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姓名及日期。
c.样品包装: 应用不易损坏样品的纸箱进行包装,由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寄或送至细则中规定的检测机构。 5.5.2 抽样单
表 5 救生衣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
编号: 申请单位名称 ( 盖章 ) 生产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企业 情况 电话 传真 集团公司所属 单位( 盖章 ) 生产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产品单元 产品品种 执行标准 型号规格 抽样 抽样基数 情况 生产日期 样品等级 抽样数量 抽样日期 产品批号 抽样地点 封样情况 抽样 人员 签字 审查组织单位 ( 盖章 ) 年月日 企业 人员 签字 备注 说明 请企业在封样之日起 7 日内将样品送达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 注:以集团公司形式申请的企业,如集团公司不生产,集团公司可不盖章,集团公司所属单位 必须盖章。
5.5.3 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一、救生衣(固有浮力芯材) a、本体试验检测部分:
( 1)以 LSA和 MSC.81(70)救生设备试验及其修正案: MSC.200(80)、MSC.226( 82)为检验
标准的产品
表 6.1 救生衣(固有浮力芯材)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1 检验项目 试验方法 检验要求 (1) 救生衣应能正反面均可穿着,或明 显地只能单面穿着。 (2) 反光材料:救生衣前后两面的水线 外观检查 颜色、反光带、缝制、标记 2 上面积不小于 400cm2. (3) 每件衣应配备耐腐蚀哨笛 1 只。 (4) 每件衣应配备符合要求的示位灯 1 只。 温度循环 2.1 .交替地经受最高温度为 - 30℃及最低 温度为 +65℃的环境温度,进行十个循环 试验。 救生衣应无损坏迹象, 诸如皱缩、 破裂、 胀大、分解或机械性质的改变。 浮力损失 2.2 .将救生衣刚好浸在淡水水面以下的 位置,在浸入时及浸入 24h 后均应对其浮 力进行测试。 浮力损失≤ 5% 2.3 .将一个 300mm× 350mm× 60mm的试验 盘放在一基本上自由通风处,在盘里装 10mm深火烧试验 的淡水,再倒入汽油,使总高度 不小于 40mm。在移出火焰后 , 救生衣燃烧不应超过 6s 或继点燃汽油使其自由燃烧 30s。此时将救生衣垂直挂续熔化。 在火焰上方, 使衣的下端距试验盘上缘 250mm,2s 后离 开火焰。 强度 2.5 .浸水 2min 后, 衣身或提环 3200N, 30min; 肩部 900N, 30min。 无损坏 穿着 2.7 .12 名受试者穿着,判断穿着速度和 合身性 应能在 1 分钟内穿好救生衣 所有受实验者在穿着选定救生衣时的 平均翻转复正 2.8.5 .计算从放开受实验者脚起至受实 验者嘴部时间不应超过 RTD中的平均时 间,且“不翻离开水面的时间(精确至 1/10 秒)。 转”的次数(如有)应不 超出 RTD中的次数; (1)净高:所有受实验者的平均净高 不得小2.8.6 .复正试验后并在不进行任何身体 或救生衣静平衡测试 位置的调整情况下进行净高度、 面平面角度、身躯角度、倾侧角测量 于 RTD的平均值; (2)躯干角度:所有受实验者的平均 躯干角不应小于 RTD的平均角度减去 5°; ( 3)面平面角度:所有受实验者的平 均面角不得小于 RTD中的角度减去 5°; ( 4)救生衣的灯光位置:救生衣上的 灯光位置应使
