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呆坏账处理制度
Company number【1089WT-1898YT-1W8CB-9UUT-92108】
7.10公司呆、坏账处理制度
第一条本公司为了规范呆、坏账的管理工作,确保公司在法律上的各项权
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分公司应对所有客户建立“客户信用卡”,并由客户代表根据过 去半年内客户的销售实绩及信用的判断。拟定其信用限额(若有设立抵押的客
户,以其抵押标的担保值为信用限额),经主管核准后,应转交财务人员
妥善保
管,并填记于该客户的应收账款明细帐中。
第三条信用限额即公司可赊销给客户的最高限额,指客户的未到期
票据及
应收账款总和的最高极限。任何客户的未到期票款不得超过信用限
额.否则应由
客户代表及客户经理、财务人员负责,并负所发生倒账的赔偿责任。 第四条为适应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并配合客户的营业活动,每年
分两次
核定客户信用限额,可由客户代表呈请调整客户的信用限额。第一次为6
月30
日,第二次为12月31日,核定方式如第二条。分公司主管视客户的临时变化。
应要求客户代表随时调整各客户的信用限额。
第五条客户代表收受支票的发票人非客户本人时,应交客户加盖名章及签
名背书,经分公司主管核阅后缴出纳;若因疏忽所遭致的损失,则应由客户代表
及分公司主管各负一半的赔偿责任。
第六条各种票据应根据记载日期进行兑现,不得因客户的要求而擅自改变
或迟延原兑现.但经分公司主管核准者不在此限。催讨换延发票时,原票尽可能
留待新票兑现后再返还票主。
第七条客户代表不得以其本人的支票或代换其他支票充缴货款,如经发
现。除应负责该支票兑现的责任外,还要以侵占货款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八条分公司收到退票资料后,若所退支票为客户本人发票人时,分公司
主管应立即督促客户代表于一周内收回票款;若所退支票有背书人时,应填写支
票退票通知单。一联送背书人。一联存查,并进行催讨工作。若因违规所造成的
损失,一概由分公司主管及客户代表共同负责。
第九条各分公司对催收票款的处理,在1个月内经催告仍无法达到催收目
的,其金额在2万元以上者.应将该案移送法务室依法追诉。
第十条催收或经诉讼案件,有部分或全部票款未能收回者,应取得公安机
关证明、邮局存证信函及债权凭证、法院和解笔录、申请调解的裁决凭证、破产
宣告裁定等。其中的任何一种证件,送财务部做冲账准备。
第十一条由于没有核定信用限额或超过信用限额的销售而发生倒账。其无
信用限额的交易金额,由客户代表负全部赔偿责任。超过信用限额部分,若经财
务或主管阻止者,全部由客户代表负责赔偿;若财务或主管未加阻止者,则客户
代表赔偿80%,财务及主管各赔偿10%。
。 若超过信用限额达20%以上的倒账,除由客户代表负责赔偿外,对分公司
主管则视情节轻重予以惩处。
第十二条客户代表应防止而未防止或有勾结行为者,以及没有合法营业场
所或虚设银行账号的客户,不论信用限额如何,全部由客户代表负赔偿责任。送
货签单因客户代表的疏忽而遗失,以致货款无法回收者亦同。 第十三条业务往来未到半年的客户,其信用限额不得超过人民币2万元;
如违反规定而发生呆账,由客户代表负责赔偿全额。
第十四条各分公司客户经理、客户代表于其所负责的销售区域内.呆账辜
(即实际发生呆账金额除以全年销售净额的比率)设定为全年5%o。 第十五条各分公司客户经理、客户代表每年发生的呆账事超过容许呆帐率
的处理规定如下:
1.超过5‰未满6.5‰者,警告一次,减发年终奖金10%。 2.超过6.5‰未满8‰者,书面警告一次,减发年终奖金20%。 3.超过8.5‰未满lO‰者,记小过一次,减发年终奖金30%。 4.超过lO‰未满12‰者记小过两次,藏发年终奖金40% 5.超过12‰未满15‰者.记大过一次,减发年终奖金50%。 6.超过15‰以上者,即行调职,不发年终奖金。
若中途离职.于其任职中的呆账率达到上列的各项程度时.减发奖金的比
例,以离职金计算。
第十六条各分公司客户经理、客户代表每年发生的呆帐率低于5时的奖 励如下:
1.低于5‰(不包括5‰)高于4‰(包括4‰),嘉奖一次,加发年终奖金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