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1、省水产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16年全省水产健康养殖示
范创建活动的通知 (鄂渔办发[2016]5号)
2、部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评分表(2016年版) 3、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复查验收工作总结 4、监利老江河原种场无公害水产品质量控制措施 5、检验报告
6、长江四大家鱼监利老江河原种场原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
7、培训记录
8、老江河原种场无公害水产品健康养殖领导小组 9、技术员、指导员、监管员包户花名册 10、无公害水产品质量监管网络示意图 11、相关证书、证件 12、技术依托协议书
13、产品销售与应用效果证明 14、养殖日志 15、相关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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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水产局
鄂渔办发〔2016〕5号
省水产局办公室关于开展
2016年全省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创建活动的通知
各市、州、县(区)水产(主管)局:
为贯彻落实《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6年全国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创建活动的通知》(农办渔[2016]17号)要求,扩大我省健康养殖示范规模,推进现代渔业建设,我局决定2016年继续在全省组织开展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创建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2016年全国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创建活动,创建农业部健康养殖示范县1-2个;创建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以下简称部级示范场)、湖北省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以下简称省级示范场)各50个以上;完成对第六批部级示范场的复查工作;指导创建单位高标准、高质量、全方位、多形式地开展创建活动,充分发挥示范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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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的辐射带动作用,使健康养殖示范在不同层次同步推进,加快形成健康养殖的长效机制,促进渔业转型升级。
二、工作安排
(一)示范县创建工作
按照《农业部关于开展农业部渔业健康养殖示范县创建活动的通知》(农渔发〔2013〕32号)要求,符合条件的市县全年均可以申报参加示范县创建活动,已经申报的市县全年均可以提出考核验收申请,农业部将根据各地申请具体情况,组织验收。
(二)示范场创建和复查工作
1、3-4月,启动创建活动。组织养殖企业、合作社等有关单位申报参加部级示范场(第十一批)和省级示范场(第八批)创建活动,由各县(市、区)严格遵照创建标准(附件1)择优向市州推荐示范场创建单位,市州渔业(主管)部门结合申报数量,依照条件对申报单位进行审查。
2、5-10月,开展创建工作。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和技术推广机构加强对创建单位进行检查指导。各市州水产(主管)部门依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验收(复查)工作要求》(附件2),组织对部级示范场(第十一批)和省级示范场(第八批)创建单位验收,对第六批70个部级示范场(附件5)复查,复查工作参照示范场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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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实施,9月底前将复查单位评分表(附件3)和创建单位评分表(附件3)、创建单位基本信息汇总表(附件4)上报我局备案,逾时不予受理,我局将根据具体情况开展抽查。
3、11月,审核上报。我局对各地验收(复查)结果进行审核,择优向农业部推荐上报部级示范场;发文公布第八批省级示范场名单。
三、相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水产健康养殖、大力开展示范创建的重要意义,将此项工作列入年度重点,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切实措施,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二)加大扶持力度。各地要积极引导鼓励符合条件的县(市、区)、养殖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广泛参与创建活动,指导示范场和创建单位完善设施装备和管理制度,加强健康养殖技术推广,增强辐射带动作用。积极争取各级地方政府对此项工作的支持,整合项目资金,推进水产健康养殖。
(三)完善监督机制。各地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创建单位的指导和培训,严格创建标准,各申报单位应当具备两年以上完整的三项记录,完善创建方案并督促其落实,严格把关,确保质量。建立和完善退出机制,对出现养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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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期限过期、水域滩涂被征占用、产品质量安全抽检不合格、养殖区域环境被污染、养殖污染排放超标等问题的示范场,将通报并取消其示范场称号。
联系人:唐立
附件:1.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标准(2016年版)1.doc
128887d3e67f0e5d8cf18d167c08c176.doc (17.50 KB)
2.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验收(复查)工作要求2.doc
a01f09ca8145e28c9ab7dde0890d48d3.doc (24.00 KB)
3.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评分表(2016年版)3.doc
6899aa89a41a13ee4b6ce1a8347f9896.doc (160.50 KB)
4.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基本信息汇总表4.xls
14bb7b8fa1260ace0bd2dd9ee8e24684.xls (22.50 KB)
5.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复查单位名单5.xlsx
9ceab4674e9620460b626e56a8598b19.xlsx (13.47 KB)
湖北省水产局办公室 2016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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