救生衣尽可能多的上半 球部分可见。
检验项目 试验方法 检验要求 2.8.8 .受实验者应将手臂放在头部之上 从至少 1 跳水和落水试 验 米高处脚先着水垂直跳入水中。 记录嘴部的净高。然后在 4.5 米的高度重 复该试验,记录嘴部的净高。。 应能使受实验者浮出水面并保持脸 朝上,且所有受实验者离开水面的净高 度不得小于 RTD 的相应平均值; 受实验者采取如似胎儿状的姿势: 把 肘部贴紧身体两侧, 并使膝盖尽可能紧贴 胸部。 使稳性试验 受实验者以其躯干为纵轴, 成纵 倾 55± 5°顺时针旋转。然后放开受实验 者。受实验应恢复并保持稳定的面朝上姿 势。然后对受实验者进行逆时针旋转试 验。 应至少与穿着 RTD 、恢复至稳定的脸朝 上似胎儿状姿势的受实验者人数相同。 所有受实验者应不穿救生衣进行 25 米的游游泳和浮出试 验 泳, 然后攀上一救生筏或爬上高出 水面 300毫米的一刚性平台。所有成功登 上的受实验者应穿上救生衣然后重复一 遍该试验。 注:表列标准条款号见 MSC200(80)。
在不穿救生衣成功完成试验的受实 验者中,应至少有三分之二者在穿上救 生衣后也能成功完成该试验。 ( 2)以 LSA和 MSC.81(70)救生设备试验及其修正案: MSC.200(80)、MSC.226( 82)为检验 标准的产品
(儿童救生衣)
表 6.2 救生衣(固有浮力芯材)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2 检验项目 试验方法 检验要求 (1) 救生衣应能正反面均可穿着, 或 明显地只能单面穿着。 (2) 反光材料: 救生衣前后两面的水 外观检查 颜色、反光带、缝制、标记 线上面积不小于 400cm2. (3)每件衣应配备耐腐蚀哨笛 1 只。 (4)每件衣应配备符合要求的示位灯 1 只。 温度循环 浮力损失 2.1 .交替地经受在最高温度为 - 30℃及最低 温度为 +65℃环境温度,进行十个循环试验。 2.2 .淡水浸没 24h。 2.3 .将一个 300mm× 350mm×60mm的试验盘 放应无明显变化。 浮力损失≤ 5% 火烧试验 在一基本上自由通风处,在盘里装 10mm 深的淡水,在移出火焰后 , 救生衣燃烧不应超 过 6s 再倒入汽油,使总高度不小于 40mm。点燃汽油使其自由燃烧 30s。此时将 救生衣垂直挂在火焰上方,使衣的下端距试 验盘上缘 250mm, 2s 后离开火焰。 或继续熔化。 强度
2.5 .浸水 2min 后, 衣身 2400N, 30min; 肩部 700N, 30min。 无损坏
2.7 . 9 名受试者穿着,至少 40%受实验者 为男穿着 性, 40%为女性 ,判断穿着速度和合身 性,年龄较小穿着速度:≤ 1min; 合身 者可由人帮助穿着。 (1)翻转时间:穿着选定救生衣的受 实验者的平均转动时间不得超出穿 着合适尺寸的 RTD 的平均时间; (2) 净高度 :所有受实验者嘴部离水 面的平均距离不得小于穿浸水性能试验 2.9.2 进行 2.8 规定的浸水性能试验时, 儿童 救生衣着合适尺 寸的 RTD 的平均距离; 应符合下列临界浮态稳性要求: (3) 躯干角度: 对受实验者而言, 该 角度的平均值不得小于穿着合适尺 寸的 RTD 的平均值减去 10°; (4) 面平面(头) 角度:所有受实验 者的平均值不得小于穿着合适尺寸 的RTD 的平均值减去 10°; 受实验者采取如似胎儿状的姿势:把肘 部贴紧身体两侧, 并使膝盖尽可能紧贴胸部。 使受实验者稳性试验 以其躯干为纵轴,成纵倾 应至少与穿着 RTD 、恢复至稳定的 脸朝55± 5°顺时针旋转。 然后放开受实验者。 受实验 应恢复上似胎儿状姿势的受实验者人 数相同。 并保持稳定的面朝上姿势。然后对受 实验者进行逆时针旋转试验。 注:表列标准条款号见 MSC200(80)。 ( 3)以 GB 4303-2008 为检验标准的产品
