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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word版)全国参考资料地表水水环境容量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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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地表水水环境容量核定

技术复核要点

(征求意见稿01)

中国环境规划院 2004年2月

一、总体校核要求

本核定要点是全国地表水水环境容量核定技术复核大纲的征求意见稿简本。规划院将根据各地反馈意见,同时系统补充各类基本参数,进行完善,形成最终的技术复核大纲。

各省环保局组织进行全省城市水环境容量核定具体数据的技术校核。本技术复核要点可供各省环保局组织技术校核时参考。各省应在完成污染源调查数据校核以及相关各类系数校核后,将全省数据汇总,报规划院进行技术复核。 在此基础上,规划院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按照省域、省内各流域、区域性控制单元等层次,对水环境容量计算结果进行技术复核,并对有问题的具体单元、容量较大的典型单元等,进行模拟计算抽查,并复核各类系数。

全国地表水环境容量核定工作的具体工作目标为如下2项:

1、整合出一套系统基础数据:点面结合,分类指导,在系统分析原有各类数据的基础上,结合实地调查和监测,获得污染源排污去向(对应到水环境功能区)和排污量,并整合得到水环境功能区、河流、地市、省、流域各个不同层次的排污状况基础数据。

2、获得一套全国容量数据:以工业、生活污染物入河量为输入,通过水质模拟,获得水环境功能区、河流、地市、省、流域各个不同层次的水环境容量数据。

对应地,全国地表水环境容量核定复核主要对象包括2个方面,一是污染源调查数据,二是水环境容量计算数据,两者相辅相成,但规划院对各省的技术复核以水环境容量数据复核为主。

全国地表水环境容量核定复核的总体要求包括:数据的准确性、系统性、规范性等3个方面。其中,数据的准确性在后续的复核步骤2-7中详细论述,是技术复核工作的重点。

总体要求侧重对数据的系统性和规范性的要求,侧重表达的规范性和信息的全面性。其中,规范性要求全国各地水环境容量核定提交的基础数据要完备、信息表达要一致。系统性要求全国地表水环境容量核定工作各类数据相互匹配、相互照应。

规划院将根据各地水环境容量核定工作进展情况提出最终要求的报告格式以及各类基础数据、汇总分析数据的清单和格式。

1、报告要求

报告应图表数据与数据分析相结合,数据结论与计算方法、关键参数选择相结合,具体内容应包括但不局限于如下内容,仅供参考:

1

第一章:总论

本次全国地表水环境容量核定工作过程与情况 区域水资源和水环境现状背景 全省水资源量、多年均径流量等 水环境功能区划及水质目标情况 主要结论和建议 第二章:污染源调查

污染源排放去向调查和控制单元划分 污染源基础数据调查方法、过程、技术关键 各类源强系数、计算系数一览表及其确定依据

污染源调查计算数据表以及分流域、分地市等不同级别、不同层次的汇总表 污染源调查数据与各类统计数据的差异及其分析说明 各类污染源分析

第三章:水环境容量计算 本省市水环境容量的前期工作积累

明确本次水环境容量核定工作的水域陆域范围,与功能区划的衔接和协调情况,对于功能区划空白地区的处理情况,对于排污河道的处理情况

与污染源调查、水环境容量计算相对应的水环境功能区编码表作为附件加入,以备查询,对河流省界进口、出口浓度以及是否与省界相互协调需要加以说明,计算过程中与原水环境功能区划的差异和修改需要加以说明

计算水环境容量过程中控制单元、控制点划分情况 水环境容量计算的模型选用、参数确定、模型校验情况 水环境容量的边界条件和参数选择

高功能区水域(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二级水环境容量计算情况

分流域、河流、水环境功能区的水环境容量计算参数、环境容量计算值、水质、现状排污量等数据对应一览表

分不同行政级别的水环境容量计算 水环境容量计算和数据调查的概化图 最终确定的水环境容量数据的汇总分析 第四章:系统分析 水质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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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环境功能区达标评价(划分为达标和不达标水域) 排污总量控制分阶段方案

