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陵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草案)
为弘扬科技创新精神,充分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大力营造全社会尊重科学、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氛围,推动我区科学技术事业快速前进,从而促进我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省、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一条 区人民政府设立武陵区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区科学技术奖)
第二条 区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研究开发,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
第三条 区科学技术奖奖项包括以下类别: (一) 科技功臣奖 (二) 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四条 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确定的奖励人选、奖励类别、奖励等级应向社会公布,征求公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区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
评出的奖励人选、奖励等级负责审核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设立由有关专家、学者组成的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的专家由市、区两级科技部门共同建立的专家库中产生。
区科学技术奖的具体评审规则和标准由区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八条 科技功臣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区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奖励经费由财政专项拨款。
科技功臣奖报请区长签署,颁发证书和奖金。区科技功臣奖不分等级,每两年评定一次。每次奖励人数不超过二人,奖金为每人10万元。
区科技进步奖由区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每年评定一次。奖项总数不超过10个,其中一等奖奖项占总数比例的15%以内,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奖励标准分别为3万元、2万元、1万元。
第九条 区科技功臣奖授予下列公民:
(一) 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精神和职业道德,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创办科技型企业, 提出和确定重大科技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或在解决项目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中做出技术革新创新,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科技人员,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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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主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及产品,实现产业化,新
增财政年度纳税总额达到200万元以上;自主选育新品种使年增产增收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
2、引进、应用、推广高新技术成果以及高新技术改造
传统产业使主导产品达到一定生产规模的,一个财政年度纳税总额达到200万元以上(采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增值部分);引进、应用、推广新品种使年增产增收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
(二) 在所从事的科学技术活动中,取得显著技术创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上达到填补国内空白或国内领先水平以上,并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一项以上、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一项以上或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两项以上,完成人排前两名的。
(三) 主持完成的科技项目(或多个科技项目)或者推广项目自科技成果鉴定、验收或投产之日起的五年内,技术上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以上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工业类,技术水平达到国际领先水平以上的,须在
本区累计上缴税金600万元,其中有一个会计年度内上缴税金200万元以上;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以上的,须在本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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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上缴税金800万元,其中有一个会计年度内上缴税金400万元以上。涉及免税行业的,按免税额度计算。
2、农业类,在发展优质、高产、高效农业和生态农业
及促进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等方面贡献巨大,在国内处于领先位置,并得到大面积推广应用,连续两年增产增收2000万元以上的。
第十条 区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下列公民、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研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新产品,经实施应用,明显优于同类产品性能指标和技术经济指标或者对促进行业科技进步具有重大作用,且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二)在转化、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做出突出贡献,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对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经实践检验,创造出显著社会效益的;
(四)在决策科学化、管理现代化研究中,取得创新成果,经实践检验,创造出显著社会效益的;
(五)在科学技术普及活动中,对提高全民科学素养、营造科技创新环境、弘扬科学创新精神等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十一条 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单位或个人申报。区属单位向其主管部门申报,个人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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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推荐。区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推荐: 1、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行业主管部门; 3、经区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具有推荐资格条件的其它单位。
并填写统一格式的区科学技术奖推荐表,报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三)初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推荐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申报范围和条件的成果或项目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四)评审。召开评审会议,到会委员应达到三分之二以上。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向评审会议汇报推荐获奖成果或项目及资格审查意见。评审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作出评审结论。
(五)公示。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将区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征求公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公众无异议的,向区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六)区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对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建议进行审核,报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批准。
第十二条 凡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它不正当手段骗取区科学技术奖的,一经查实,由区科学技术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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