表 6.3 救生衣(固有浮力芯材)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3 检验项目 试验方法 检验要求 (1) 救生衣应能正反面均可穿着,或明 显地只能单面穿着。 外观检查 颜色、反光带、缝制、标记 (2) 反光材料:救生衣前后两面的水线 2 上面积不小于 400cm2. (3) 每件衣应配备耐腐蚀哨笛 1 只。 (4) 每件衣应配备符合要求的示位灯 1 只。 6.5 .交替地经受最高温度为 - 30 ℃及最低 温度为 +65℃的环境温度,进行十个循环 试验。 救生衣应无损坏迹象, 诸如皱缩、 破裂、 胀大、分解或机械性质的改变。 温度循环 浮力损失 6.6 .将救生衣刚好浸在淡水水面以下的 位置,在浸入时及浸入 24h 后均应对其浮 力进行测试。 浮力损失≤ 5% 耐油 6.7 将救生衣浸入 0#柴油 100mm深处,历 时 24h。 救生衣不应有皱缩、 开裂、 膨胀、 分解 等损坏。 耐燃烧试验
6.8 .将一个 300mm× 350mm× 60mm的试验 在移出火焰后 , 救生衣燃烧不应超过 6s 或继盘放在一基本上自由通风处,在盘里装 续熔化。
10mm深的淡水,再倒入汽油,使总高度 不小于 40mm。点燃汽油使其自由燃烧 30s。此时将救生衣垂直挂在火焰上方, 使衣的下端距试验盘上缘 250mm,2s 后离 开火焰。 强度 6.9 .浸水 2min 后, 衣身或提环 3200N, 30min; 肩部 900N, 30min。 6.10 . 12 名受试者穿着,判断穿着速度 和合身性 无损坏 穿着 应能在 1分钟内穿好救生衣 复正 6.11.2 .计算从放开受实验者脚起至受实 验者嘴部离开水面的时间(精确至 1/10 秒)。 所有受实验者在穿着选定救生衣时的 平均翻转时间不应超过 RTD中的平均时 间,且“不翻转”的次数(如有)应不 超出 RTD中的次数; (1) 净高:所有受实验者的平均净高不 得小于 RTD的平均值; 6.11.3 .复正试验后并在不进行任何身体 或救生静平衡测试 衣位置的调整情况下进行净高度、 面平面角度、身躯角度、倾侧角测量 (2) 躯干角度:所有受实验者的平均躯 干角不应小于 RTD的平均角度减去 5°; (3) 面平面角度:所有受实验者的平均 面角不得小于 RTD中的角度减去 5°; (4) 救生衣的灯光位置:救生衣上的灯 光位置应使救生衣尽可能多的上半球 部分可见。 6.11.4 .受实验者应将手臂放在头部之上 从至少 跳水和落水 试验 1 米高处脚先着水垂直跳入水中。 记录嘴部的净高。然后在 4.5 米的高度重 复该试验,记录嘴部的净高。。 应能使受实验者浮出水面并保持脸朝 上,且所有受实验者离开水面的净高度 不得小于 RTD的相应平均值; 6.11.5 受实验者采取如似胎儿状的姿势: 把肘部贴紧身体两侧, 并使膝盖尽可能紧 贴胸部。 使稳性试验 受实验者以其躯干为纵轴, 成 纵倾 55± 5°顺时针旋转。然后放开受实 验者。受实验应恢复并保持稳定的面朝上 姿势。然后对受实验者进行逆时针旋转试 验。 应至少与穿着 RTD、恢复至稳定的脸朝 上似胎儿状姿势的受实验者人数相同。 6.11.6 所有受实验者应不穿救生衣进行 游泳和浮出 试验 在不穿救生衣成功完成试验的受实验 者中,应25 米的游泳,然后攀上一救生筏或爬上 高出水面 至少有三分之二者在穿上救生 衣后也能成功完300 毫米的一刚性平台。 所有成 功登上的受实验成该试验。 者应穿上救生衣然后重 复一遍该试验。 注:表列标准条款号见 ( 4)以 GB 4303-2008 。 JT/T 107-91 (GB 4304-84 )为检验标准的产品 表 6.4 救生衣(固有浮力芯材)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试验方法 4 检验要求 检验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