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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生衣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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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2.10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救生衣救生衣

4.3.2 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 7 日内将样品送达 检验机构。检验机构

不得将检验任务分包、转包。

4.3.3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 50 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 ( 格式见附 件 5)一式四份 (企业、审查部、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和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各一份 ) 。产品检验时间不 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许可期限。

4.3.4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和检验。

4.3.5 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 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

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

4.3.6 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 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

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 审定与发证

4.4.1 审查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文书、抽样单、产品检验报告等 材料进行汇总和审

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 40 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4.4.2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 50 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国家质检 总局。

4.4.3 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 国家质检总局在

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企业颁发生产许可证; 不 符合发证条件的, 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企业发出 《不予行政 许可决定书》 。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 听取申请人的意见。

4.4.4 国家质检总局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 20 日内,将获证企业名单以公告、网络 (国家质检总

局网站,“产品质量监督”页面“生产许可”栏目 ) 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4.5.1 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 ( 以下统称所属单位 ) 具有法人资格的, 可以单独申请

办理生产许可证;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 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4.5.2 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4.5.3 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 5

审查要求

5.1 企业生产救生衣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表 2 企业生产救生衣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产品单元 产品品种 标准 国际海事组织 ( IMO):国际救生设备 规则( The International Life-saving Appliance Code LSA) 船用救生衣 ,简称 国际海事组织( IMO): MSC.81( 70)救生设备试验 及其修正案: MSC.200( 80)、MSC.226(82) 救生衣 ( 固有浮力芯材 ) GB 4303-2008 :船用救生衣 国际海事组织 ( IMO):国际救生设备 规则( The International Life-saving Appliance Code 儿童救生衣 ,简称 LSA) 国际海事组织( IMO): MSC.81( 70)救生设备试验 及其修正案: MSC.200( 80)、MSC.226(82) 工作救生衣 JT/T 107-91 ( GB4304-84):船用工作救生衣 国际海事组织 ( IMO):国际救生设备 规则( The 气胀救生衣 气胀救生衣 (含气胀式儿童救生衣) International Life-saving Appliance Code LSA) ,简称 国际海事组织( IMO): MSC.81( 70)救生设备试验 及其修正案: MSC.200( 80)、MSC.226(82) 救生衣灯 救生衣灯 救生衣灯 国际海事组织( IMO): MSC.81( 70)救生设备试验 GB 5869-86 :救生衣灯 国 际 海 事 组 织 ( IMO ): 国 际 救 生 设 备 规 则 ( International Life-Saving Appliance Code 救生服 救生服 ,简 ( 绝热型 / 非绝热型 ) 抗暴称 LSA) 露服 国际海事组织( IMO): MSC.81( 70)救生设备试验 及其修正案: MSC.200( 80)、MSC.226(82) 注 1 :除表列标准外还包括相应中国海事局、中国船级社现行救生设备规范、规程和修改通报

2 :标准一经修订,企业应当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新标准组织生产,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 查和产品检验应当按照

新标准要求进行。

5.2 企业生产救生衣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表 3 企业生产救生衣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产品单元 生产设备 检测设备 1. 浮力试验设施和设备 (水池、 测力计及相 应辅助设施) 2. 强度试验设备和设施 (强度试验架及辅助 设救生衣 1. 工业缝纫机 2. 基本的裁剪设备 施,拉力试验机 * ) * 如企业无拉力试验机,应能提供充分证据 证实企业已对其采购的包布、 缚带进行了有 效的控制, 这种措施至应少包括长期稳定的 供货单位、 长期的对包布、 缚带原材料的留 样等。 1. 气压测试仪 1. 工业缝纫机 气胀救生衣 2. 浮力试验设施和设备 (水池、 测力计及相 应辅助设施) 2. 高频热压机( PU材料充气室) 涂胶工作台(橡胶布充气室) 3. 强度试验设备和设施 (强度试验架及辅助 设施和 / 或拉力试验机) 1. 坩锅或其他生产海水电池设备(生 产海水电池用) ; 1. 万用表; 2. 照度计; 3. 闪光灯光强测试装置 (如光电示波仪等) ; 2. 注塑机; 救生衣灯 3. 模具; 4. 电源稳压装置; 若海水电池、 灯具外壳是外4. 暗箱或暗房。 协件, 需提 供相应支持文件,则 1.、2.、3. 可免 除。 1. 检测渗漏装置; 2. 保温服测试池; 1. 电裁剪设备; 救生服 3. 强度试验设备和设施 (强度试验架及辅助 设施,拉力试验机 * ) 2. 工业缝纫机; 3. 胶合成型设备(如滚胶机、热吹风 机、热胶机等) ; * 如企业无拉力试验机,应能提供充分证据 证实所用材料拉力符合生产要求, 或企业已 对其采购的包布、缚带进行了有效的控制, 这种措施至少应包括长期稳定的供货单位、 长期的对包布、缚带原材料的留样等。 5.3 救生衣产品出厂检验项目

