚板、墙裙应与墙面平;
(二)手术室、烧伤病房、洁净病房等洁净度要求高的用房,其室内装修应满足易清洁、耐腐蚀的要求;
(三)生化检验室和中心实验室的部分化验台台面、通风柜台面、采血与血库的灌液室和洗涤室的操作台台面、病理科的染色台台面,均应采用耐腐蚀、易冲洗、耐燃烧的面层;相关的洗涤池和排水管亦应采用耐腐蚀材料;
(四)药剂科的配方室、贮药室、中心药房、药库均应采取防潮、防鼠等措施;
(五)太平间、病理解剖室,均应采取防蚊虫、防雀、防鼠以及其它动物侵入的措施;
(六)配餐、消毒、厕浴、污洗等有蒸汽溢出和结露的房间,应采用牢固、耐用、难沾污、易清洁的材料装修到顶;并应采取有效措施,使蒸汽排放顺利、楼地面排水通畅不出现渗漏。
第三十一条 地市级以上重点中医医院的蒸汽、冷热水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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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寒冷地区的冬季供暖,应采用分区专线供应。主要建筑物内,排水管道口径应加大一级并采取防堵塞、防渗漏、防腐蚀措施;应设置管道井和设备层。主要管道沟应便于维修和通风,应采取防水措施。
第三十二条 地市级以上重点中医医院的供电设施应安全可靠并应采用双回路供电,保证不间断供电。院区内应采用分回路供电方式。不具备双回路供电条件的医院,应设置自备电源。电源装配容量应满足现有设备及近期的增容量。放射科大型医疗装备的电源,应由变电所单独供电。
第三十三条 地市级以上重点中医医院的手术室、产房、放射科、功能检查科、检验科、有关实验室等用房应设置空调和通风设施。
有条件设置洁净手术室的地市级以上重点中医医院,其空气净化设施应符合《医院洁净手术部建设标准》。
第三十四条 地市级以上重点中医医院应根据医院的使用特点和需求,有条件的设置智能化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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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地市级以上重点中医医院应配置完善、清晰、醒目的标识系统。
第三十六条 地市级以上重点中医医院应建设满足业务工作需要的医用气体供应设施。
第三十七条 地市级以上重点中医医院的给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医院医疗区污水的水质应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关于医院污水排放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地市级以上重点中医医院的污物处理应满足《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废物和生活垃圾的分类、归集、存放与处置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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