水环境容量利用的途径、方法和设想

如何以水环境容量特征来引导和调控社会经济布局 基准水环境容量之外的各类水环境容量优化情况 与外省在容量计算上下游交接断面的水质目标处理情况 河口、海岸水域水环境容量核定情况 污染物排放与水环境容量分布的匹配性分析

鼓励沿海城市进行近岸海域水环境容量核定工作,并同时将有关数据报送。要求这部分容量数据单独注明。

另外,各省结合本地实际编制的水环境容量核定实施方案、各省组织审查情况,应作为附件一并保送。上述文件一式三份,同时报送纸版和电子版。

2、基础数据

基础数据包括全国地表水环境容量核定工作指南中要求的各类基础数据表格及其相关文字说明和表述。可以参见技术指南相关部分和附表。

3、汇总数据

以地市和河流2个层次,分别进行汇总分析,可以同时用数据表和概化图的形式表达。可以参见技术指南相关部分和附表。

对于本区域内不同层次上开展的水环境容量计算的数据,也可以引入报告,作为一个说明或佐证,对于其他模拟结果与本次核定结果的差异,应有适当分析。

二、污染源调查数据复核

污染源调查要求根据企业排放口、主要河流入河口实测资料或者典型调查数据,估算各类污染源排放量和入河量,将工业、生活污染源对应到水环境功能区和容量计算单元,并把结果以及面源统计数据归并到河流以及行政区域。 污染源调查数据复核重在对比分析、检验各类数据的合理性。这种合理性校核主要包括2个方面:

1、污染源调查部分应提交城建、环保、水利等各类用水、排水数据,并做对比分析。供水量和用水量从供、用两个层面相互校核。

2、各类用水、排水系数合理性校核。如万元产值需水量、万元产值排水量、人均综合用水量、人均生活用水量、工业农业生活用水系数比例、面源排放量比例等等。

工业废水排放量数据不包括电厂冷却水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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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各类污染源校核要点,既适合各单元的校核,也适合以省、地市的汇总校核,即在控制单元、地市、省域等各层次上,各类系数均应该符合规律。

1、工业污染源

校核要点:获取环境统计数据、排污申报登记数据、工业GDP数据、工业用水量数据、排放去向和入河排污口、排污情况、排污达标情况等,建立本次调查数据与核定数据之间的对应关系,如数据之间出现不匹配情况,则需对调查数据进行分析。

(1)用水量与排水量之间的关系对比

用水量与排水量之间为线性关系,需获得近3-5年工业用水量和排水量数据,绘制用水-排水关系曲线,确定区域宏观排水系数。该排水系数可以作为确定各控制单元系数的基础。如2002年排水系数发生突变,需分析原因,并进行数据调整。

(2)排污数据之间的校验分析

需注意统计口径的问题,如环境统计、申报登记与本次调查范围不同,需进行折算,确保数据间的可比性。 (3)排污量与GDP之间的关系对比

需获得近3-5年的工业GDP和排污量数据,绘制GDP-工业排污量关系曲线,对比每年单位GDP排污量的变化,总体应为下降趋势。 (4)产生和排放浓度复核

从典型调查数据入手,结合现有达标排放水平,分析污染物总量与水量之间的关系,应符合一般污染物浓度的范围。对于异常数据,应加以分析。 (5)排放系数复核

考虑各典型工业行业污染物排放系数(单位物料投入的污染物排放)和清洁生产水平,估算工业污染源的排放系数,可以佐证工业污染源调查数据。

2、城市生活污染物

校核要点:获取生活用水量、人均生活用水量、人均COD排放量、人均氨氮排放量数据等,建立本次调查数据与核定用数据之间的对应关系,如数据之间出现不匹配情况,则需对调查数据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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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地表水水环境容量核定技术复核要点(征求意见稿01)中国环境规划院2004年2月一、总体校核要求本核定要点是全国地表水水环境容量核定技术复核大纲的征求意见稿简本。规划院将根据各地反馈意见,同时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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