表 4 企业出厂检验项目 产品单元 ( 产品品种 ) 救生衣 (固有浮力) 执行的标准名称、标准号 国际海事组织( IMO) MSC.81 (70)救生设备试验及其修正 案:材料 外观 加工质量 属具 浮力损失 国际海事组织( IMO) MSC.81 (70)救生设备试验及其修正 案:气胀式救生衣 外观 加工质量 充气系统检查 压力试验(空气保持试验) 外观 安装方式 开关的可靠性 光强试验 外观 属具 防水性 检验项目 MSC.20(0 80)、MSC.22(6 82 ) GB4304-2008船用救生衣 MSC.20(0 80)、MSC.22(6 82 ) 国际海事组织( IMO) MSC.81 (70)救生设备试验及其修正 案:救生衣灯 MSC.20(0 80)、MSC.22(6 82 ) 国际海事组织( IMO) MSC.81 救生服 (70)救生设备试验及其修正 案:MSC.20(0 80)、MSC.22(6 5.4 救生衣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 5.5 救生衣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5.5.1 抽样规则

2)

企业实地核查后,由审查组负责组织抽样,抽样人员不少于 2 人,抽样时,应由被检企业代表 现场确认,不同生产场所应分别抽取。

一、救生衣(固有浮力芯材)

a.本体试验检测部分:

应从企业成品库中 ( 已由企业检验合格 ) ,采取随机抽样的方式,在产品单元中抽取某个型号的 救生衣 12 件(企业提供的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每个品种

/ 型号 100 件)。

b.材料试验检测部分:

每个品种 / 型号的救生衣(如不同品种 / 型号产品使用同种材料可在企业提供书面声明的情况下 可不必重复抽样, )须提供以下数量的材料:

(1) (2) (3) (4)

包布: 3m;

缚带: 编织带 20m;用包布缝制的缚带,累计总长度不少于 缝线: 1 卷;

4m,并应在救生衣上截

取;

插扣: 75个

(5) 芯材:按 MSC.81(70)救生设备试验及其修正案: MSC.200( 80)、 MSC.226(82)、 GB4303-

2008 为检验标准的产品,芯材尺寸 300mm×300mm×25mm 16块;按 JT/T107-91 为检验标准 的产品,芯材尺寸 300mm× 300mm×25mm 10块。

c.样品封样: 抽样完毕后,由抽样组在所抽的样品上注明抽样编号(与抽样单上一一对应) 、主持抽样审查员 的姓

名及日期。

d.样品包装: 应用不易损坏样品的纸箱进行装箱,由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寄或送至细则中规定的检测机构。

二、气胀式救生衣

a、本体试验检测部分:

应从企业成品库中 ( 已由企业检验合格 ) ,采取随机抽样的方式,在产品单元中抽取某个型号的 气胀式救生衣 4 件、充气钢瓶 60 个,自动充气装置、手动充气装置各 10 套,自动充气装置中一次 性启动元件 30 个。(企业提供的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每个品种

/ 型号 100 件) ,

b、材料试验检测部分

应从企业材料仓库中抽取用于制造充气浮力室的涂层织物

3m2和 300mm× 70mm试样 20 块(300mm

×50mm的试样 40块,经、纬向各 20 块,涂层面对涂层面,按气胀式救生衣的连接方式连接,形成 300mm× 50mm的试样经、纬向各 10 块)。

c.样品封样: 抽样完毕后,由抽样组在所抽的样品上注明抽样编号(与抽样单上一一对应) 、主持抽样审查员 的姓

名及日期。

d.样品包装: 应用不易损坏样品的纸箱进行包装箱, 由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寄或送至细则中规定的检测机构。

三、救生衣灯:

a.应从企业成品库中 ( 已由企业检验合格的产品 ) ,采取随机抽样的方式,在产品单元中抽取某 个型号的救生衣

灯 20 只/如按 GB5869-86 检验抽取 15 只,(企业提供的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每个品种 型号 200 只)。

/

b.样品封样: 抽样完毕后,由抽样组在所抽的样品上注明抽样编号(与抽样单上一一对应) 、主持抽样审查员 的

姓名及日期。

c.样品包装: 应用不易损坏样品的纸箱进行包装,由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寄或送至细则中规定的检测机构。

四、救生服

a. 应从企业成品库中 (已由企业检验合格的产品 ) ,采取随机抽样的方式,在产品单元中抽取某 个型号的救生服 2套(企业提供的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每个品种

/型号 50 套);

由企业按救生服制作工艺用 4块救生服外布制成 350mm×350mm的试样 2 块,接缝呈十字型。 b.样品封样: 抽样完毕后,由抽样组在所抽的样品上注明抽样编号(与抽样单上一一对应) 、主持抽样审查员

救生衣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2.10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企业审查工作终止。4.3产品抽样与检验4.3.1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救生衣救生衣4.3.2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机构不得将检验任务分包、转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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