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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 (国家档案局1987年12月4日发布,
自1988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为了便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以下统称机关)准确地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和维护机关的主要职能活动的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我们对一九八三年制定的《关于文书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及《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进行了修订,并作如下规定:
1
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长期和短期三种。长期为十六年至五十
年左右,短期为十五年以下。专门档案另有保管期限和销毁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2
确定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原则:
确定档案的保存价值,要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正确分析和鉴别档案内容的现实作用和历史作用,根据本机关工作的需要和为国家积累历史文化财富的需要,全面确定档案的保存价值,准确地判定档案的保管期限。
2
1凡是反映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国家建
设和历史研究有长远利用价值的档案,列为永久保管。它主要包括:本机关制定的属于法规政策性的文件,处理重要问题形成的文件材料,召开重要会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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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文件材料,重要的请示、报告、总结,综合统计报表,机构演变、机关领导人任免的文件材料;直属上级机关颁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并要贯彻执行的主要文件材料和非直属上级机关针对本机关主管业务并要贯彻执行的重要文件材料。
2
2凡是反映本机关一般工作活动,在较长时间内对本机关工作有查考
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列为长期保管。它主要包括:本机关一般工作问题文件材料,一般会议的主要文件材料,人事管理工作形成的一般文件材料,直属上级机关颁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并需要贯彻执行的一般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总结、报告和统计报表等文件材料。
2
3凡是在较短时间内对本机关有参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列为短期
保管。它主要包括:本机关一般事务性的文件材料,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颁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一般工作总结、报告和统计报表等文件材料。
3
各机关应根据本规定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以及有关的专门档案
保管期限表,结合本机关的实际情况,编制本机关或本系统的档案保管期限表,经本机关领导人审查批准后执行,并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4
军队系统、民主党派、企业、事业单位,可参照本规定的精神,制定本
系统、本单位的档案保管期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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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规定及《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自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一九
八三年颁发的《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和《关于文书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同时作废。
(国档发〔1987〕27号)
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
(国家档案局1987年12月4日发布,
自1988年1月1日起施行)
1
本级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会议、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会、政治协
商会议,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代表会会议的文件材料
1
1通知、名单、议程、报告、领导人讲话、大会发言、提案、选举结
果、讨论通过的文件、决议、纪要、公报、主席团会议记录、简报、重要的照片、录音(像)带等文件 永 久
11
2贺信、贺电、讨论未通过的文件 长 期
3小组会议记录、参考文件、会议服务机构的计划、总结等文件材料
短 期
2
本级党委、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
的党委会、全体委员会,政府常务会、办公会议的文件材料